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日常工作

发布时间:2020-03-04 01:26: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为加强对全区医疗机构制剂室、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完善监督等级评价体系,建立良好的药品安全监管环境,根据《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省局相应的《浙江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和《2011年度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日常监管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2011年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日常监督检查主要依据《台州市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台食药监〔2007〕2号);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使用监管执行《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浙食药监安〔2007〕79号),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监管执行《浙江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浙食药监安〔2009〕5号)、《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57号),执行中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三、分局药械科要根据《浙江省药品生产(配制)日常监管信息系统》,督促辖区企业及时输入或变更企业基础信息;根据医疗机构制剂、特殊管理药品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台州市医疗机构制剂室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健全辖区内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建立完整的监管档案。要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对档案进行维护和更新,并根据档案的内容进行分析和总结,通过分析和总结来指导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要按照《浙江省药品生产(配制)日常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填写现场检查报告,对发生违法违规被处罚的企业、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缺陷、否决项缺陷等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医疗机构及时按《台州市医疗机构制剂室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组织跟踪检查,并在处理后5日内将监督检查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整改报告等上报市局,保持上下信息相通。

五、根据市局意见和当前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诚信自律情况,系统检查和重点监督巡查均采取飞行检查方式。飞行检查前,要求认真做好检查方案,原则上严格按检查方案进行检查。监督检查时发现质量可疑产品,应及时对其监督抽验,不受监督抽验计划约束。

六、根据市局意见和本地实际,在2011年3月15日前将2011年度日常监管计划(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企业计划数原则上上、下半年各半,计划对企业不实施日常检查请说明原因)、每季度末月的20号前将本季度填写完整的《路桥区药品安监注册工作季度完成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二)、2011年12月5日前将全年药品安全监管注册工作总结和监管分析以及2012年工作思路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易盛)形式上报市局药品安全监管注册处。

第二部分医疗机构制剂室的日常监管

2011年度要着重解决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执行省局新的换证《验收标准》不力,制剂室普遍对原辅料供应商审计不严,不能做到全检合格后投料、制剂室面积普遍偏小,质量管理只求过得去,管理水平有待于进一步督促提高,重点加强对经过再注册品种有变更事项(工艺、标准、说明书等)执行情况的检查,推进实施新的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证标准》。

一、根据当前医疗机构的诚信自律情况,原则上对每家医疗机构制剂室检查不少于一次系统检查。对辖区企业的系统检查面达到100%,人员可以与市局联系要求增加药品生产专业化队伍成员参加。市局在适当时候将视情况对调剂产品多、存在严重缺陷的单位实施系统飞行检查。

二、在系统检查面达到100%的基础上,对辖区的每一家制剂室原则上增加不少于二次日常检查(重点监督巡查),对于生产品种多、存在问题多、调剂多、情况复杂的制剂室要增加检查次数,每次检查一般不宜重复产品,对查出的问题要跟踪落实。重点监督巡查内容见附件三。

三、加强监督抽样。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每家制剂室全年安排监督抽样不少于二个品种二个批次。

第三部分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管

认真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特殊药品使用企业(单位)要每月进行自查,每季度末月20号前将自查结果汇总后报分局,报告需经企业(单位)采购、验收、保管、运输及企业(单位)负责人等签字和企业盖章,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经分局确认后及时上报市局;分局根据实际监管情况和企业(单位)上报情况,形成《路桥区药品安监注册工作季度完成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二)后上报市局;强化对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生产企业、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使用特药的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特药的非药品生产企业(包括科学研究、教学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特殊药品监管应急机制,网络实时监控特殊药品的经营使用情况。特殊药品的现场日常检查报告均按照《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附件一《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报告》执行。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检查:认真按照《浙江省特殊药品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药械科要确定专人至少每星期上网实时核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同时将网上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分局在执行《浙江省特殊药品信息系统》监控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新的需求,将与报日常监管计划时一并书面报安监处。

市局每年组织一次对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的现场检查。分局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对区域性批发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的现场检查,将现场检查与企业每季度报告表结合起来进行核实,对销售异常情况每笔进行核实,并按季实施监管情况报告制度。

二、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情况的检查:结合药品经营企业日常检查,按照《浙江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进行上、下半年各不少于一次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进行跟踪落实整改,企业同时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经营资质的,可合并进行,形成综合的特殊药品监管《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报告》。

三、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医疗用毒性药品情况的检查:结合药品经营企业日常检查,按照《反兴奋剂条例》、《浙江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跟踪落实整改;企业同时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经营资质的,可合并进行,形成综合的特殊药品监管《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报告》。

四、督促辖区放射性药品使用的医疗机构按规定要求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并严格按规定要求实施监管,对放射性药品的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分局将结合对其单位的其他监管一并进行,确保特殊药品不发生流弊事件。

第四部分时间安排

10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系统检查,在9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各二次的日常检查,在8月底前完成特殊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详见附件一)。

第五部分纪律要求

全体监管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事业、对群众、对组织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执法检查工作,要科学监管、依法行政、公道正派、加强对监管相对人的指导和服务,同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其它相关信息要如实准确反映。监督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纪律,不在被检查单位就餐,不准接受馈赠和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严格执行“两反馈”制度,对监管执法人员的检查工作和办案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对监管执法人员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将严格追究责任。

附件:

1、路桥区医疗机构制剂室及特殊药品使用单位日常

监管工作时间表

2、路桥区药品安监注册工作季度完成情况报告表

3、路桥区医疗机构制剂室重点监督巡查报告

日常工作

日常工作

日常工作

日常工作感言

学校日常工作

文员日常工作

护士日常工作

出纳日常工作

出纳日常工作

出纳日常工作

日常工作
《日常工作.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