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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0-03-03 09:16: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6:

中共重庆市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制度

(修改征求意见稿)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组织关系在中共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含预备党员,都必须自觉、按时、足额地向所在执业机构党组织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在联合支部的将党费上缴联合党支部。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新规定,对新规定中党费的收缴工资基数、收缴比例、缴纳时限、年薪制人员参照比例及离退休党员、预备党员党费收缴比例进行详细核算和审核,确保党费能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交纳。 第三条 党费计算基数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各执业机构工作人员的党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绩效工资、奖金),扣除个人所得税。

2、年薪制人员的党员:每月以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参照按月领取工资党员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离退休人员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同志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工资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按照中央组织部规定,全部上缴中央。具体方法是:由行业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并从市委组织部领取中央组织部的收据交给党员本人。

第九条 党员要增强交纳党费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出差等特殊情况,经基层党组织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委员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没有设立组织委员的支部,由支部书记负责,或由支部书记指定一名党员负责。

各基层党组织上交行业党委党费实行按季度解缴,即次季度开始10天内。按季度对所收党费及时造册登记汇总,并妥善保管好《党费缴费明细表》。

第十一条 党费使用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十二条 党费的适用范围: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及积极支持党建工作的非党合伙人;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收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经行业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上级党组织下拨给行业党委和基层党组织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五条 党费的管理工作由行业党委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行业党委办公室和协会秘书处制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党费在中国工商银行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党费管理人员应做到党费帐月清季结、帐据相符、帐款相符、帐帐相符。未经领导审批同意,党费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支出、转存党费。

第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费管理职责,规范党费的财务工作,制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行业党委应当在党的代表大会、党委会和党委扩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着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每年向行业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所属各党支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定期检查制度。各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对本单位党费收缴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返还及使用情况。行业党委每年将对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有重点的抽查一次。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党费收缴工作出现问题的基层党组织,不能参加党年各种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且不能参加当年各中党内表彰的评选。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视为自行脱党,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2年3月起实施,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行业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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