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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4:56: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篇 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条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根据本规定特制定本安全培训制度:

一、每一入矿新工人,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不少于7天的与本人工种有关的专门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或考核合各取得上岗证后,方可在老工人带领下从事井下作业。

二、矿级领导必须经过上级有资质的专门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证照后才能安排持证上岗。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持证上岗。

四、矿内要根据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安排,对在岗人员进行结合矿内实际,分工种进行培训考试、考核。对不合格人员要进行补学或辞退。

五、对不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要进行补学,拒绝参加学习教育的,坚决以予辞退。

六、学习期间不得迟到、早退、缺席或旷课。反之,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

工会、群监员安全监督工作制度

一、依法对煤矿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充分发挥工会、群监组织在生产安全中的监督作用,依法行使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三、工会每月召开一次群监员工作会议,听取职工对企业安全情况的反映,为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对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要求。

五、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建议撤离危险场所权。

六、有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

七、做好职工工作,制止违章作业。

八、收集职工意见,向上级负责人或机构反映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情况。

九、参加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管理会议。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及省、市、州有关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以指导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在各生产作业区及其他场所把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到生产现场,一月一次安全自查。

二、树立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始终把安全工作作为企业的主要工作,不管企业领导人如何变动、管理人如何更替“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个总纲不可改变。

三、首先把培养、聘用、选拔管理人才的重点放在安全管理技能上,然后才是生产管理能力和其他能力。

四、抓好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明确化、制度化、专业化,只要每一个人都做好自己的工作,企业的总体工作就将做的完满无缺。

五、从技术领域把好安全管理关。企业在制定各项规划、规章、制度及规程、措施上必须优先考虑安全。

六、抓好企业内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使每一个职工认识到安全是企业的最大效益,是职工本人的最大幸福,使职工在作业现场能自觉地管理好现场安全。

七、抓好现场管理,落实经济责任,把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分解到每一个职工使安全工作与经济利益挂钩,使之既承担共同责任,又承担个人责任。

造成责任事故,必须以予赔偿。

八、重视安全管理信息化作用,其内容包括,监控信息、上级传达信息和民间博客信息。企业的精明管理者,可利用信息源的内容、教育职工或促进自我工作改进,消除“顾步自封”。

九、在资金投入、扩大生产的同时,必须优先考虑安全投入资金。 实践证明,企业生产过程中只要安全抓好了,生产就会稳步上升,经济效益就会明显提高。随着政府对安全管理的力度加大,企业安全管理将会进一步提升,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企业的必然要求。

第四章

安全专题会议制度

为切实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安全、生产、经营问题,必须召开专题会议。

一、会议由矿长组织,办公室主任主持记录。一般由相关的工程师、副矿长,法人(投资人)参加。

二、会议由事务发生的时间而决定

三、会议的主要内容:

1、涉及面广范围大的安全隐患

2、投资较大的与安全有关的改扩建项目

3、消除安全隐患需要时间较长的棘手问题

4、涉及人事、技术、装备方面的问题等需要召开专题会议。

四、会议目的:

会议结论必须是最优、最快、解决问题最彻底的方案;包括:项目明确、资金到位、工艺技术确定、人员责任明确、竣工验收时间确定。

第五章

安全教育制度

一、凡在我矿就业的职工必须经过管理区、矿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不少于72h,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签发上岗证安排上岗。上岗的新工人,必须在老工人的带领下实习不少于3个月,未经培训人员和培训不合格人员严禁安排上岗。

二、矿长必须经过省级有培训资质单位的培训、副矿长及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地(市)级有资质单位培训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区级煤炭主管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才能分配到井下作业。

四、矿每月进行一次系统的安全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3h,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总结一周的安全工作,半年进行一次全员安全考试,对不参学、不参考人员一次扣罚100元/人,参考不及格的一次扣资料费50元/人。

五、安全目标的分解:矿井安全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形成层层分解、逐级保证的安全目标管理体系。

(一)年万吨重伤不超过0.1起;

