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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1 21:20: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考试重点:

(三)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具有一定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社会关系。

3、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 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7、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9、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10、商业秘密:又称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以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全部债务,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并取消其民事主体法律资格的行为。

12、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是指人民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13、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对企业宣告破产后,依法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变卖、处理和分配的活动

14、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最基本法律形式。

15、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虽已订立协议,但因缺乏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16、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地完成各自履行的义务并实现各自应享有的权利,使双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它是合同交易目的实现的手段)

17、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由债权人占有,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所得价款优先抵偿其债权的担保方式。

18、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四)简述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主体,对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组织管理关系国家应进行必要的干预。目的在于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法律资格及权利义务,促进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真正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二,市场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扰乱市场秩序,需要进行必要的干预,以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市场管理关系。制定市场管理法目的在于确保建立公平、有序、稳定的市场环境。市场管理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第三,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宏观调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市场调节是基础性调节,具有自发性、破坏性、滞后性,容易形成市场失灵问题如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收入分配不公、企业成本外部化、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等。市场失灵会影响经济总量失调和结构失衡,需要发挥“看得见的手”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进行干预,宏观调控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目的在于消除市场失灵问题,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

第四,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自然、社会、市场等,劳动者遇到风险后其基本的生活应该得到保障,如城乡低保制度、失业救济制度、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充分利用合理开发劳动力资源,调动其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简述我国经济法主体主要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

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我国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包括: 1)经济职权2)财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处分权)3)经营管理权它主要包括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人事劳动权、资金支配权、物资管理权等。4)请求权(救济权)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参加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我国经济法主体的主要经济义务包括:1)遵守法律法规; 2)履行经济管理职责;3)开展合法经营; 4)依法纳税; 5)不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6)其他经济义务;

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一)区别

1、资本的划分不同

有:不等额;股:等额;

2、发起人人数不同

有:1-50人;股:2-200人;

3、最低注册资本不同

有:一般3万元,一人为10万元;股:500万元;

4、设立方式不同

有:发起;股:募集或发起;

5、信息公开不同

有:对内,程度低;股:对内对外均公开,程度高;

6、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有:发行债券;股份:可发行债券和股票;

7、设立程序复杂程度不同

有:简单;股:复杂;

8、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不同

有:6000万元;股:3000万元;

9、审批不同

有:不必审批;股:必须审批;

10、董事会的人数不同

有:3-13人;股:5-19人;

11、股权转让限制不同

有:受限制;股:不限制,自由转让。

12、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不同

有:分离程度较低;股:分离程度较高。

4、简述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净资产最低限额的要求:有限公司不少于6000万元,股份公司不少于3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的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所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如果存在上次债券未募足或对已发行的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也不能批准发行债券。

5、简述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的证券法于2005年10月7日经十届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根据该法公司股票上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6、简述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

1、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合伙人限制:

2、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不能成为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1)合伙人出资方式多样;(2)合伙企业无最低资本金的限额;

(四)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不得出现公司、股份、有限等字样,营业执照应注明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这是每个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

7、简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限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一个自然人;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投资人的限制(3)中国公民(中国大陆的);

(4) 非特殊身份的人;

(非公务员、警察、司法人员等)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应符合《企业名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得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字样,如股份、公司、有限等;企业组织形式可采用场、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可采取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但投资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都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法律无明确规定,企业视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而定。

8、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守法是每一个经济法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合法经营,遵守诚实信用,不得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纳税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以前个人独资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施后(2000年1月1日后)个人独资企业仅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避免重复征税,为个人独资企业创造有利的发展条件。

(三)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四)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招用职工、保障职工的劳动权、报酬权、休息权、健康权等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五)保护环境的义务

不能将企业的成本转嫁给社会,应依法按照国家标准对废水、废气、废物进行认

真处理后才能排放或倾倒,不能任意不加处理的排放,否则要受法律的制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以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为理念,努力追求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 

9、简述企业破产财产的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2)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如取得的股息、红利等)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如无形财产)

(4)超过担保数额的担保财产。

10、简述企业破产债权的构成;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

(4)损害赔偿债权;

(5)破产人连带债务人,因代替破产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

(6)票据债权;(如债务人开出支票、汇票等)

(7)其他合法债权;

11、简述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

(2)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缴纳破产人所欠的国家税款;(参看后边法律视野)

(4)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性质不同的债权按顺序清偿,性质相同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企业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破产申请 →审查 →立案 → 通知申报债权→ 成立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法院合议庭)→ 财产清理、提出财产分配方案 → 债权人会议通过 →法院认可 → 通知领取财产 → 终结破产程序 →办理企业注销) 

12、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合同法律制度之中的总的指导思想,是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解决合同纠纷的准则。

(一)平等的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二)自愿的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权依法决定订立合同的有关事宜,如自由选择缔约与解约、缔约内容、合同形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三)公平的原则

是指在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做到合情合理,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对等、合理承担责任和风险。

(四)诚信的原则

即诚实守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或履行合同中应以善良的心理状态、维护双方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一旦订立合同后,应当积极地履行合同的义务,必须重合同、守信誉。

(五)合法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为无效合同。(如买卖文物、枪支、毒品等为不合法合同。)

(六)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

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如包养合同、租赁女友回家、代理哭坟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13、简述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作为合同必须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条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合同的主体,必须要明确。

(二)标的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实物、货币、智力成果等。合同的标的必须明确、具体、肯定。

(三)数量

用计量单位和数字来确定标的尺度、决定主体权利义务大小。数量要清楚,单位要明确。

(四)质量

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具体特征,如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标的的质量应尽量明确、详细、具体。(房产七通一平)

(五)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一方得到对方商品应支付的货款或者获得服务(劳务)应支付的费用。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的交货、付款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履行期限也应明确、具体。

履行的地点是指当事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场所。

履行的方式:付货方式、运输方式、结算方式

(七)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般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

14、简述合同生效的条件: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要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一)主体合格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自然人:要求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①完全民事行为人→有效合同;②限制性民事行为人→效力待定合同;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效合同

2、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订立合同。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二)意思表示真实

订立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存在受威胁、胁迫等其他因素的强迫而为。否则,为无效合同或者为可撤销合同。

(三)内容合法

1、合同的标的物符合法律的规定;(非毒品、文物、枪支、走私品等,参看后边法律视野)

2、合同的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形式和程序合法

有些合同是要式合同,须采取书面的形式或者要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

15、简述无效合同的确认与处理:

1、确认机关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

2、确认依据

依法确认,依据合同生效的四个条件和无效合同的种类,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3、无效合同的处理

(1)合同履行的处理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2)财产后果的处理

A、返还财产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

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充。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

B、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追缴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追缴财产是对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手段,它建立在当事人故意违法的基础之上。

16、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如合办企业时对个人股的高估而对集体、国家股的低估等;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活动中,买卖双方相互串通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好处或回扣等(物业公司与沙霸相互勾结行为)。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两项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概不负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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