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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17:02: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例分析题(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所附问题,本部分共2题,每题5分,共10分。)

1 受市工商局委托组成的质量监督执法小组在例行的检查中,发现甲厂生产的电器严重不符合标准、足以造成人身伤害,该小组便以工商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停产停业。在处罚过程中,甲厂提起举行听证的要求,遭到拒绝。甲厂不服该行政处罚,遂以质量监督执法小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问:

(1)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如果不受理该如何处理?

(2)如果法院受理本案后,该如何判决?

2 熊某年65岁,老伴已逝,有儿女各一,子熊甲与刘某结婚,生有一子熊丙;女熊乙与张某结婚,生有一子张甲,熊甲1998年因车祸死亡。熊某因病也于两个月后死亡,没有留下遗嘱,留有房屋、有价证券等大量遗产,遗产分割之前,熊乙也突然暴猝。请问:熊某的遗产如何继承?理由是什么?

1.【要点】(1)法院不能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须有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所以甲厂不能以执法小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告知甲厂将被告更为市工商局再行起诉。

2.【要点】(1)熊丙可以继承其父熊甲应继承的份额。理由:代位继承。(2)张某和张甲可以继承熊乙应继承份额,理由:转继承。

3 张某在市郊僻静处遇一青年妇女,突然将该妇女抱住,正欲实施强奸,这时附近走出两个男人,于是张某被迫停止了犯罪。选择并说明理由:张某的行为是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不构成犯罪

4 被告人房某(女,43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被告人米某(男,45岁,某市监狱管教员),1998年4月,被告人米某受亲友之托,答应帮助办理盗窃犯张某、刘某的减刑、假释。被告人米某接受请托后,伪造证明材料,证明张犯和刘犯在狱中的表现分别符合减刑、假释条件。1998年9月,被告人米某找到其在市法院工作的同学房某,请求其裁定为盗窃犯张某、刘某减刑、假释。被告人房某问米某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米某回答,\"没问题,所有材料都是全的。\"被告人房某说:\"我是问材料真假。\"米某回答,\"真假你别管,保证出不了事。\"被告人房某仅凭被告人米某报上来的材料,于1998年10月为罪犯张某、刘某分别作了减刑、假释裁定。被告人米某在此期间接受了请托人的现金8千多元。罪犯刘某被假释出狱后,于1998年12月因抢劫罪被抓获归案。

问:被告人房某的行为和米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什么罪?

1. 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该题张某的强奸行为由于走出两个男人而被迫停止,应属于未遂,而非中止。所谓犯罪中止,应是自动中止犯罪,而题中张某是\"被迫停止\"。从\"iE欲实施强奸\"和\"突然将该妇女抱住\"判断,张某具有强奸的故意,并已着手实行,虽是未遂,但仍构成犯罪。故而A是正确答案。

2.本案被告人房某和米某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的共犯,米某构成受贿罪。

本案房某和米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401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的构成特征。 ①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是具有减刑、假释上报权和裁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本案被告房某和米某的身份符合本罪所要求的司法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要求。

②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罪犯是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而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本案被告人米某由于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答应为请托人的亲友即盗窃犯张某、刘某办理减刑、假释,他明知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为其伪造假的证明材料,可见其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本案另一被告房某,明知老同学米某所呈报的减刑假释材料是假的,而给张某和刘某二罪犯办理减刑、假释,说明其主观方面也是故意的,而且房某和米某有共同的故意。

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非法作出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或决定,使罪犯得到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本案二被告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明知罪犯张某、刘某不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而伪造证明材料证明二罪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或明知罪犯张某、刘某的减刑、假释材料是虚假的,而做出减刑、假释的决定,致使张、刘二罪犯得以减刑、假释。

④本罪在客体上是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破坏了国家对罪犯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房某和米某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共犯),另外米某还单独构成受贿罪。因为被告人米某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8000元,其数额已达到受贿罪所要求的5000元的起刑点(数额标准)。因此在认定米某犯有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

同时,应认定米某构成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1.张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刑满释放后无业谋生,遂纠集李大、李

二、李三组成“自由帮”经常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一日张强与李大、李二商量抢劫生意兴隆的千里马鞋店。李三知道后不想去,张强便骗他说,大家只是挑两双鞋穿罢了,出了事由张强一人顶着。四人在抢劫时被片警和附近老百姓抓获。请问:

(1)“自由帮”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

(2)李三是否具有法定减轻情节?为什么?

