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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6:49: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市安全生产条例》和《 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直接投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公司,以及建设项目筹备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三条

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应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等事项。

第四条

公司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其分管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公司各级人员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12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各单位应组织对实习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的外来访问人员等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组织落实 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按规定及时整改、处理和逐级上报,并如实记录、建立台账、向从业人员通报。各单位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 公司,并制定整改方案,保证安全投入,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措施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隐患排查。鼓励各单位成立隐患排查专家库、委托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人员,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按有关规定登记建档和上报,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各单位应明确重点部位和重要危险源,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落实专门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计划,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七章 生产作业现场和安全生产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严格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强令冒险作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保证本单位生产作业场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夜间作业场所照度符合相应标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生产作业及辅助生产作业各环节的作业组织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

第三十条 各单位建设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评价、验收相关规定,建立和落实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保证各类生产作业设备、机械、船舶及车辆等设备的安全部件和装置合规、灵敏、齐全、有效。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各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落实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台账和管理标准,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

- 56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参、控股企业参照 公司参、控股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章 承发包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土地和设备等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及个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土地和设备等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发包和出租单位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和落实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内容。

第五十条

公司和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承包、承租单位安全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等机制。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承包、承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土地和设备等,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承包、承租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信息化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各单位应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对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各单位应不断深化信息化与安全生产业务融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十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每年应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按上级和 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现状评价,采取降低和消除安全生产风险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水平,加强本单位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推行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进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高处、进入受限空间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作业并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制度,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签订和落实安全生产协议,确保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其安全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交通、消防、职业健康等方面工作, 公司有关部室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自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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