(二)年万吨轻伤不超过2起;

(三)年重大非人身事故不超过1起;

(四)职业安全卫生状况达国家标准;

六、保证措施:

(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季度安全工作意见和月度安全工作计划,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确定安全工作目标、思路和工作重点,指导安全生产。

(二)根据季节和节假日等阶段性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竞赛、安全生产月、黄金周等安全活动和冬、夏季“三防”工作,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开展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抓安全工作的原则,逐级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业务部门、群监组织和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保证安全投入,坚持“装备、管理、培训并重”原则,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等活动,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五)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重点演练,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努力控制一般事故,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七、监督检查与目标考核:

矿井每季度对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依据安全奖惩考核办法兑现奖罚,并公布考核结果。矿井安检科对各单位安全目标完成及考核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安全奖惩制度

矿属各单位必须把安全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奖惩制度,不但健全、完善安全责任考核和激励制度,尽量做到量化、细化、具体化,与安全目标管理相结合,作为企业安全制约、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

安全奖惩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惩对立、运用经济、行政手段,重奖重罚体现优胜勒汰的趋势。

一、奖励规定

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员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单位按贡献大小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

(一)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出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的;

(三)抢救事故有功的;

(四)安全工作有发明创造的,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二、惩处主要领导的规定

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多次违章作业视而不见或不以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造成事故的;

(六)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情节严重的。

(七)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少报或瞒报的;伪造、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检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八)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造成事故的;

(九)放弃对安全工作的领导,不及时解决安全问题或防尘、防毒方面存在隐患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危害的;

(十)由于地质报告或设计错误、施工质量低劣,致使投产后职工生命安全经常受到威胁,甚至因此造成事故的;

(十一)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事故后不采取预防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三、惩处事故责任者的规定

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和劳动保护品等,造成事故的;

(四)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事故的;

(五)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六)对危险化学品、同位素放射源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不力,造成丢失、被盗或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的;

(七)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以及对肇事者姑息包庇,甚至嫁祸于人的。

同时还规定对蓄意制造事故或者调查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要从重处罚。

四、《刑法》有关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四)第137条规定: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安全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一)矿井安全生产各级管理人员每月扣工资的10%作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井下职工扣6%,地面工扣5%,年底未发生安全事故,风险抵押金全额退还。

(二)煤矿当班井下因违章作业发生一起轻伤事故,休假在三天以内的扣本人50元,扣班组长100元;

因违章作业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扣当班班组人员本月工资的6%;当班安全员扣总费用的10%,当班矿级管理人员扣总费用的10%,班组当年风险抵押金不退还。

(三)矿井发生一次死亡事故,扣事故班组人员当月工资的30%,当班管理人员当月一次处罚10000元。全矿全年风险抵押金不再退还本人。

(四)当年矿井无重伤事故的班组,按风险抵押金的两倍奖励当班人员。矿井当年无死亡事故,管理人员按全年风险抵押金总额为基数,另奖发30%的奖金。

(五)发现违章指挥一次处罚300元及其以上,违章作业一次处罚100元及其以上,第二次加重处罚,全年有三次以上违章停工学习一周,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予以开除。

第七章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推广使用先进的装备技术,保障安全资金的正常投入和使用,建设良好的保障体系,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设专项资金帐户,吨煤提取10元做为安全专项投入资金,专款专用。 二所提安全基金由业主、矿长、会计主管三人联锁负责,建立专帐、专款、专用。对较大安全投入项目由总工程师拿出项目方案,由矿长负责根据项目所需资金,报业主审批后,会计建帐,出纳支付。所报资金的使用情况,由业主指定专人负责监督落实情况,发现挪用和重大错误,本矿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追查处罚。

三、本矿制定年度技改项目,定时间、定人员落实资金数额,按时完成。

四、实行安全奖励制度,矿每半年进行一定安全奖励,对在安全技改和安全生产中的先进个人,单位进行奖励。

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劳动条件,矿每年要制定项目计划,定时间,定责任按要求完成。