(3)对张强应如何量刑?

2.某市工商局和卫生局根据群众举报及调查,以出售变质食品为由,对某餐厅予以罚款1500元的处罚。该店店主王某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

(1)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把卫生局列为共同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该如何处理?

(3)如果原告起诉后,工商局和卫生局改为对餐馆罚款800元,并退还了700元罚款,原告表示同意,但未申请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如果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1.【要点】(1)属于犯罪集团。其符合犯罪集团特征:①三人以上;②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③重要的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④都是有预谋的实施犯罪;⑤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所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2)李三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李三不是胁从犯,因为他不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被欺骗参加犯罪的,新刑法规定不属于胁从犯的情形。

(3)对张强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张强同时构成累犯,对累犯应当从

重处罚。

2.【要点】(1)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因其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2)法院只能以工商局为被告进行审理。(3)原告未申请撤诉的,法院应继续审理,此时被诉讼行为仍为改变前的行为。如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进行审查,确定被告的改变是合法的则裁定准许撤诉,若确认违法则裁定不许撤诉,继续审理,依法判决。

1.被告人肖某,女,27岁。曾于1985年12月到1988年1月先后拐骗少女三人分别卖给某县农民陈某等为妻,获款共4100元。1988年12月,肖某又在西安××旅社以骗术拐卖了一少女杨某到×县卖给农民官×为妻。此案案发后,某县公安局派出人员侦查,侦查终结于1989年6月17日,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1989年7月10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7日某县人民法院以拐卖人口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5年。人民检察院认为县法院量刑过轻提起抗诉,经某地区二审改判肖某拐卖人口罪有期徒刑7年。请问:此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如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

2.某科研单位张研究员写了一篇论文在研究刊物上发表,作者吴某亦写了一篇学术论文,在另一杂志上发表,该文中75%以上内容与张研究员所写论文相同,但却没有在文章中注明出处。张研究员发现后,向吴某提出,指出是侵权行为。吴某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供张研究员选择:一是在作品上去掉自己的名字,将作者改为张研究员,稿酬也归张研究员;二是保证在该杂志上发表声明,将张作为论文的第一作者。请问:

(1)你认为以上两种解决方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此案办理过程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提起公诉和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三机关在分工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共同查清案件合理断案。(2)互相制约:三机关的配合是有制约的配合。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要经检察机关批准;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罪行给以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分的结论,实质上是对检察机关工作的制约;同时,检察机关的抗诉也说明检察机关对法院工作的制约。正是在这样的彼此制约中,三机关达到配合查清案件的目的。

【要点】(1)两种方法都不合法。第一种解决方法,因该作品的20%是吴某的智力成果,不是张研究员独立完成的著作,所以不合法。第二种解决方法实际上是按合作作品处理,但该文在创作过程中,张研究员与吴某二人并无共同创作目的,也未形成共同创作权,不构成合作作品。(2)本案吴某的做法属剽窃他人的作品,构成侵权,应依法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某部办公厅张副主任接到几份登载任免有关人员的《人事信息》。其中,第一份是国务院任命五位同志为有关部副部长,相应免去有关同志的职务;第二份是某直辖市人大党委会任命一位主管全市农业的副市长,并免去他原任职务,第三份是某市电子办任命一批所辖电视机厂、广播器材厂等车间主任的信息;第四份是某市人民政府任命一名财政局长,并且该局财政局长仍是该市人大大常委委员。

问:张副主任接到的《人事信息》中哪项任免合法?哪项任免不合法?并说明理由。

2.2002年11月,甲、乙兄弟俩到某县百货大楼购买衣服,在挑选衣服时,甲不小心将衣服掉在地上,并脱落了两个衣扣,遭到售货员的责骂,并要求甲、乙赔偿100元,甲、乙兄弟俩气愤不过,与售货人员发生了争吵,这时大楼的服装部经理金某出来,不由分说打了甲一记耳光。甲、乙二人推拉着金某要去找总经理评理,在推拉中将一节柜台挤坏,金某的眼镜也被摔坏,并因此使商店停业一小时,后来县公安局的人员出面才平息了这场争吵。

县公安局根据以上情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甲、乙二人处以拘留7天。甲、乙二人仍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县公安局处罚决定的裁决。甲、乙二人不服,在收到复议裁决的第二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裁决。

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甲、乙二人的诉讼?

(2)该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3)谁是本案的被告?

