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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火工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22:48: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爆炸物品(火工品)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逐级安全负责制。

2、爆炸物品实行专人管理,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

3、保管员、放炮员、安检员必须先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4、雷管、炸药的运输、存放必须分开运输、存放。

5、实行“领、用、退”环节的监督、查验签字制度。

6、保管员、放炮员、安检员必须增强思想觉悟,提高工作责任心,严禁私自存放、挪用、转借爆炸物品,更不的发生丢失现象,否则,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7、保管员、放炮员要严格执行制度,做好保管发放工作,做到库房干净整齐,物资摆放符合标准,台账登记规范完整,帐物相符、日清月结。

8、放炮员、保管员必须做好防盗、防丢失、防火、防爆炸、防重大事故工作。

9、保管员必须对库房、爆炸物资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予以整改。

爆破器材管理奖罚制度

为了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煤炭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火工品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1、炸药与雷管混运或混合存放的;

2、运送爆破材料人员未按规定乘车、乘罐的;

3、炸药、雷管人箱不上锁或开箱无人看管的;

4、爆破母线质量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悬挂的;

5、爆破工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6、剩余炸药、雷管未按规定返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7、爆破作业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和程序化操作的,分别对瓦检工、爆破工和班组长罚款100—200元;

8、带烟火、矿灯进入炸药库的;

9、爆破工或仓库保管员穿化纤衣服的;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井下爆破及火工品管理制度

1、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炸药库管理员在发放火工品时,应仔细看领料单上写明的火工品种类和数量,发放后应重新核对一次。发放的电雷管应进行全电阻测定,并编号,不合格的电雷管不得发放。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领取、运送雷管、炸药。领取数量应根据本班生产的需要填写领料单并经所在队队长、安全通风部批准。领取时要当面点清数量和品种,不得代领,领取的炸药、雷管要分装在坚实的木箱内,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不得在中途逗留。

4、放炮员应严格执行火工品的领退制度,放炮后剩余的炸药、雷管及收集的残留炸药、雷管等,应在下班后填写退料单如数退回炸药库。

5、火工品存放和装配引药都应选择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金属导体的安全地点。

6、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前后,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放炮撤人距离直巷不得小于100米,弯巷不得小于70米,工作面不得小于50米。

7、放炮时必须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同时做好警戒工作,放炮后,等炮烟吹散后至少15分钟,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工作地点。班组长、放炮员、安全

员必须巡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处理。

8、出现瞎炮时,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本班不能处理完毕时,应将瞎炮的个数、炮眼角度、装药量等情况当面与下一班放炮员交代清楚。在瞎炮处理前,不得从事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1、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严加看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2、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3、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

4、库区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严格控制、杜绝鼠害;

5、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或专用箱柜中,严禁将其随意堆放;

6、库房内禁止堆放其他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7、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渗油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等情况时,应及时给予处理;

8、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其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查;

9、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记录制度,采用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帐物相符;

10、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1、地面运送火工品必须有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证件,方可领运,并符合规《规程》规定。

2、在运送途中,不准随意停留,到现场后,分别入置安全地点,不准随意乱放。

3、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开箱使用前必须有安全员、班组长、放炮员在现场亲自清点数量,并做好记录,方可使用,安全员签字为准。

4、当放炮工作结束后,安全员要对当班使用的火工品数量进行核实清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签字。

5、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具体人员运送。

6、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人车内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次,其他人员不得同车上下。

7、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及“三人连锁放炮制”。

8、本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应在当班全部退交炸药库严禁个人私自存放。

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制度

一、凡购回的炸药、雷管、导火线必须分别存放,专业人员管理,建立安全出入库手续,严禁外借,违反规定罚款500—1000元,从严追究责任。

二、炸药必须由爆破员领取,用多少取多少,用不完的必须当班交回仓库,不准私存井底和生产区,违者除没收外,罚款500—1000元。

三、炸药库院内、外卫生清洁,不准存放其它易燃物资,确保通风,灭火器定时更换,防火装备要齐全。

四、爆炸物品必须用公安部门指定产品,坚决杜绝违法产品进厂使用,违者追究责任并处没收违法产品从严处罚。

五、物资管理要严格做好出入手续,非规定人员不得领取,否则罚看管员200—500元。严禁外借,私自借出,造成问题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并追究刑事责任。

爆破器材管理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内容,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二、负责爆炸材料入库验收,数量无误,质量符合要求。

三、负责爆炸材料的保管,保证存放安全。

四、负责爆炸材料的发放、清退,及时登记、记录。

五、负责爆炸材料的统计,建立收发台账,帐物相符。对领取爆炸材料人员负有监督职责。

六、经常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

2、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告一式五份,分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爆破器材库和当地市公安局。 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

3、销毁爆破器材,准许采用爆破法、焚烧法和溶解法。

4、用爆破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必须清除销毁场地四周的易燃物、杂草和碎石。

5、用爆炸法或焚烧法销毁爆破器材时,应有坚固的掩蔽体。掩蔽体至爆破器材销毁场地的距离,由设计确定。

6、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爆破器材。

7、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必须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韩林周

副组长:任存福

何建勋

员:孙六仓

任宗友

樊战杰

王奎兴

赵战标

何学成

吴夫昌

赵金伟

“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领导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武装保卫部,任存福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火工品及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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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火工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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