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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管理总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2:40: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总则

(修 订)

第一章

依据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结合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助一辅”工作,能够缓解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科研、教学、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实践创新能力,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要求,并对学校的科研、教学以及管理具有重要的支撑或补充作用。进一步强化“三助一辅”的培养功能,改进和加强管理服务,对于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改革,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方案中“助研”即研究助理,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研、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助教”即教学助理,是指硕士研究生从事本(专)科和博士研究生承担硕士研究生有关课程的习题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践课程、辅导课程设计、论文指导等工作;“助管”即管理助理,是指研究生从事各学院相关教学管理辅助工作、校机关各职能部门管理辅助工作等;学生辅导员工作,是指发挥研究生与大学生身份相同、年龄相近、专业相通的优势,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的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具体分为研究生从事本(专)科生班主任或辅导员,以及博士研究生担任硕士研究生辅导员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行自主设岗、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可依据本总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并报研工部备案。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研究生工作部(处)、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学工部、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制定各项执行细则,审定各岗位的设置,检查岗位方案执行情况、监督、评估工作总体实施情况。

第七条 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统筹安排,联系协调相关部门,拟定“三助一辅”岗位设置建议方案,具体实施岗位汇总、发布、聘用人员的登记,岗位津贴造册发放,具体指导各用人单位进行岗位的聘任、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岗位申请与聘任

1 第八条 助研岗原则上要求100%覆盖研

二、研三学生,由研究生导师根据本人课题(课题第一主持单位必须是石河子大学,不含校级课题)情况,填写《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申报表》,向学校申请相应档级助研岗位,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助研岗位,会同计财处、科技处进行岗位所依托课题的审核后,向全体研究生进行发布,研究生填写《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申请表》,提交相应导师,导师根据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和科研工作能力提出录用意见,由学院审核签批后统一报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办公室审批、备案。受聘研究生须与导师签订助研任务书。

第九条 助教工作由研工部、教务处、人事处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包括助教岗位的设置、聘用、审批、协调管理等工作。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学院根据当年教学任务需要,确定需设岗位数,填写《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向“三助一辅”工作办公室申报,后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岗位进行审核后,向全校研究生进行公布。经导师同意后,研究生填写《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申请表》,岗位所在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受理研究生提出的申请和资格审查工作,由学院主管领导和课程主讲教师签署意见,并和申报研究生签订研究生助教岗位聘任协议书,报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办公室审批、备案。助教岗属于教学辅助岗,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或要求研究生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主讲课程。

第十条 助管工作由研工部、人事处共同组织实施。各学院和机关各职能部门填写《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向“三助一辅”工作办公室申报,后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用人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后,将岗位向全校研究生进行公布。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填写《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申请表》,岗位申请部门负责直接受理研究生提出的岗位申请及选聘工作,并将选聘结果报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办公室审批、备案。受聘研究生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助管岗位聘任任务书。学校各部门临时聘用研究生助管,应先向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办公室提交岗位申报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选聘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辅导员工作由研工部、学工部、人事处共同组织实施。学生辅导员岗位由研工部和学工部根据各学院学生工作实际需要,填写《石河子大学学生辅导员岗位申报表》,统一提出岗位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向“三助一辅”工作办公室申报,后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用人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后,将岗位向全校研究生进行公布。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填写《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学生辅导员岗位申请表》,研工部与学工部负责受理研究生提出的岗位申请及选聘工作,并将选聘结果报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办公室审批、备案。受聘研究生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学生辅导员工作岗位聘任任务书。

第十二条 岗位申请及聘任工作于每年9月份开展,被聘研究生10月份正式上岗,全年工作量均按9个月计算。研究生只能申请除助研岗位以外的任一项。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不在“三助一辅”岗位申请之列。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资助标准

第十三条 导师和课题组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对应助研岗位支出津贴部分,由计财处在聘任工作结束后统一提取并划拨至“三助一辅”岗位津贴专项经费,由 2 研究生“三助一辅”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管理使用。各学院、用人单位应设立配套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助教、助管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岗位津贴的支出。 第十四条 助研岗位津贴分档级,学术型研究生助研津贴为100元/月—1000元/月不等;专业学位型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由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制定,但上限不得超过1000元/月。导师可根据个人科研经费情况选择资助。

第十五条 助管、助教津贴由用人单位及学院全额支出。具体标准为:硕士400元/月,博士600元/月。助管与助教每周应承担10-15小时的工作量。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岗位津贴根据《石河子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石河子大学班主任管理办法》执行,除了管理办法规定的津贴发放标准之外,用人学院还应给予1:1的津贴配套。

第五章

考核与津贴发放

第十六条 受聘研究生由导师和用人单位进行管理和工作量登记,并按月进行考核,考核由导师或用人单位根据受聘研究生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定,考核设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须由导师或用人单位及时向“三助一辅”工作办公室出具岗位撤销或聘任终止的书面说明,当月津贴不予发放。凡在受聘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能续聘,并取消其下一学期各岗位的应聘资格。

第十七条 津贴发放依照财务要求,统一由财务部门打入受聘研究生银行卡中,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津贴发放时间一般在次月的5日左右。严禁导师以任何理由要求研究生返还导师支出助研津贴,一经举报核实,取消招生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方案一经发布,原《石河子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及其他补充条款即视为废止。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学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助一辅工作总结

石河子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研究生“三助”工作总结

同济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大学研究生从事“三助”工作协议书

武汉大学研究生从事“三助”工作协议书

温州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暂行条例

石河子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研究生“三助”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管理总则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管理总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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