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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0: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例分析题

案例1:1999年6月,某特区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对南方电气公司(一般纳税人,简称南方公司)199

7、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1.南方公司1997年全年仅11月份申报1次,抵扣进项发票4张,抵扣税额3万元,其余43张进项发票累计76万元的进项税款因未申报而未抵扣(该市国税局文件规定不按时填报专用发票存根联或抵扣联的,不予抵扣税款)。1998年1月,南方公司申报当月增值税时,将上述43张发票的进项税款于当月抵扣。2.南方公司1998年实际总销售收入为215万元(含一般销售收入和地产地销销售收入,地产地销销售收入按特区政策享受免税待遇),但该公司采取调增地产地销、隐瞒销售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共计49万元。针对该公司上述行为,稽查分局认定:南方公司的43张发票的进项税款不予抵扣;瞒报收入、调增地产地销产品收入行为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决定追缴税款125万元并加征滞纳金13万元。南方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在缴清上述款项后,与1999年10月4日向特区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审查复议申请后,于2000年1月2日做出复议决定:(1)依据市局文件,稽查分局对该公司1997年取得的43张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款的处理应予维持;(2)该公司调增地产地销、隐瞒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决定处以所偷税款0.2倍的罚款。南方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问题:1.市国税局的复议决定是否存在问题?

2.如果你是法官,你将对本案作出怎样的判决?

答:1.(1)该市国税局的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复议机关应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2)作出0.2倍罚款的决定属于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实施,并告

知纳税人相应的权利,不应由复议机关作出。

2.法院应以不予抵扣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法院根本不予认可)、作出罚款决定违法为由

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责令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2:2001年7月,王珍在宝康县工商局办理了临时营业执照从事服装经营,但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9月,被宝康县税务所查处,核定应缴纳税款300元,限其于次日缴清税款。王珍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400元的一件服装。扣押

后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将服装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内部职工,用以抵缴税款。

问题:1.对王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请分析宝康县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无不妥?

答案:1.对王珍未办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所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

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1)对于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拍卖或变卖货物抵税;

(2)应依法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变卖应依法定程序,由依法成立的商业机构销售,而不能自行降价销

售给职工。(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税务所未听取王珍的申辩。

案例3:a县一个体户于某,主要从事摩托车零售业务,2001年与银行签订代扣税款协议,采取银行扣款的方式缴纳税款。2001年5月,a县国税局发现其还经营摩托车维修业务,遂按规定对其核定税款,并发给“核定定额通知书”(一式一份,企业留存,且无送达回证),核定每月税款为200元。2001年6月发现该个体户的银行存款不足扣缴税款,a县国税局对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在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了该业户一辆价值5000余元的摩托车。并告知业户

不服该措施可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问题:a县国税局的上述执法行为有哪些不当之处?

答案:(1)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应有送达回证,证明送达企业。并应由税务机关应留存一份;

(2)该个体户欠税200元,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应扣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摩托车价值与

欠缴税款数额相差太大,属于超标准扣押;

(3)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纳税人不服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a县国税局告知其起诉时限为15日,不符合法律规定;

(4)未告知复议权。

案例4:2001年8月,某市开发区国税局(县级局)管理二处接到举报,该市f企业有偷税行为。遂以管理二处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派检查人员李刚到企业检查。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开发区局核定其应纳税额3万元,责令其8月15日之前缴纳。8月7日李刚发现该企业将大量商品装箱运出厂外,李刚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求银行提供企业资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报经局长批准,扣押了f企业价值3万余元的商品,并委托商业机构拍卖,拍卖价款4万元。8月15日,

该企业缴纳税款3万元,对其扣押措施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开发区国税局的执法行为不当之处在哪里?应如何做才正确?

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账户资金情况?为什么?

3.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4.若法院受理应如何判决?

5.对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1.(1)开发区国税局不应以管理二处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应以开发区局的

名义下发;

(2)李刚应出示税务检查证;

(3)稽查人员应至少两个人,不应单人稽查;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应先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

(5)未到纳税限期之前不应拍卖商品抵税;且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而不应委托商业

企业拍卖。

2.银行不应提供资金情况,因为没有经局长批准,没有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3.法院应受理此案。因为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属于选择复议,可直接诉讼。

4.法院应当以执行扣押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为由,判决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若能够返

还商品,则应返还商品,不能够返还,应将拍卖所得4万元返还企业。

5.对f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5:2001年5月王某开办了一电器修理部,并在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在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2001年6月正式开业。7月24日,区国税局直属税务所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王某发票存在缺少存根联、存根联被涂改等情形,于是扣留发票带回税务所进一步检查。7月28日,该税务所根据其自行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王某不服,以发票存根联被其儿子撕毁、乱画、但并未偷税为由,8月4日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接到其递交的复议申请后,认为税务所有执法权,因此,应由其直接的上一级国税局受理复议。8月10日市国税局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

裁定不予受理。

问题:1.本案中市国税局接到复议申请后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2.若你是复议机关,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做出复议决定?

答案:1.市国税局的处理不合法。(1)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

申请人。市国税局的审查期限超过法律规定时间;

(2)税务所属于区国税局的派出机构。虽然对于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复议,但对于符合复议法规定,应予受理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应告知申请人向哪个复议机关提出。市国税局未履行告知义务。

2.(1)税务所只有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所以罚款3000元的处理决定不合法,应予以撤销。

同时,责令该税务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2)本案中,税务所的处罚依据即该税务所自行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显然不合法,复议机关应在

3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案例6:某化工厂因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被区税务局检查发现,欲对其做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在处罚之前,税务局告知该厂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厂未提出听证要求,5日后接到税务局要求参加听证会的通知,该厂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主持人当场做出了罚款3万元的决定,并向该厂收取了500元

的听证费。请指出本案中存在的错误。

答:(1)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不能强行听证;

(2)听证主持人无权做出处罚决定;

(3)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案例7:a县国税局派出本局稽查人员王某和孙某于2001年10月8日给本县某食品厂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签收履行检查任务,王某和孙某于2001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根据局要求对食品厂2001年1月至9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该厂以销售不入帐的手段偷逃增值税50万元。该县国税局对其作出了补缴增值税5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5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罚款25万元的税务处罚决定。该局执行人员田某于本月16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该厂并签收。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但对罚款过重提出异议却并不要求听证。该局执行人员田某于本月20日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厂并签收,该厂仍以罚款过重为理由未在规定的15天期限内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县国税局于2001年11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食品厂实施了强制执行罚款的措施,书面通知该厂的开户银行直接从其存款中扣缴

25万元罚款入库。

请分析:该县国税局在执法程序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该县国税局在执法程序上有误,其错误有五点:

1. 王某和孙某履行纳税检查时,只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新《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未做到证、书并用;

2.被检查人对罚款过重有异议,尽管不要求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国税发[1996]190号《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本案执法人员未制作相应笔录;

4.该局以被检查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强制执行罚款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特殊原因经批准还可延期3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新《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指的“逾期”不是规定的罚款

缴库期,而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5.被检查人因偷税罚款25万元,含2001年4月30日以前偷税的罚款;而新《征管法》可强制执行罚款的规定只能对2001年5月1日以后偷税行为所处以罚款予以执行,该局直接强制执行25万元罚款与

新《征管法》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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