六、为确保安全专项基金的专款专用,矿每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审计安全专用基金使用情况。

七、对挪用专项安全基金,造成安全项目欠账而引发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安全检查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为了排查矿井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月底定期由矿长负责组织(矿长不在矿时,由代理行使矿长责权的副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全矿性的安全大检查。

二、下列人员必须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矿级领导、安全科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机电科科长,通风科科长、保卫科科长、工会等。

三、安全检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能在现场落实整改的尽量在现场落实整改。现场一时不能解决的,通过会议落实整改责任人。

四、安全检查的碰头会后的工作总结会除参检人员外,扩大到队长以上的基层管理人员参加,接受安全隐患整改任务和安全教育提高现场安全管理的能力。

五、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大检查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

六、除了参加上级会议的人员外,原则上把其它工作暂缓来参加安全大检查,因特殊原因参加不了安全大检查的人员,必须经矿长同意,批准后方能有效,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大检查处理。

七、各单位负责人因事不能参加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指定专人参加,否则,对该单位负责人每次罚款50元。

八、对参加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各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按质、按量及时组织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该单位负责人按每条50至1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由于不按时整改隐患而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追

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确因按时整改难度大的项目,该单位必须书面把情况汇报安全科,否则,按无故逾期不整改进行处罚。

九、对整改不安全隐患所需的工具、材料,各级领导予以重视,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供应,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否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直至处罚。

第九章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为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确保安全技术管理有序进行,消除矿井重大隐患,给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安全技术工作的复杂程度,特制定以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一、采掘、机电、一通三防、提升运输、技术、地质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部门工程师编制。在施工前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后报总工程师、矿长审批后执行。

二、矿井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长审批后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后施工。

三、采掘工程情况变动后,重新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报总工程师、矿长审批后执行。

四、安全技术措施、规程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工。

五、矿井按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专项经费,必须经矿长、安监部门审批后,方可支取,同时应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统筹安排、不得挪用。

第十章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正常安全生产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与综合检查相结合、专业与群众检查相结合”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三、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方式:由矿长组织,安检科和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综合性安全检查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各类专项检查,根据需要随时组织。

四、安全监督检查以现场为主,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文件、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机电设备和生产系统的各类保护、仪器仪表、监测装置及各类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

(五)工作现场文明生产及环境状况、职工个体劳动防护佩戴、使用状况;

(六)安全专项费用使用和计划进展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习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七)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

(八)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九)各类事故分析处理及汇报情况;

五、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出具问题整改单,被检单位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按期整改的,必须写清原因,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六、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不予配合甚至拒绝、阻挠的,或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经安检科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给予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追究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安检科对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监督,对不能按规定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未按“四定”原则进行落实以及不按规定日期反馈整改结果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章

事故处理、统计上报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

按事故伤害的对象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一)伤亡事故: 按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2、重伤

指负伤后,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根据《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作为重伤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确定残疾的标准,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③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轻便工作者。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

按伤害事故的性质分类:

(1)顶板 指矿井冒顶、片帮、冲击地压、顶板掉矸、坑槽垮塌。 (2)瓦斯 指瓦斯爆炸(燃烧)、瓦斯窒息(含有害气体中毒)。 (3)机电 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

(4)运输 指运输工具造成的伤害。如车辆撞、挤、轧人、斜巷(绞车道)跑车、竖井蹲罐、皮带及刮板输送机等伤人。

(5)火药放炮 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火药、雷管爆炸。 (6)水害 指透老空水、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

(7)火灾 发生火灾直接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地面火灾。

(8)其他 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燃烧爆炸。

(3)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4)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5)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 (8)巷道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4)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6)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7)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h-8h。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使斯浓度超过3%。

(3)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4)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6)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二、事故汇报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救护受伤害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防止二次伤害。

(二)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知情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伤亡事故要汇报清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及主要原因等,非伤亡事故要汇报清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主要原因、有可能造成的后果及采取的抢救措施等。

