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促进员工出勤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
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办公室是本办法的管理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制定、
修改、废止。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第三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为每周48小时,星期日、公休日均休假。
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若因季节变化调整按通知执行。
第四条 本公司实行指纹识别考勤系统。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须在考
勤机上摁印指纹。摁印指纹的规定时间为:上午上班7:30~8:30,下班12:00~12:30; 下午上班13:30~14:30,下班18:00~18:30; 凡未在本规定时间内摁印指纹者,均须在《员工考勤登记薄》上签注出退勤时间及事由,作为员工考勤依据。
第五条 《员工考勤登记薄》由公司办公室主管领导签核。
第六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因私或因公外出办事、出差,除在考勤
机上摁印指纹外,均须在《员工考勤登记薄》上签注出退勤时间及事由。否则,以旷职半日惩处。
第七条 内勤员工应于上、下班时适时在考勤机上摁印指纹。
第八条 外勤员工业务辖区在本市者,应于上、下班时适时在考勤
机上摁印指纹。但因工作时间较晚无法在考勤机上摁印指纹而退勤者,须于次日在《员工考勤登记薄》上签注退勤时间
及事由。外勤员工业务辖区在外县市者,应于上班时适时在考勤机上摁印指纹,下班时免于在考勤机上摁印指纹。一日以上连续在外县市办理业务者,按公司外派或出差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职)等
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1.迟到、早退
(1) 在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每月超
过3次为迟到。
(2) 在工作时间开始后15分钟至30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3) 在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 每次迟到3~15分钟以内、早退扣罚薪资10元,迟到15~
30分钟以内扣罚薪资20元
2.旷工
(1) 在工作时间开始后30分钟以后到班者,以旷工半日论。
(2) 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
(3)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以旷工论。
(4) 员工旷工,不发薪金及补贴。
(5) 旷工半日扣罚1日日平均薪资;旷工1日扣罚1.5~3日
日平均薪资。
(6) 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
12日者,予以解聘。
第十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
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间计为工作加班时间。除此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等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4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员工考勤有下列情节之一者,视其情节予以惩处。
1.有迟到或早退,而故意不在考勤机上摁印指纹,也不在《员工考勤登记薄》上签注出退勤时间及事由,以旷工一日论。
2.有迟到、早退或旷工,不按实际时间在《员工签到册》上签注出退勤时间,或不如实在《员工考勤登记薄》上签注出退勤时间及事由,以旷工一日论。
3.只是签到(或在考勤机上摁印指纹)而不实际到岗或脱岗、串岗,每发现一次,以旷工一日论,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4.在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事情(如:上网聊天、玩游戏等),每发现一次,扣罚薪资20元。
第十二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者,须提前填写《员工加班申请单》
逐级报请公司办公室主管领导或总经理核准。未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加班一律视为非工作加班。
第十三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务必完成好本职工作。在当日工作时
间内应完成的本职工作而未完成的,应自行加班完成,但其加班应视为非工作加班。
第十四条 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计有效工作时间外,就
其加班时间按旷职(工)论处。
第十五条 员工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星期日、公司按照国家法定
的元旦、春节、五
一、十一节日的放假日),应服从公司安排值班值宿。
第十六条 员工在例假日被安排值班值勤或加班的,依照公司相关
规定发给节假日值班补助费或加班费。
第十七条 值班补助费和加班费的计算:员工工作加班时间以半小
时为计算单位,加班费按其薪资标准的100%实时计算。值班补助费按照公司节假日放假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办理:
1.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病假在7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或医院证明。
2.事假——因私事待办处理者,可请事假, 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
3.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
4.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其他直系亲属丧亡者,可请假3天。
5.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8星期(假期中的公司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3~7个月而流产者,给假4星期;7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5星期;未满3个月流产者,给假1星
期。
6.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人大政协会议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7.公伤假——因公受伤者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公伤假应附医院证明或特约医院证明。
8.特别假——根据其在公司资历及服务业绩,经总经理批准给予的特别休假。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
一、二款规定的员工请病假、事假的日数,系
自每一个员工报到之日起届满1年计算。全年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1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1天,即扣发该项奖金1天,请病、事假超过30天者,不发给该项奖金。 第二十条 请假逾期,未经批准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因患重病非短
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其在公司资历及服务业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但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明者,可由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但最多15天。
第二十一条 请假未逾规定天数,请假期内的薪资,依照下列规定支
付:
1.公假、特别假、婚假薪资照发。
2.病假期1~5日内按日计发其薪资标准50%的薪资。
3.丧假期内计发3天的薪资。
4.公伤假期内的薪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公司发给其基础部分薪资。
5.产假期内的薪资,依照国家及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其产假期内的生活费。
6.其它假期内不计发薪资(例假日除外)。
第二十二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员工请(休)假报告表》呈请核
准,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部门副经理(或负责人)以上人员请假和员工请假2日(含)以上,均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员工请假1小时以下,由部门经理(或负责人)批准。员工请假1小时以上,由员工所在部门报经公司办公室核准。未设有部门经理(或负责人)的,一律报经公司办公室按级呈请核准。
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未出勤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