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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点教育员工手册规定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03 17:52: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金点教育员工手册

第一章、着装、考勤管理规定

一、仪容要求

为体现学校的专业形象,工作期间男教师不允许留胡须、怪发,不得染彩色头发、长发。女教师工作期间不可染鲜艳颜色的头发,不得佩戴夸张头饰、首饰,不得涂抹鲜艳的指甲。夏天不得穿拖鞋上下班、冬天不得穿棉鞋上下班。遇到重要活动一律按校方要求着正装、佩戴胸卡。违反此项要求发现一次校区主管负责人给予警告,如不改正一次罚款50元。

二、常规要求

1、常规工作时间

1)一对一老师作息每天上班时间为14:00-21:00,寒暑假上班时间为8:00-17:00;文员根据各校区安排,灵活作息时间。时间段分以上2个作息时间。东区金笔作文老师的作息时间:8:00-17:00。每月底由各部门负责人协调安排下月值班人员,确保周一至周六/周日每天每部门均有员工上班,并将值班表交人事主管备案,遇重大节日或临时变动,按学校通知执行。

2)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班次,或调整上下班时间。

学校逢双休及寒暑假期间,遇到排课问题,随时调节上下班时间。员工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违反调整后的工作作息时间。

学校不鼓励职工加班工作。如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需提前申请并由部门主管审核,报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如遇特殊紧急情况需要加班,事后因在24时内告知,并补办审批手续,未得批准不计发加班工资或调休。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联欢、培训等,不按加班计算。学校组织聚餐、联欢等活动没有特殊情况不予报销车费。

3)在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有损学校形象之事。如:结帮聊天、串岗、上网看电影、聊天、办公区域抽烟等,发现一次扣罚现金50元,一个月超过3次以上,则给予严重警告,连续2个月违规以上情况,校方则考虑辞退或开除。中层以上者违规则双倍处罚。

4)教学要求:所带教学班级出现一次教学事故(出现教学错误、批改错误)扣30元,出现一次学生安全事故扣50元,家长投诉一次扣30元。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处理。

4)遇到值班期间,忘记关电源、关水,引起学校经济损失,则视情节严重相应扣罚10-200元不等。校区主管连带责任,共同处罚。

2、出勤

(1)学校实行以刷卡方式记录考勤,如上班或下班未有刷卡记录处罚5元一次。如一个月超过3次上下班未打卡者,做旷工一天处理。超过6次以上,自动离岗。

(2)教职工值班、加班、晚辅导均要在到达和离开学校时刷卡进行考勤记录。否则视为无效上班。教职工批准进行加班时,需按实际到岗、离岗时间进行考勤记录。

3、员工因工外出应提前到前台填写外出登记,外出归来后还要注明实际归来时间并做好登记。如私自外出,超过半小时以上,则以事假处理。

三、迟到/早退

1、迟到五分钟内扣5元,半小时内扣10元,请事假、病假半天扣15元。事假一天扣40元,病假一天扣20元,病假需出具病假条,否则作为事假处理。

2、凡在一个月内迟到三次(含三次)以上的,由部门主管发出警告,并算旷工一日。

3、未经校区校长同意,擅自提前离开岗位视为早退或离岗。早退或离岗的扣罚方式和迟到相同。当月早退达两次者,视为旷工半天,累计达三次者,视为旷一天处理。并给予警告处 1

分。超过5次以上早退者,给予辞退。

四、旷工

1、凡未能于上班时间前向校区校长请假、未经同意及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休假、请假期间已满未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擅自不上班,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时到工作岗位报道,一律按旷工处理。

2、每旷工半天按事假两天扣罚工资;连续旷工三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三个月内累计矿工三天或全年累计矿工六天者,均予以辞退或开除处理,并不计发当月收入。

五、请假

1、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须在上班时间前两小时内致电上级获得同意后方可请假。(短信请假不列入请假范围)假期完后,上班之日及时补办销假手续。病假申请单需附有医院的医生诊断证明,药费单据及病历,否则当事假处理。因急诊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须在就诊后及时致电上级说明原委,在上班当天内凭急诊病历补办手续。员工病假期满尚未痊愈,需及时上交有效病休证明,申请续假,否则将视同事假或旷工处理。病假在三小时以内且提供就诊证明,不扣工资。

(2)经常申请病假的教职工,人事部将要求该教职工做详细的体检。若证明身体欠佳,且不适宜本岗位工作的,学校将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劝退。

(3)凡伪造病假证明者,一经证实将立即终止劳动合同,且学校不向教职工作出任何补偿。

2、事假

(1)如果事假一天以上的,需填写请假单,经由部门主管审批,获批准后方可生效。

(2)部门主管申请事假,需提前三天向总校长申请并填写请假单,或批准后方可休假。

(3)请假三天以内者(包括三天),有所在学校负责人或所在学校部门负责人批准,再交人

事部备案。请假三天以上者,由总校长批准。

(4)如遇临时有事请假在两小时以内不扣工资,一个月累计满三次以上者,视为事假一天。

3、婚假、产假、丧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请假管理规定制度

1.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学校重大活动,发工资时间顺延,但最长不会超过10天,由教师签字确认。

