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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3 04:36: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这是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经济关系的存在与发展直接决定了经济法的内容与发展方向 。

2、社会性。经济法的社会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特征。,经济法是根本目标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3、政策性

4、综合性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是国家协调国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内经济协调关系,而非单纯的国家干预关系

1、市场规制关系。它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提升社会公共福利,而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加以干预和约束所发生的一种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 其本质是国家对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

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这是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经济关系的存在与发展直接决定了经济法的内

容与发展方向 。

2、社会性。经济法的社会性主要体现为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特征。,经济法是根本目标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3、政策性。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在此过程中,国家的

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无疑对经济法的发展和变化产生影响,经济法也必须反映和回应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呈现出政策性的特性。

4、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是由其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二、经济法的体系

 经济法的体系是法的体系的子系统,经济法的体系同法的体系一样,是按照一定逻辑关系建立起来的系列经济法法律的整体。  从应然层面的经济法的体系应当包括经济法总纲、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国有经济法和涉外经济法五个部分。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与原则

一、经济法的地位。

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相当一致地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之间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 1.调整对象不同

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

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 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3.作用不同

 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 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以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为主。  4.调整方法不同

 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减免责任和人身责任。

三、经济法的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

(二)适度干预原则:

两方面内容:

(1)在国家干预下,任何自由的经济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限制。

(2)特别强调干预的有限性(表现为对干预前提、限度和范围的限制)

(三)公共利益原则

要求符合“最大限度服务于公众”的目的。 

(四)、合理竞争原则

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 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所确认的具有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经济关系。

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三个: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分类 经济组织法律关系 经济活动法律关系 经济监督法律关系 市场管理法律关系 宏观调控法律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概念: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特征:

1、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市场主体

2、不同类别的主体其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

管理和调控

以盈利为目的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五、法人成立的条件

1、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依法成立

六、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完整的,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有条件的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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