(三)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并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等情况及时通知医院及有关科室、区队值班人员,组织好事故救援、事故现场勘查以及受伤者抢救准备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调度室的通知后,要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配合。

(四)轻伤及三级非伤亡事故要向矿值班领导汇报,重伤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除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外,还要向有关矿领导汇报,需要向上级汇报的事故,要向矿领导汇报后再由安检科及有关部门对口向上汇报,汇报要统一口径,不得越级汇报。

(五)各类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及时在事故当班向安检科汇报,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受伤人的真实伤害程度及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向安检科汇报,任何人员不得隐瞒事故。

三、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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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必须认真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二)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有关业务科室及区队人员接到汇报,要视事故程度立即派人到现场查看,为作好事故追查掌握第一手资料。伤亡事故由安检科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到现场勘查,影响生产的事故由调度室组织有关科室到现场勘查。

(三)一般轻伤事故由区队组织追查,性质严重的轻伤事故由安检科长主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与当天追查处理完毕。

(四)重伤事故由安全矿长主持,召集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追查,在三天内追查处理完毕。

(五)死亡事故按矿有关规定由矿组织人员,矿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处理。

(六)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机电事故由机电科长主持召集,冒顶事故由生产技术科科长主持召集,安检科等有关人员参加。由于职工严重违章发生的对安全影响较大的

二、三级事故,由安检科长主持追查。

(七)一级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性质,由分管领导主持,值班领导参加,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追查。

(八)所有事故追查要作好记录,并在事故调查前由事故单位或有关职能科室的技术人员绘制出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事故追查后,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写明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及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参加调查的单位和人员。

四、事故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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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检科依据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及时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二)区队发生事故后立即向调度室和安检科汇报。

(三)发生事故后安检科及时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及区队对事故进行追查,形成文字报告。

(四)各类事故处理完毕后,其调查处理结果要以书面形式报送安检科一份备案。

(五)安检科每月3日前将当月事故统计报表交矿领导审批。

(六)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七)本制度解释权属黔西县江丰煤矿。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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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安全调度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井安全调度会议,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井每天定时召开两次安全调度会议,遇有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第三条 矿井安全调度会议由矿值班领导主持,调度室、安检科、技术科、通防科、有关部室以及各区队值班人员参加。

第四条 安全调度会议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指示、指令和会议精神;

二、听取安检科关于重大安全问题和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

三.由各区队值班人员将本单位存在的各类隐患安排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

四、分析当前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措施,落实具体单位、部门、人员和整改期限;

第五条 调度室、安检科负责安全调度会议记录、存档。 第六条 有关部门负责会议精神和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安检科负责对安全调度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安检科负责将当日的各类安全隐患归类并印发安全信息日报。 第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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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一、凡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二、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单位应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三、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四、各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的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科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病;

(二)慢性肺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四)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合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六、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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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七、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八、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三硝基甲苯(生产车间)作业点,每月测定1次。

(二)铅、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质,每3个月测定1次,已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可6个月测定1次。

(三)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矿相关管理部门。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十、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十一、要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妥善保存职工上岗前、离岗及退休前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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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为规范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确保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及所属各单位。

三、矿井及各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根据应急救援的分类,职责分工:矿井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管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管理。

五、本矿井事故救援,应纳入当地政府应急救援体系。才能有效实施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矿井应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总指挥由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分管生产的副矿长等组成,指挥部成员由调度室、安检科、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劳资科、保卫科、供应科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七、应急救援预案是矿井和事故单位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方案,预案一经启动,各单位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征调物资、队伍、车辆和专业救助力量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八、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适用范围。

(二)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职责:指挥部成员的组成;指挥部办公室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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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设立各工作小组及职责。

(三)危险目标和事故类型:

1、危险目标的确定与危险性评估。

2、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地点。

3、事故影响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

(四)应急救援体系的组成。

(五)预案的培训、演练和修改:

1、培训和预案演练计划。

2、预案的定期检查、维护。

3、根据演练结果和现场条件变化对预案的修改、完善。

(六)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1、通讯联络方式。

2、事故报告的程序、上报时限、上报部门等。

3、事故书面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及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有示意图;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等;

4、事故现场保护。

(七)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应遵循的原则;详细规定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实施程序等。

(八)物资和设备、工具:储备单位、部门和储备信息网络;调运程序。

(九)事故恢复程序:决定终止应急救援、恢复正常秩序的负责人;确保不会发生未授权而进人事故现场的措施;宣布应急取消、恢复正常状态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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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十)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单位、医疗单位、专家组等通讯录或联系方式。

九、矿井及各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熟悉掌握其内容。

十、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执行。

十一、本制度解释权属矿安检科。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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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为充分体现风险同担、利益共享、重奖重罚、全员管理的原则,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安全年奋斗目标,经矿部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时间2011年3月1日—2012年1月8日

二、年度考核目标

(一)本矿杜绝重伤及以上事故,杜绝一次一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轻伤控制在3人次以内,实现安全生产。

(二)矿各科室、辅助工区、职能科室、地面单位及其他各部门轻伤率为0。

三、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办法

1、凡是与矿方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地面工作的职工从第二个月工资中一次扣风险低压金100元。

2、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从第二个月工资中一次扣风险低压金300元。

3、从事安全管理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作业队长、安全科长,扣风险抵押金1000元。

4、其他管理人员扣风险抵押金500元。

(二)、安全风险抵押金奖惩考核办法

1、安全风险抵押金奖励执行半年一次考核。具体为:

(1)到8月31日24点止,安全风险抵押金以缴纳金额范围为单位,未出现越线事故,奖缴纳金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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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安全管理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作业队长、安全科长奖缴纳金额的30%。

(3)其他管理人员以职务管辖范围为单位奖缴纳金额的30%。

2、安全风险抵押金惩扣执行半年一次考核。具体为:

(1)到8月31日24点止,安全风险抵押金以缴纳金额范围为单位,出现越线事故,从工资中另扣缴纳金额的同等金额。年初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保留到年底。

(2)每人年初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保留到年底,未超过目标控制线的,奖风险抵押金的同等金额,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全额退还。 (3)超过目标控制线的风险抵押金不予退还。

3、其他规定:

(1)职务发生变化的以8月31日24点止为计算日期,中途不予变更。 (2)中途入矿的职工满一个月的必须参加安全风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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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检查、整改、复查的力度,建立日常安全检查秩序,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矿安全办公会议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

安全检查参加人员组成为:矿领导、各职能部室、各生产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各单位各专业负责人。

三、检查范围

改扩建矿井井下及地面各施工点。

四、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分为: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

(一)现场检查内容主要有:

1、矿井各系统的能力、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

2、矿井五大灾害及其它灾害的防治措施;

3、“一通四防”工作的检查;

(二)资料检查主要有

1、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制度26项进行检查;

2、学习传达上级各类安全生产电话会议精神的情况;

3、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自查、自检、整改情况;

4、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

5、各级、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6、各种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标准化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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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检查时间

(一)每季度进行一次矿井安全大检查;

(二)每月对各单位的日常随机检查和抽查;

(三)落实上级电话会议等所安排的专项安全检查

六、整改落实原则对各级领导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以下要求整改:

(一)按各级现场安全生产隐患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整改;

(二)按照“四定”(定整改项目、定整改内容、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的要求整改;

(三)对检查的各类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认真、全面整改,重点是做好落实工作,严禁各类事故隐患重复发生;

(四)复查工作,针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次检查时进行复查;

(五)做好现场检查、整改、验收记录。

七、处罚

对现场检查出现的一般和严重的安全问题,按矿相关文件进行处罚。

八、要求

(一)矿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办法,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并经常性地开展此项工作。

(二)安全管理关口前移,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矿井安全形势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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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矿井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一、井下掘进巷道、采煤工作面、巷道维修工程质量验收由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和队、班长组成。生产副矿长任组长,工程师任副组长。

