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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8:28: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增强企业的质量自控能力,防范质量事故,促进公司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质量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工程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设计文件、政府质监部门和上级主管单门有关质量的规定以及本公司质量管理规定。

第三条 司属各单位、各项目经理部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从开工到竣工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从事工程质量活动,都必须按本办法组织施工和生产。

本办法所称工程活动,是指: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锅炉及压力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环保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公司资质范围的工程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对公司的安工程活动实施监督归口管理,各项目管理公司、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实行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领导下的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制,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司工程质量进行督察。

第六条 公司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在全司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工程安装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政府质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负责对公司直管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指导、对各区域项目公司、分公司生产工作进行督察。

第七条 项目管理中心对各项目经理部委派相应的质安员,在项目管理

中心的领导下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和生产的成品、

半成品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进行检查、监督、评定等级。

第八条 各项目公司、分公司的质安负责人应对公司所属项目的工程质

量进行日常检查、管理、监督,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抽

检、等级核定工作。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九条 全司的所有工程,必须根据合同要求和公司质量目标计划,在工程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内,项目经理部必须到公司项目管理中心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十条 全司的直管项目开工前,竣工时必须到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履行开工报告和竣工申请手续,项目公司、分公司所属项目的开工报告和竣工申请手续在所属分公司办理,由分公司交项目管理中心备案。各项目经理部必须按有关要求编制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质量计划,应有详细的保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措施、界定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并应经过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公司总工程师或总公司授权人批准,方能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质量控制必须实行样板准入制度、三检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任何工艺、工序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必须有书面的记录并签字。技术、质量负责人在进行内部分项质量检查,并确认合格后,方可向建设(监理)单位报验。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和考核办法,项目经理应对项目质量控制负责,过程质量控制应由每一道工序和岗位的责任人负责。 第十三条 质量计划应体现从工序、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到单位工程的过程控制,项目经理部应体现从资源投入到完成工程质量最终检验和试验的全过程控制。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应按质量计划中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机具采购和设备材料采购的规定选择并评价分包单位和供应商,并应保存评价记录。 第十五条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承担施工的责任人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资料应办理签字手续并归档。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经考核后持证上岗,施工员及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文件进行实施。

第十七条 对在项目质量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中界定的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应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和停止点进行控制,特殊过程应编制专项作业

指导书,并经过项目管理中心批准才能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每月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对影响工程质量潜在原因采取预防措施;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最终检验和度验规定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全面验证。

第十九条 对查出的施工质量问题和不合格的物资,应按不合格控制程序进行处理,严禁不合格工序和不合格的物资,未经处置转入下道工序或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有关人员应及时做好工序自检、互检,施工员应该做好专业检查,委派质安员及抽查各分项工程质量,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委派质安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员进行整改,防止不合格品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条 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制定纠正措施,落实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完工后,项目经理必须及时通知项目管理中心对本工程资料进行审核和参加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定,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项目经理部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按规定时间到达与建设单位或者用户沟通确定维修方案,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项目经理部必须在公司总工程师的指导下确定维修方案,其维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项目经理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 司属各单位、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全面执行公司管理体系文件,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中心有权对全司各单位、各项目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和《停工通知单》。

各单位、各项目经理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通知后,必须写出整改方案,重大质量问题报请公司总工程师和项目管理中心认定后,才能进行处理。各单位、各项目经理部的委派质安员对所管辖范围内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和隐患有权立即签发《停工通知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报公司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各项目经理部的委派质安员负责对施工过程中不

合格的分部分项及一般的质量问题和通病,有权及时向项目经理部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质量问题立即报告项目管理中心和公司总工程师。

第四章质量奖励

第二十六 公司设立质量奖励基金(来源于质量处罚),用于奖励全年中生产工作优秀项目以及被评定为优质奖、芙蓉奖(省级奖项)、鲁班奖(国家级奖项)工程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在创优工作中对公司质量上台阶和提高企业信誉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由公司总经理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中心每季对工程进行一次综合评比,对评比先进的单位、个人进行奖励。

第五章 质量处罚

第二十九条 单位工程经政府质监部门、建设方或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由于项目经理部自身原因造成交验没有达到一次交验合格的,对项目经理部处以承包总造价1%的罚款,限期整改合格,并对项目经理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因工程质量低劣,受到政府质监部门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单位工程经政府质监部门、建设方或主管部门评为不合格以及使企业降低资质等级的工程,对项目经理部按承包总造价的5%处以罚款(最低不少于30万元),同时对项目经理处以5万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及项目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三年内不准 担任相关职务。

第三十一条 被行政主管部门开出不良行为记录,对项目经理处20万元的罚款,对项目经理及项目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三年内不准担任相关职务。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包合同中签订的质量目标因项目自身原因未实现的,除按合同中规定处罚外,对项目经理部按造价的0.5-1%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受监工程被政府质监部门通报批评或罚款的,除罚款由责任者承担外,其项目经理、专项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每人,每次罚款1000元。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项目经理或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

1、项目经理部未按公司规定履行开工报告、竣工申请报告手续的;

2、开工前未组织图纸会审,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报批的;

3、工程原材料按规定应做检验而未经检验先使用的;

4、不按建设工程统一验收标准进行检查作记录或自检检查记录不真实的;

5、综合考评被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三条以上或连续三次违反同一强制性条文的;

6、原材料送检、数据失真、弄虚作假、擅自涂改、伪造技术资料、隐瞒不合格试验报告或试验报告不真实的;

7、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

8、经检查建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规范及工艺要求的;

9、该做隐蔽的工程不做隐蔽记录,或隐蔽记录未经建设、监理单位的代表及时签证,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1000元罚款。

1、项目管理中心按规定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项目不接受的,或项目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在规定期限内对限期整改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

虽经整改仍达到规范和设计要求,造成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处以1000元的处罚。

2、凡被处以责令停工整改,在停工期限内无有效措施和方案的工程项目;

对责令停工整改仍不停工以及停工工程未经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复工的、加倍处罚;

3、由于项目的自身原因将不合格材料、半成品使用于工程上,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

4、工程完工后,不按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

5、干涉项目管理中心和委派质安员正常行使职权或有打击报复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发生质量事故的,按损失金额的20%-50%罚款,最少不低于3000元,对来得损害企业信誉的行为,另根据公司行政责任有关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凡公司本部收到业主等相关方投诉的,每次罚款1万元,由公司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用由项目部承担。

第六章 质量奖罚程序

第三十八条 建设方奖给项目经理部的创优奖励,本着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在公司企业发展部审计后、项目经理部提出,由公司项目管理中心、企业发展部写出专题报告,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未按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执行,出现一般质量问题、对负责人处以200-400元罚款,由公司项目管理中心书面通知公司财务资产部直接执行,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执行的给予加倍处罚。 第四十条公司对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由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奖励方案,奖励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直接由主管副经理批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量法规及强制性条文作为本办法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项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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