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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知识要点

发布时间:2020-03-02 19:08: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韩宜琦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绪论

珍惜大学生活

开拓新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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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宜琦

A.

世界眼光 B.

忧患意识 C.

历史责任感

(3)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任务的挑战

A.发展经济是当今世界的核心问题。

B.发展是我国新世纪面临的核心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当代大学生肩负的特殊责任。

二、明确当代大学生的成才目标 1.德是人才素质的灵魂

2.智是人才素质的基本内容 3.体是人才素质的基础

4.美是人才素质的综合体现

三、塑造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 1.理想远大

热爱祖国 2.追求真理

善于创新 3.德才兼备

全面发展 4.视野开阔

胸怀宽广 5.知行统一

脚踏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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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宜琦

三、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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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宜琦

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1、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实现共同理想应当鉴定的信念: 1) 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

2) 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走社会主义道路——近代中国历史的必然选择

我们已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

3) 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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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宜琦

3.维护统一,反对分裂 4.同仇敌忾,抵御外侮

三、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

1.中华民族继往开来的精神支柱 2.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纽带 3.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动力 4.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力量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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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的基础在人才;创新的希望在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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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生目的决定人生的根本方向 2.人生目的决定人生的根本态度 3.人生目的决定人生价值的实现

三、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所谓人生态度是指人们通过生活实践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基本意图。 当代大学生应具备的人生态度: 1.人生须认真 2.人生当务实 3.人生应乐观 4.人生要进取

四、用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指引人生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为人民服务

2、反对错误的人生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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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宜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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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宜琦

6、沟通功能等

(二)道德的社会作用

1.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2.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 3.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

4.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5.道德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 6.在阶级社会中,道德是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

三、道德的历史发展

• 原始社会的道德

• 奴隶社会的道德

• 封建社会的道德

• 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 • 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

道德发展的规律:人类道德发展的历史过程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进程大体一致。 人类道德进步的表现:

1.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突出。

2.道德的调控范围不断扩大,调控手段和方式不断丰富、更加科学合理。 3.道德的发展和进步成为衡量社会文明成都的重要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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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

(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

(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1.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辨证统一 2.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3.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

(三)宣传和弘扬共产主义道德

大公无私、公而忘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一)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

“荣”指荣誉或光荣,是人们对高尚的道德行为所作的客观评价和主观感受。客观评价指社会或集体对这种行为的肯定、赞扬和褒奖,主观感受指个人或集体对这种客观评价所产生的尊严感和自豪感。

“辱”指耻辱,是社会、集体或他人对违背公共利益的不道德行为的否定和贬斥,以及个人因自己行为过失而在内心形成的羞愧体验。

(二)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客观要求 1) 反映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要求 2) 指明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方向 3) 是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

(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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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宜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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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继承和弘扬了我国优良的道德传统

2) 改革开放为我国社会公德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 3) 各种形式的社会公德建设实践活动蓬勃开展 2.社会公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在实践中增强社会公德意识,践行社会公德规范

1.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在实践中培养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

2.从小事做起,从小节改起,带头践行社会公德规范。

四、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一)网络是把双刃剑:网络的积极影响、消极影响

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是人们在网络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网络公共秩序需要共同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是社会公德规范在网络空间的运用和扩展。

(二)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1.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善于网上学习,利用网络获取有益的知识,不浏览不良信息。

2.健康进行网络交往: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3.自觉避免沉迷网络: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4.养成网络自律精神: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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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处罚程序:调查、决定、执行 6.执法监督:

(二)《集会游行示威法》

1.立法目的: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 2.基本原则

1)政府依法保障原则 2)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3)和平进行的原则 3.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

4、游行示威法的申请和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主管 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环境保护法》 1.立法目的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基本原则

1)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 3) 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 3.基本制度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 1.立法目的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2.基本原则

1) 依法管理原则。交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管理交通、处理纠纷应该依法进行。

2) 以人为本、与民方便原则。机动车通行规则、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和抢救费用支付等方面都体现以人为本、与民方便原则。

3.道路通行规则

4.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5、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拘留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1.立法目的

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基本原则

1) 促进网络发展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2) 信息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

3) 与现代网络发展相适应、与传统法律规范相协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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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职业的通俗表述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职业是参与社会分工,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获取合理报酬,作为物质生活来源,并满足精神需求的工作。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

职业活动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

服务群众:

奉献社会:

三、职业活动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了解执业活动中的主要法律

(二)坚持职业活动法律的基本原则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2) 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3) 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4) 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2、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公务员的界定:

《公务员法》的界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界定:

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团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如人事部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等)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1)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2) 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3)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4) 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三)明确职业活动中劳动者的权利:

1、劳动者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劳动者的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首要义务 )、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关于劳动合同的三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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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务员的义务

4、公务员的权利

(四)依法处理职业活动中的纠纷:

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处理人事纠纷的法定途径: 申诉、控告、仲裁、诉讼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职业素质具体体现为个人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法律意识,在职业活动中具有较强的践履职业道德和职业法律的自觉性和实际能力。

职业素质培养的途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是个人通过教育、职业实践和自我修养等途径而逐渐形成和提高的。

1、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知识。

2、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3、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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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级领导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 4、我国良好的经济发展势头(7%左右)

5、已建立较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和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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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为定向期:应考虑清楚未来是否深造或就业,了解相关的应有活动,并以提高自身的基本素质为主,通过参加学生会或社团等组织,锻炼自己的各种能力,同时检验自己的知识技能 可以开始尝试兼职、社会实践活动,并要具有坚持性,最好能在课余时间后长时间从事与自己未来职业或本专业有关的工作,提高自己的责任感、主动性和受挫能力,增强英语口语能力,增强计算机应用能力,通过英语和计算机的相关证书考试,并开始有选择地辅修其他专业的知识充实自己。可以尝试兼职、社会实践活动,并具有坚持性;提高自己的责任感、主动性和受挫能力。

三年级为冲刺期:因为临近毕业,所以目标应锁定在提高求职技能、搜集公司信息、并确定自己是否要考研上。在撰写专业学术文章时,可大胆提出自己的见解,锻炼自己的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性 参加和专业有关的暑期工作,和同学交流求职工作心得体会,学习写简历、求职信,了解搜集工作信息的渠道,并积极尝试,加入校友网络,和已经毕业的校友、师哥师姐谈话了解往年的求职情况 希望出国留学的学生,可多接触留学顾问,参与留学系列活动,准备TOEFL、GRE、注意留学考试资讯,向相关教育部门索取简章参考。

四年级为分化期:找工作的找工作、考研的考研、出国的出国,不能再犹豫不决,大部分学生的目标应该锁定在工作申请及成功就业上。这时,可先对前三年的准备做一个总结:首先检验自己已确立的职业目标是否明确,前三年的准备是否已充分 然后,开始毕业后工作的申请,积极参加招聘活动,在实践中校验自己的积累和准备 最后,预习或模拟面试。积极利用学校提供的条件,了解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用人公司资料信息、强化求职技巧、进行模拟面试等训练,尽可能地在做出较为充分准备的情况下进行施展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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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与家庭

婚姻和家庭是恋爱的结果与必然归宿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三、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涵盖了夫妻之间、长幼之间、邻里之间的关系。

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有:

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而不是狭义的婚姻法,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6.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 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三)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1.结婚

结婚的含义: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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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此义务是无条件的。 ●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3.离婚

◆离婚概念: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原则: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离婚方式:协议离婚(行政程序离婚)

诉讼离婚(诉讼程序离婚) ◆离婚限制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当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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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道德准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对外方面: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营造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七个主干法律:

◆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 民法商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社会法 ◆ 刑法

◆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与宪法相关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立法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二)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

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程序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也是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政府权力的制度保证;还是维护正义和公平理念的一种看得见的正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的运行(主要环节):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

(一)法律制定

1.法律制定的概念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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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又称立法。

广义指的是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指的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活动。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法律制定的特点:立法权的专属性、立法程序的合法性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2.法律制定的程序

法律制定的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订、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或阶段。我国的法律制定活动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表决 法律的公布

(二)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在我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

(三)法律执行

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四)法律适用

从广义上说,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具体的主体或场合,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包括一切司法和执法活动。

从狭义上说,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人治----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人治一般是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推崇个人权威。 ◆

法治一般同民主政治相联系,强调统治者通过法律来治理,提倡一般性规则的作用,树立法律的权威。

(二)“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

“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是一种社会制度。

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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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系:

1)

它们都要以法律为核心内容和因素;

2)

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都受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3)

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都为统治阶级服务。 3.区别:

1) 法制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更多的是就静态意义上讲的。法治包括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普遍的守法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同政治民主相联系的。

2) 法制是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有国家政权就有法制。法治则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一个国家可以有健全的法制但不等于实行了法治,有了民主政治才可能实行法治。

◆ 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依法治国----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本质要求、公平正义----价值追求、服务大局----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根本保证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目标:

1、建立和完善法律(有法可依)

2、提高立法质量(良法之治) 立法原则:

1)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 2)

立法与改革发展形结合原则 3)

立法严密、细致原则

4)

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原则 5)

加强立法科学研究 立法应把握:

1) 外国法律体系与中国的法律体系的关系 2) 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的关系

3) 法律手段与其他调节手段的关系 4) 现行法律与法律完善的关系

(三)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1、党要领导立法工作

2、党要守法

3、党要督促和支持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四)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1.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经济组织分开,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2.提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保证法制统一,政令畅通。

4.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校、诚信。

5.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6.形成完善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7.强化行政人员的法治意识,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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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1、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

2、完善司法制度。

3、加强司法民主建设

4、加强司法救助

5、健全巡回审判

6、规范司法相关的收费

7、加强人权司法保护

8、完善执行机制

9、维护司法廉洁

(六) 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2.法律监督(检察机关)

3.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 4.司法机关的监督 5.其他监督:

1) 党的监督

2) 人民政协监督 3) 群众监督

4)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

(七)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的培植,主要的任务是传播和弘扬民主法治精神。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兼容并蓄,建设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2、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守法护法社会氛围。

4、培养优秀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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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公正的主要表现:

1) 立法机关按照民主的程序制定法律,充分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 2) 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充分体现社会的公正原则和标准。 执法公正的要求: 1) 坚持合法合理原则,保证一切执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社会的公理。 2) 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保证所有案件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3) 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使裁判或决定的过程变为人们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形势下,我们既要重视立法公正,更要重视执法公正,保证从立法到执法全面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2、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

◆ 实体公正问题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的问题。

◆ 程序公正问题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问题。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密切联系、相互制约的,程序不公正往往会导致实体不公正。

四、权利义务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性质

1、从内容看

法律权利: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 。 法律义务: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义务主体)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2、从来源看

法律权利和义务是:

 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义务

 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定的权利义务

3、从范围看:

(1)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和范围受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等因素

(2)法律权利和义务都是有界限的。无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界限之内行使,权利的行使,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 互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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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

社会公共安全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 《刑法》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1) 《国防法》

2) 《反分裂国家法》 3) 《兵役法》

4) 《军事设施保护法》

5) 《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经济安全指国民经济能够抗御国内外各种经济风险而保持平稳有序运行的态势,包括金融安全、能源安全、贸易安全、粮食安全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3) 《外商投资企业法》 4) 《中国人民银行法》 5) 《商业银行法》 6) 《证券法》 7) 《保险法》

8) 《矿产资源法》 9) 《节约能源法》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科技安全:指国家的科学技术系统能够有效地应对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的能力和状态。

文化安全:文化制度,独立自主地控制和利用自己的文化资源。要保证文化安全,必须重视网络安全眼和信息安全。

1)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3)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4)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⑤)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生态安全:指国家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能够维系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社会公共安全:指国家预防、控制、处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突发灾难事故,以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正常的工作和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二)

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三)

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四)

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五)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六)

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有间谍器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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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效力上的最高性

3)

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的基本原则: 1)

党的领导原则 2)

人民主权原则 3)

公民权利原则 4)

法治原则

5)

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

我国国家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2、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3、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发展。

4、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 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  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 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共同利益。

(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优越性:

1、符合中国国情。

2、有利于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3、有利于发扬民主,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特点:

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主要职能: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的制度。

(五)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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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农村村民委员会 城市居民委员会

(六) 基本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

5.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7.文化教育权 8.特定主体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三)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2.不允许滥用权利。《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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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结构: 1.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2.民事主体制度 3.民事行为制度 4.民事权利制度 5.民事责任制度

6.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7.合同法律制度

8.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9.商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1.民法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 自愿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1.民事主体的概念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主体的种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民事行为制度 1.民事行为的概念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 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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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 1)

著作权 2)

专利权 3)

商标权

4)

商业秘密权 5)

植物新品种权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4、继承权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法定继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继承权。

遗嘱继承权是基于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权

5、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五)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分类:

 违反民事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

 侵权放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2、构成要件: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 有违约责任

 违约造成了损失

 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存在过错

(2)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  行为具有违法性

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1.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民事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2年

特殊诉讼时效:民法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1年)、各种单行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七)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

合同法,是调整和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和转让智力成果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九)商事法律制度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事组织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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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原则:依法行政(行政法治)

行政合理原则: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行政应急原则:在某些特殊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

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十八周岁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追究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

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一致的原则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原则

●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 效率公平原则

● 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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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消费者的权利

(三)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调整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广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 2.刑法的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罪刑相当原则

◆ 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二)犯罪概述 1.犯罪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特征:

◆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质特征)

◆ 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 犯罪是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的行为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因素。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根据范围的不同,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3.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4.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5、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三)刑罚制度

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1)刑罚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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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刑

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

● 附加刑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2)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予以裁量并决定其刑罚的活动。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判处。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我国《刑法》还对减刑、假释和时效作出了规定。

(三)犯罪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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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条件:

●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有明确的被告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 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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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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