二、采煤工作面一月验收三次。即:分上、中、下旬不定时验收。验收项目:液压支柱合格率、悬臂铰接顶梁合格率,刮板平直。

三、掘进巷道每月月底验收一次。验收项目:巷道断面、支护、轨道、管道等。

四、采煤以平均分考核。掘进一项不合格就不算进尺,整改后下一月再验收,第二次验收不合格的按合格率折扣单价。

五、每月质量检查验收应作好记录保存,具体见《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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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班前会制度

一、凡下井职工,上班入井前20min到井口参加班前会,接受安全教育。

二、班前会以简明扼要著称,其内容主要有:一是工作安排;二是上、下一班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三是劳动纪律等,会议时间不超过20min。

三、班前会必须由调度员做好记录,统计好参加会议人员、会议内容及主要处理办法与事项。

四、不参加班前会者一次扣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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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岗位交接班制度

一、各岗位管理工种必须实行现场交接班制,交接班时间按各区队规定为准。

二、交接班要做到手交手、口交口,上班不来,下班不走,必须交清当班运转状况,隐患情况,确保设备清洁卫生,填写记录,得到接班者同意后,方可下班。

三、接班者要检查卫生,设备及保护设施,确认无事后,方可正常开车,并填写记录。

四、凡交班前擅自离开岗位,或接班者没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地点的,一经发现按脱岗及违反劳动纪律论处。

五、班中的各种报表记录必须认真填写,严禁漏填、虚填,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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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

一、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烟火等入井。

二、矿级领导必须坚持现场跟班制度,狠抓现场隐患发生和处理,抓现场重点工程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搞好现场协调工作。

三、各业务科室管理人员从本专业出发,查找现场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同时搞好现场业务指导工作,帮助采掘区队解决现场所遇问题。

四、各单位跟班人员同工人同上同下,经常深入采掘工作面现场,注意收集现场资料,及时发生和组织处理当班所遇问题,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常深入一线,查找所分管范围内所存问题,并及时安排解决。发现职工不规范操作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

六、各级管理人员在现场要规范职工正确操作行为,杜绝违章行为,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帮助解决,情况危急时及时停止工作,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七、每位职工必须严格按“三大规程”进行作业,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三不伤害”,杜绝违章。

八、安检科牵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现场隐患进行排查,根据所查隐患大小,严重程度,按“五定”原则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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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公共食堂管理制度

一、服务

(一)食物采购要以鲜嫩,営养可口,物美价廉为原则。

(二)穿戴整洁,服务面向公众,是事公道职工满意,和(豁)谐相助。

(三)工作细致确保饭菜卫生,不因食物问题导致员工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四)坚持不浪费原则,保障早、中、晚、夜餐食品供应。使员工吃得饱、吃得好,吃得满意。

(五)做到饭菜多样化,保障食物搭配向生不相克。

二、账务管理

(一)司务长购买菜、米、油、盐等应先摸低了解库存物资情况,听取吹事员的意见,作到食物不积压、不浪费、不腐烂。

(二)购回食物应与票据、数量、种类相符。直观价格和理,票据应由办公室负责人当面签字入帐,不“拖泥带水”。

(三)入库食物应根据食物的物质特点分类上架妥善保管,做到蔬菜损失量不超过3%。其它易保管食物损失量不超过0、5% 。

(四)食堂帐物做到一天一盘点,十天一核算,一月一扎帐(由财务科负责)。准确核算盈亏情况并进行盈亏分系。

三、就餐管理

(一)就餐时间:早上6:30—8:00、中餐12:00—13:00、晚餐18:30—19:30(井下白班人员19:后上井的就餐延长到20;30)、夜餐23:30—0:30。

(二)就餐人员自带餐具,必须凭当日当餐餐票就餐或办公室批准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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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才准就餐。炊事员不得超越规定送人情。

(三)就餐人员请具备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的素质。当遇到不顺心之事时应保持冷静平和地心态提出合理要求,以求和谐气氛。