(4)原告起诉是否有举证的义务?

.按照国家公务员任免权限的有关规定,《人事信息》第一份登载国务院任命五位同志为有关部副部长的做法是合法的,因为国务院各工作部门非政府组成的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由国务院任免;《人事信息》第二份登载的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一位主管全市农业副市长的决定也是合法的,因为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人事信息》第三份登载的做法不合法,市电子办无权直接任命企业内设机构车间主任职务,应由厂长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任命;《人事信息》第四份登载的做法也不合法,因为市政府无权任命政府工作部门首长,作为市政府组成人员的工作部门首长,只能由市长提请市人大党委会决定任命,且一旦任职就不应再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2.(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甲、乙二人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对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乙二人的诉讼符合以上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所以该案应由某县人民法院管辖。

(3)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本案应以某县公安局为被告。

(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原告不负举证义务,但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不得拒绝。

1.潘某系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国有)特艺科、包装科业务员。某年某日,某印刷社找潘某,要求调拨纸张给该社。潘提出白版纸、玻璃纸每令分别加收15元和25元“奖金”。印刷社领导研究认为,即便付“奖金”,也比买高价纸张便宜,便同意潘的要求,印刷社先后9次向潘买纸,潘本人从中获款1万多元。另外,潘某还违反规定,先后5次向另一印刷厂低价卖出30多吨白版纸,从中获取好处费1万多元。

问:潘某前后两次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2.陈某,妻子早逝,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参加工作,小儿子刚上小学。陈某因患有严重疾病,故立下录音遗嘱,将财产平均分给两个儿子。1996年5月陈某病发被送进医院,危急之时立下口头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小儿子。经抢救陈某脱离危险回家,有感于大儿子病中照顾,又立下代书遗嘱将财产全部让大儿子继承。三个月后,陈某摔伤致死,整理遗产时发现死前一天所立一份自书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小儿子。请问:陈某所立各份遗嘱效力如何?陈某的遗产如何继承?

1.潘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潘某的职责就是管理纸张的销售,他在销售过程中,订立名目,从中索取“奖金”和接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再者新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潘某正好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所以,被告人潘某构成了受贿罪。

2.【要点】:(1)录音遗嘱和自书遗嘱有效。口头遗嘱无效,因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其他形式立遗嘱时,所立口头遗嘱无效。代书遗嘱无效,因为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2)按自书遗嘱继承遗产,因为后立遗嘱优先。

1.

2003年7月,某乡人民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用水的困难,作出了《关于筹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乡政府所在地的每个企事业单位交纳500元,所有工作人员每人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甲、乙两村每户交纳4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基地。甲村个体工商户张某到浙江温州做生意,不知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同年8月15日,张某返回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期在10日交纳4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张不愿交纳,乡政府说愿意交要交,不愿意交也得交,谁敢违抗乡政府的决定,就将处以罚款。张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9月15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让他交40元集资款的决定。

问:①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2.韩某,19岁。出于好奇心,玩弄小口径步枪。当他见距离100米处有两个小孩在边走边玩时,便想起电影中枪弹打泥土时,把泥土打飞起来的镜头,于是想吓唬他们一下,看他们有什么感觉和反应。韩即用枪瞄准他们两人中间的空隙击发,当场击中走在后面的小孩的心脏,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在本案中,韩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并指出是哪种故意或过失?1.

①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据其适用范围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具有普遍拘束力,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其二,具有往后连续使用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其特点在于:其一,它仅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二,它只对所针对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并没有效力。某乡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有两个特点:其一是针对乡政府驻地的单位、工作人员及甲、乙两村村民,尽管人数多达数千人,但对象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只对上述人有约束力,对其他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二,该决定只对上述人一次有效,对以后类似事件无效力,因而不能反复适用。可见,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②既然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凡是因该决定需要交纳集资款的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张某是受乡政府集资决定约束的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诉讼。乡政府集资安装自来水管虽然是为了公益事业,但它为公民设定了义务。张某认为违法要求履行

义务而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另外,乡政府根据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向张某发出了限其十日内交纳40元集资款的通知,该通知是乡政府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张某设定了义务,因而张某有权提起诉讼。故此,法院应当受理张某的起诉。

2.

韩某的行为是过失杀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理由是:①韩某同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并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且对于死亡结果是没有预见的。②结合本案情况分析,韩某用枪瞄准距离100米处两个小孩中间射击,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是可能击中小孩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主观上具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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