2.每月发工资时,要代扣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大病救助等各项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集体部分,由学校承担,按周期办理,按月缴纳。

3.凡是每月请假达7天的,每月基本工资按70%发放,达10天的按60%发放。10天以上的,由请假人出具书面申请,离岗休假,只发基本工资的50%。超过半个月以上的,无基本工资。任何员工在学校周末或寒暑假上课期间,非国家法定婚假、产假、丧事假以外,不得随意请假。无特殊情况,请假以双倍事假处理。

4.凡请假一律要有书面申请,并计入个人档案。事假三天以下,由部门主管批准,三天以上由学校校长批准。

5.凡月度请假达7天或7天以上的,该月无职务补贴、满勤以及工作责任奖等任何奖金。

6.所有员工,婚假为七天(七天连续计算),丧假(直系亲属)为三天。非直系亲属为一天,产假一般为三个月(从请假之日算起)。

7.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由国家生育保险金部分支付,学校不再另发工资。

本方案试行期一年,在实际执行中,学校会根据国家总体政策、经济发展水平和学校营运情况作微调。

第三章、员工辞职、辞退规定

一、相关说明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人事管理,规范学校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学校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学校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学校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学校规定而由学校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二、辞职

第五条 辞职程序

(一)本校员工因无故辞职时,应首先书写《辞职申请》,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写好后交直接上级领导签署意见,然后交给人事部;

(二)人事部呈总校长审批(中层以上领导和财务人员由董事长审批);

(三)人事部根据总校长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向人事部索要《离职审批交接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人事部凭《离职审批交接单》和考勤记录计算辞职者工资呈总校长审批;

(六)财务部根据总校长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与辞职者结算工资。

第六条 员工辞职,需在以下规定时间提出:

(一)试用期人员提前七日告知学校;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知学校。

第七条辞职者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后,学校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与是否同意的明确答复。

第八条各部门对辞职人员的工作移交要指定交接人,并规定交接时间,原则上要求两个工作日内(试用期人员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辞职者自申请递交之日起到工作移交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规定,正常工作,辞职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学校下列损失:

(一)学校招收录用、培训其所支出的费用:试用期内满一个月未满两个月的员工辞职,必须向学校偿付一定工作日工资的培训费用。试用期内人员辞职,如工作未满一个月,其工资首先用于支付学校的培训费用。

(二)对教学、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条 对无视学校规定,不办理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就离开学校的员工,视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学校扣发一个月工资,同时必须承担由此给学校造成的各种损失。学校可采取一切必要的合法手段保护学校的利益,包括向社会公布其行为。对情节特别恶劣者,学校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辞职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学校赔偿费用。

三、辞退(开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有权辞退员工: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月度考核连续三个月低于70分;

3.单次续班率低于70%或连续两次续班率低于70%;

4.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

5.年终绩效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及格;

6.在岗前培训或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

7.工作能力及效率低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

8.不接受培训、培训成绩不及格;

9.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严重后果的,不服从领导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

10.在学校以外从事兼职;

11.因学校业务发展需要,员工所在部门经董事会决议解散的;

12.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开除: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

(三)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六天;

(四)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学校蒙受较大损失;

(五)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

(六)泄露学校机密;

(七)偷盗同事和学校财务;

(八)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九)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

(十)涂改文件,伪造票证;

(十一)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本学校按第十三条之规定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预告期为:

(一)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一日告之;

(二)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三)如遇情节恶劣的员工学校随时给予开除,并不补偿该员工工资。

第十六条 辞退程序:

(一)员工所在部门或校区负责人向人事行政部索要《辞退申请表》,填妥后交人事行政部审核;

(二)人事行政部审核后交总校长审批(特殊岗位或中层以上领导由董事长审批);

(三)人事行政部依据总校长批准意见签发《员工辞退通知书》;

(四)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索要《离职交接审批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人事行政部依《离职交接审批单》及考勤记录计算工资呈交总校长审批;

(六)财务部根据总校长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以结算工资。

第十七条 系下列原因由学校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办理了正常工作交接手续后,学校给予一定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学校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员工所在部门经董事会决议解散的,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一次性补偿金标准为:工龄每满一年200元。不满一年不给于补偿。

第十八条 被辞退者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的,学校有权利扣发一个月工资并不再计发“补偿金”;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取;

第十九条学校依第十四条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开除决定发布之日立即生效。

第二十条开除决定由人事行政部作出,总校长批准,并报政府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被学校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学校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但工作移交期间,不计算工资。

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学校将扣发一个月工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取。

第二十二条 被学校开除者不得享受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辞退(开除)员工无理取闹,影响学校正常教课和工作秩序的,学校将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福利、奖励

1、正式员工享受学校缴纳的五险、节假日福利等。

2、转正后,逢员工生日当天,学校人事部派送蛋糕一份及由校长亲笔贺卡。

3、正式员工遇结婚、生子等家庭红白事享有学校派发礼金。

4、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员工购买笔记本,学校给予2000元奖励。工作满六年以上,员工购车,学校给予一万元奖励。工作满十年以上,员工购房,学校给予3万元奖励。

5、其他教学奖励奖金,根据教学部薪酬体系实施。

以上时限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详尽之处,随时更改、补充。

金点教育校长室

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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