四、卫生:食堂餐厅卫生由食堂员工打扫,确保室内无蚊虫、无污物、无灰尘、无异味,常保清晰明亮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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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澡堂管理制度

一、锅炉烧煤只准烧粉煤煤球,只有在发炉火时才能烧少量的一号快煤。待锅炉的火发燃后改烧粉煤或三号块煤。

二、坚持按操作规程要求操作锅炉。经常查看锅炉气压,当气压过高时应打开排气伐泄气。并一个月调试一次安全伐,防止安全伐失灵发生危险。

三、澡堂开放实行时间管制,即:白天管制时间为9:30--16:00,夜间2:00--6:00,其他时间为开放时间。

为保障洗澡人员安全,冬季水温保持在65°,夏天保持在45°避免造成皮肤深度烫伤。

四、做好澡堂设施管理,保障喷头、开关完好,减少水资源浪费。保证下井人员有热水洗澡。

五、澡堂致少每天打扫一次,必须保持墙壁、地面、水沟无残留物,用手触摸无异物感,空气无异味。每周消毒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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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员工宿舍,内走廊住房由员工自己打扫,员工宿舍外,办公楼外公共场所由专门烧水工清扫,每天一次。先扫办公楼外公共广场,后扫员工宿舍外公共场所。

二、洗漱间,卫生间、公厕由烧水工打扫,规定每天致少打扫一次,每十天消毒一次。并保障异味,墙壁和地面无污物。

三、自觉维护冲水卫生间卫生。在卫生间拉大、小便时不得把烟头、纸屑扔入便槽,大小便必须入槽。当卫生间停水时,严禁在卫生间拉大便。反之,将按相关规定处罚。

四、爱护公共环境,讲究公共卫生是每位公民的基本道德,请不要随地吐痰、乱丢烟头、倾倒垃圾、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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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房屋管理制度

一、综合办公楼管理

(一)凡居住在两大楼的员工,严禁在公共走廊的任何地点摆放杂物

(二)确保大楼外观、室内清洁整齐,墙壁保障无人为污染。反之,由该房员工负责恢复原状。

(三)楼房及房前不得有生产性物资、设备进入,防止污染环境。

(四)室内四壁严禁私设任何设施,如:打洞铆钉等。反之负责恢复原貌。

(五)室内矿方公配私用家俱必须确保完好,严禁损坏或丢失。反之,由住房员工负责恢复原貌或赔偿。

二、井下员工宿舍管理

(一)井下员工宿舍由于一间房子相对住人较多一些而且稳定较差,存在管理难度大,且总体面貌一定要维持。室外墙体应该保持清洁。反之,应补尝修善费用。

(二)井下员工宿舍公配的床,用俱同等不得私自拆卸或搬迁,反之必须赔尝。

(三)宿舍内卫生必须经常打扫,保持基本卫生防止传染病。

(四)井下员工住所移动搬迁,不的搬动原配床铺等设施防止丢失、损坏,反之,应负赔尝责任。

为做好监管工作,同房员工应制止随意搬动房内床铺设施行为。反之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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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防止滥用职权,安排非持证人员顶替特种作业上岗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六条和《矿山安全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作业岗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企业领导不得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二、非特种作业人员被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岗位工作时,非特种作业人员可抵制上岗,有权拒绝服从。

三、本矿特种作业工种暂分为以下工种:

机电工、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工、起重机(行车)、机械作业工、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矿内机动车驾驶作业、矿主扇抽风工、瓦斯抽放工、防突工、监控员、爆破工、瓦斯检测工、安全员。

四、矿培训中心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初步劳动安全培训;所有特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部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设备的工作原理、结构和性能、安全防护措施、作业方法等。

五、若一直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必须按要求进行定期复审,如果复审结束后不合格的不得担任本岗位工作。

六、若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一直未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如需担任本岗位工作的应经过复审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了解、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本岗位所作的规定和要求,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操作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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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岗位、爱岗敬业精神,不得班中睡觉或脱岗。

