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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管理办法[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4: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备用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备用金使用,保证单位日常工作开展的现金支出需要,确保资金安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现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的各级内部核算单位和报账单位(含基层收费所、隧道所、服务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用金是指用于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周转金。 第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出纳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备用金,办理备用金的领取、核销手续;职能部门如需存放备用金,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备用金的安全和使用负责。

第五条公司各级备用金领用单位出纳人员和备用金管理人员应当完整、真实地记录备用金的收支和核销情况,所属财务部门会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 备用金的申领

第六条 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备用金限额根据单位日常业务3—5日内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具体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核定)核定。

第七条 备用金的申领程序:

(一)用款单位填写《借款单》,按公司《财务审批管理办法》

1 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签批。

(二)借款单位按时对备用金用款和结余情况进行清理和结算,将相关报销凭证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报财务部门销账,多退少补。

第八条对因业务需要需配发备用金卡(商业银行借记卡)的单位必须报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同意,并将有关开户、保管人资料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三章 备用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可以使用备用金:

(一)因公出差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二)总金额500元以下的个人劳务报酬。

(三)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四)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 支付起点在1000元以上的采购商品和与其他单位正常往来的经济业务,应采用转帐方式支付,不得以备用金支付。

第十一条 因公出差须携带现金的,应当填写借据,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从备用金中借取,出差返回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帐,不得长期拖欠;如因单据不全或其它原因不能及时报帐的,应先将余款交回出纳人员,待手续完备后随即报帐。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凭用款人提供的合法原始凭证支付备用金,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用款人在支出发票上签字(涉及到实物保管的,必须同时

2 有签收人),并填写《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用报销表》,载明支出项目、单据张数和金额等。

(二)单位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审批。

(三)出纳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出纳人员支付现金。

(五)出纳人员应对现金支付的情况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序时帐簿由单位自行购买。

第四章 备用金的核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出纳人员应当定期与所属财务部门办理备用金的核销手续。财务部门定期进行对帐,确保帐实相符。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会计等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以及预算科目和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已支付备用金的原始凭证。

对不真实、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原始凭证以及超预算的支出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扣留,并及时向本级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更正、补充。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31日前,出纳人员必须与所属财务部门结清本年度的备用金,下年度重新办理相应的备用金领用手续。

第五章 备用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备用金的保管制度,完善保管措

3 施,确保备用金安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出现备用金短款或长款,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如实向主管财务领导和公司计划财务部汇报,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单位不得擅自从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提取补充备用金,坐收坐支。

第六章 备用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会计有权对所属各单位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单位备用金进行盘库。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各级会计不予报帐。

(一)超范围、限额使用备用金的。

(二)以白条抵顶备用金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使用备用金的。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损失;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款私存的。

(二)坐支单位现金收入、私设小金库、保留帐外帐的。

(三)贪污或者挪用备用金的。

(四)因私事借用备用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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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位间互相调剂借用备用金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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