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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11:42: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例分析题

一.关于合同成立

1.日本甲公司6月5日上午通过航空邮件向中国乙公司发盘:“可供松下彩电1000台,单价300美元,FOB长崎港,一个月内答复有效。”6月6日上午日方又向乙公司发电传:“取消6月5日发盘内容。”问中国公司6月7日收到航空邮件后做出同意通知,合同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因为对方已经撤回要约。

2.新加坡甲公司于1月1日向德国乙公司电传:“急购米其林轮胎2000个,单价35美元,总计70000美元,CIF新加坡。合同成立后立即装船,10日内答复有效”。德国公司收到该要约后,当天就向轮胎公司订购了2000个米其林轮胎,1月3日甲公司电告德国乙公司:“已联系到货源,1月1日电传失效。”乙公司1月4日电复:“货已经备妥,贵公司撤销要约无效,合同应当履行。”并于1月15日将全部货物运到汉堡码头装船发往新加坡。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新加坡公司是否应付款?

答:合同成立,新加坡公司应付款。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为不可撤销要约,且德国公司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备货,故新加坡公司的撤销行为无效。

3:大连某水产品公司于5月21日向一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欲出售一批货物。该要约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在5月26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在此之前不会撤销该要签约,预计此信函应在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然而,5月23日大连公司改变主意,在当天以电传的方式通知日本公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问:(1)5月23日这天,大连公司能否取消自己在5月21日发出的要约?(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何区别。

答:可以,属于要约的撤回,即使是不可撤销要约,也可撤回。《公约》15条。

二.关于贸易术语风险转移

1.天津某公司于1999年7月12日由天津发运电脑5000台到广州,预计7月27日货物可以抵达广州。货物启运后,同日天津公司在因特网上发布电子公告一份,将这批电脑的技术指标、价格、预计到港时间等情况一一公示,7月14日广州某公司在网上获得这一信息后,立即发电子邮件通知天津公司,要求购买该批电脑。7月19日,双方在网上就电脑价格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为了稳妥起见双方用传真互致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书。7月29日,货物抵达广州后,广州公司提货时,发现因轮船底舱进水,部分电脑包装有海水浸渍痕迹,影响正常销售。广州公司提出,电脑在运抵广州之前已经进水,据此要求天津公司赔偿因部分电脑不能正常销售造成的损失。经调查,发现7月20日轮船经过青岛海域时,曾遭受台风侵袭,此事可能是轮船货舱进水的原因。

1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如成立,于何时成立? 2 对于这批电脑的损失,何方应承担风险损失?

[分析]本案争议涉及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通常称为路货买卖。这种情况通常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卖人已经把货物装上了开往目的地的运输物,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以出卖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

路货买卖较一般买卖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路货买卖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与出卖人并没有直接关系;

(2)出卖人把货物交付运输时,通常会对货物进行投保,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有关在途货物的单据以及货物的保险单都会转移给买受人,所以,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买受人也可以获得保险收益。

正由于路货买卖的上述特点,有关路货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在各国立法例上往往采取“在买卖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原则,也即买卖成立之后,标的物尚未实际交付给买方,风险已转由买方承担。

2.合同约定:卖方供应一等水泥1000袋,FOB上海,风险转移在上海港货过船舷。卖方实际交付的是1000袋三等水泥,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风暴,货物遭海水浸泡,大部分水泥失效,买方拒绝接受货物,问:海上风险(水泥被泡)由谁承担?

答:卖方。如果买方不解除合同,因水泥被泡的损失仍由买方承担,但可以追究卖方交货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3.上述案情改为,卖方实际交付的水泥绝大部分为一等水泥,只有50袋水泥有轻微质量瑕疵,海运途中部分一等、部分二等水泥被泡,则此种被泡损失由谁承担?

答:轻微违约行为,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因此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可以追究卖方轻微违约(少量水泥不合格)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4.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后发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情形,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卖方不承担责任?

A.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 B.货物不符合同是因货物的包装不当所致 C.货物不符合同是承运人的过失导致的

D.货物不符合同是因为卖方违反了货物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特定质量的保证 答:C。货物交运前固有缺陷,或者是货物质量有瑕疵,都属于卖方违反品质担保义务,不属于风险范畴。C项对买卖双方来说构成风险,这种风险不一定由卖方承担,也可能由买方承担。

5.9月1日,大连某公司将一批玉米在大连装货,发往菲律宾马尼拉港,预计9月22日到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该大连公司开始寻找买主,并于9月14日与菲律宾B公司签订了出售该批玉米的合同,B公司知道货物正在运输途中。如果事后得知,该批玉米于9月20日在海上焚毁,根据《公约》的规定,B公司是否应继续付款?