八、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企业主管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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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严格工作面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落实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评估工作。

二、制定采煤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管理制度。

三、健全所有支护器材基础台帐。

四、建立单体支柱观测记录。

五、健全安全管理措施。

六、健全文明生产管理措施。

七、每月末由矿质量验收小组对所有采煤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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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签字齐全有效。

二、作业地点综合防尘措施及个体防护有效。

三、所有轨道敷设及运输设备符合标准、性能可靠。

四、机电设备和局部通风符合要求。

五、爆破、顶板管理符合《规程》要求。

六、每月末由矿验收小组对所有掘进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定工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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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煤矿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一、随着本矿机械化、信息化程度日益提高,各单位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岗位标准化操作规程、措施。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专管机构和群众安全监督机构,明确责权利和绩效考核标准,定期督查各岗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专管机构上岗查岗,群监站每月组织集中上岗不得少于3次。

三、各级党政工团联席会议,必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班组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等纳入会议议程,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有记录可查。

四、井下电钳工、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员、主提升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进行作业操作。

五、生产一线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大力推行“手指口述”管理法,并对职工履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六、建立预警、预测和预报机制,提前拟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七、实行岗位标准化操作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第八节

“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凡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爆破地点都要认真进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并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打好眼装药前,瓦检员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瓦斯,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爆破;当风流发生短路或其它原因造成工作面无风或风量不足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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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把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只有瓦斯、二氧化碳不超限时方可装药。

二、严禁用电缆或非防爆发爆器或不用发爆器爆破,严禁放明炮、糊炮,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三、在放炮前,班长必须按规定进行撤人警戒,待警戒区内所有人员撤除布置好警戒后,在放炮前瓦检员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不超限方可通知放炮员联线放炮。放炮员必须最后一个撤除放炮点。

四、待警戒区内所有人员撤出,瓦检员将放炮钥匙交给班长、班长确认警戒区内所有人员撤除后,才能将放炮钥匙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才可将放炮母线连接放炮器充电放炮。

五、放炮完毕后,由放炮员将钥匙交给瓦检员,并由班长、放炮员、瓦检员一道检查放炮地点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放炮点支护情况、擦看有无瞎炮,确认无异常后方可撤除警戒,通知作业人员进入放炮地点作业。

六、瓦检员对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即“一炮三检“)检查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必须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上并及时填绘在井下作业点上的瓦检牌板上,同时通知地面值班室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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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通风、瓦斯、防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瓦斯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一、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按瓦斯鉴定结果对矿井瓦斯进行管理。

二、矿井每月初对瓦斯管理重点区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点区必须制定专门防治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三、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四、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由通防科门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五、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六、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七、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八、发生瓦斯积聚现象或瓦斯超限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当瓦斯涌出异常、通风系统或通风参数变动引起时,应首先考虑去除诱发异常的事件,以恢复正常;无效果时,应考虑调压、堵漏等措施。

(二)当瓦斯源范围小,且由较集中的裂隙通漏出时,可采用包邦埋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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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抽出。

(三)当瓦斯来自小型储存瓦斯空间时,可用充填空洞方法,隔绝瓦斯源。

(四)当瓦斯来源为与采空区无直接的联系时,可用风筒等导风吹散。

(五)当掘进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加大风量不能将瓦斯稀释到允许浓度时,可采用边排边掘的办法。先采用钻孔自然排放,仍不奏效时,改用机械抽放。

(六)采煤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应首先采用加大工作面风量的措施,并配合导风帘等措施进行治理;在加大风量仍不能杜绝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就应使用瓦斯抽排风机抽排回风隅角瓦斯。

九、当发生有害气体突然涌出时,可采用调整通风系统的措施,消除有害气体。但在通风系统调整过程中,必须严格检测影响区域内风量和有害气体变化情况,若有害气体涌出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调整,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十、对有高温、自燃的区域,必须严格监视瓦斯变化,防止瓦斯燃烧或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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