答:B公司有义务继续付款。对于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原则上自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6.甲国公司(卖方)与乙国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FOB价格条件,采用海上运输方式。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货物的风险应自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B.因当事人已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整体不再适用该合同 C.甲国公司应在装运港于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D.甲国公司在订立运输合同并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乙国公司办理保险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FOB术语。选项A错误。在FOB的情况下,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选项B错误。选择贸易术语,并不排除对《公约》的适用,只是在发生冲突时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优先适用。选项C正确。在FOB的情况下,在装运港船上交货。选项D错误。在FOB的情况下,价格构成中没有保险一项,因此,卖方对买方“无义务”,同样买方对卖方也无保险的义务。装船以后风险就转移了,买方此时才去投保,可能会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7.甲公司与乙公司依CIF安特卫普价格订立了出口一批布料的合同。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丙公司。关于这批布料两次交易的风险转移时间,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B.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 C.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双方订立合同时转移 D.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丙公司收到货物时转移 答案:BC 解析:甲乙之间使用了贸易术语CIF,甲乙之间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而乙丙之间由于没有约定贸易术语,并属于在途货物的交易,所以按照《公约》的规定应为合同订立时。

8.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答:1.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9.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委托卖方代为办理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

答:1.我方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公司索赔,应由自己承担。2.这个案例涉及FCA术语问题,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3.结合本案例,FCA术语应由我公司负责租船订舱,但我公司在自己承担风险的责任下由卖方代办运输,所以卖方租不到船、订不到舱的风险应由我公司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对国内企业的违约金的损失也应由我公司承担

10.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1.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2.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装运港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3.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

11.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 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答案:C 12.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Incoterms2000 》FOB成交,结果在目地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过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请问,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易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答:不可以。 根据《Incoterms2000 》, FOB贸易方式下,责任风险的划分是装运港的船弦(承载船舶在海面上投影形状的最大边缘界限)。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也就是说,过了船弦界,就不是卖方的责任啦。

13.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Incoterms2000 》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答: 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2.这个案例涉及《Incoterms2000 》FOB术语问题。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14.一份FOB (上海)出口瓷器的合同,在装运港货物吊装入舱的过程中发生跌落造成损失。定损后发现,一部分是货物跌落海中的损失,还有一部分是货物跌落船舶甲板上造成的损失。根据《INCOTERMS2000》和《INCOTERMS2010》,这些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答: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风险转移以“货越船舷”为界。案例中的第一种损失意味着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当然更没有装上船,所以这种损失卖方承担;案例中的第二种损失意味着货物已经越过船舷,而且已经在甲板上,所以认定为货物越过船舷装上了船,这种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INCOTERMS 2010》则规定:“在装运地点卖方交付货物至买方指定的船舶上,若有可能,在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示的船舶上或者取得如此交付货物)。但无论哪种情况,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或规定期限内并按港口惯常方式交付货物。”因此,按照《INCOTERMS 2010》的规定,案例中的这两类损失都属于货物没有装上船舶,卖方交货义务没有完成而发生的货物损失,风险没有转移给买方,因此应该都由卖方承担。

15.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2007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 A方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问题: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豆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3)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l)本案中以FOB价格条件成交,风险从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3)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并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购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该案责任不在卖方,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16.中国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CFR价格条件。货装船后,乙公司因始终未收到甲公司的通知,未办理保险。部分货物在途中因海上风暴毁损。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因此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B.该批农产品的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给乙公司 C.乙公司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因此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D.海上风暴属不可抗力,乙公司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答:A。使用CFR术语时涉及一个及时通知的义务,即卖方交货给承运人时应当向买方发出一个充分的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本案中方甲公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因此货物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故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17.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所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答:1.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2.这个案例涉及CFR术语,根据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有鉴于此,卖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CFR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18.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Incoterms2000),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问题 :货物特定化和风险转移的关系 。

答:货物在特定化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货物的特定化,是指通过订立合同,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提交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的表明货物已归于有关合同项下的行为。本案中买方订购的2000吨小麦是与另外3000吨混装的,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分属不同买家的货物进行特定化。这导致卖方后来声称的买方的2000吨小麦全损的理由缺乏支持。根据货物在特定化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的法律规定,2000吨小麦的风险没有发生转移,卖方应该为此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19.有一份CIF合同(Incoterms2000),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答:1.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2.此案例涉及(Incoterms2000)CIF术语,以该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20.有一份CIF(汉堡)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上海)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答: 1.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3.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的事情,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21.我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价格CIF伦敦300欧元,我方租船办保险并保证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港.货物在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近1/3,对方因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索赔,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何在?——装运港船舷。CIF术语的确是卖方负责租船,办理保险。但是,在CIF合同里加上“保证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港”就是多此一举了,就是对出口方不利了,也就是等于风险承担期限延长到抵达目的地了。我方可根据合同的CIF特征,声明出口方并没有“保证轮船何时能够抵达”的义务,但是仲裁官司能否打赢还很难说,因为合同里额外加上的“保证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港”条款不一定是无效的。当初签合同时不加这条就没事了。

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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