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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53: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员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现依据国家《劳动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项目部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必须认真执行《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永恒的主题,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各个环节,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实现人、机、物、环境的本质安全。

第三条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分管领导(按其分工职责)负责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形成领导重视、部门协同、逐级负责、人人把关、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项目部,本工程项目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本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为:

1、无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2、无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3、无重大火灾事故;

4、无铁路既有线行车险性及以上事故。

5、职工因责任事故年死亡率控制在0.12‰,年重伤率控制在0.6‰。

第六条 按照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目标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横向到职能部门,纵向到基层班组至每个职工,一级保一级,层层抓落实。并制定有效措施,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制度,年终考核,奖罚兑现。

第七条 要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同经济承包责任制,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作为考核责任人业绩的重要内容,要与员工工资奖金分配,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挂钩,对达不到规定安全生产指标者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项目部设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如下:

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刘大亭

副组长:宋盛斌、高凤壮、成守军、徐大平、杜玉良

成员:于瑞霞、邓彬、李鑫、李庆喜、陈东雁、孙娟、石庆波、张国辉、安艳青、马春海、贺明

第九条 项目部设安质环保部,具体负责实施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安质环保部设部长一名,质检工程师2名,安检工程师2名,并根据工程需要增加其他人员。

安监(检)人员必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且有较高施工安全管理经验,并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负责监督劳动安全、人身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及交通安全工作,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订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划,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

负责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的评审和证件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和了解施工生产场所的安全现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发出《劳动安全监督通知书》和《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 会同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全员劳动纪律,施工作业秩序,持证上岗,文明施工及对防护用品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 建立和落实工程安全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项目经理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依照本工程建立现行机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建立起严密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项目经理要对承建的工程安全负终身责任。

各级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安全人员对工程安全负相应的管理、监督和技术责任。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管责任人调到哪里工作,也不管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认真执行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严格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的安全条款,认真制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安全生产诸要素。积极采用“四新技术”努力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系数。

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科学编制施工方案,正确处理工程进度、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适时组织安全教育,坚持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积极开展预测、预防、预控活动。

建立健全项目部安监机构,充分发挥安监机构和人员的作用,支持他们的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负责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群众,认真听取员工对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

对劳务分包(外部劳务)的安全生产负质量管理责任,在选用劳务分包队伍时要严格分包企业资质审核,依法签订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常组织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组织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督促整改。对因违章指挥或决策失误造成的员工伤亡事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项目书记在安全管理上与项目经理同责。同时负政治思想教育、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责任 对项目经理部安全总监负责。

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认真执行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规划,制定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出有关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和下步工作计划,实现安全工作目标。

对在建工程进行巡回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负责监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投入和使用。

负责主持制定并审核重大风险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参与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项目经理负责安全技术工作。

参加编制审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组织付诸行动,负责处理和解决施工现场安全技术问题。

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必须识别重大危险源,制定、审查危险源控制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有可行性和针对性,并认真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主持制定工程项目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同时,必须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主持项目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使用中的设施、设备,按规定组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及重要工序施工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组织安全技术培训,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在使用“四新”技术时,必须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处理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预防和整改提出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

组织并参加本项目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危及员工生命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停止施工,以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参加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技术人员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对因技术原因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承担技术上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安质环保部安全生产责任

负责监督施工安全、劳动安全、人身安全工作,对项目部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

定期组织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掌握和了解施工生产场所的安全现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发出《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和《施工安全监察指令书》。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生产奖罚事宜。 会同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全员劳动纪律,施工作业秩序,持证上岗,文明施工及对防护用品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项目部依法接受各上级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项目部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采用目标管理手段,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项目部与施工队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由项目部安质环保部负责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各单位(部门)安排培训。

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认真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每年度制订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合理提取和使用安全教育培训经费。项目部每年应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加强对全员的安全教育。

新工人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及调换工种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由安质环保部门考核登记。

第十九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项目部在各施工阶段对各施工队进行总的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作业各工种、各分项工程进行详细的安全交底,要求安全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且必须对每一个工人都要进行交底。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项目部对各分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大型设备、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

项目部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安装、拆卸施工大型设备、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工作;检查各分部施工大型设备、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定期检验检测情况,对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施,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项目部必须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十三条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项目部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查领导 ——是否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否做到“五同时”;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查管理 ——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帐表册卡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查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效能;查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查工地和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查隐患 ——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查事故处理 ——是否真正做到了“四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开工前的安全检查

工程开工前,由项目安全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将开工的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有安全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是否配齐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方案是否进行交底,施工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中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是否有应急预案等。

定期安全检查

项目部至少每半个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积极配合上一级的专项和重点检查部至少。对重点工程和关键部位的安全生产要加强检查的力度和频数,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监督限期整改。

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安检工程师、安全员日常巡视安全检查,检查出的问题下发《安全/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并监督及时整改。检查重点:危爆物品管理、施工用电、机械设备、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焊接作业、季节性施工等。

专业性的安全检查

针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安全、现场的施工技术安全进行检查。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对现场大中型设备的使用、运转、维修进行检查。

季节性、节假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夏季检查防洪、防暑、防雷电措施落实情况;冬季检查防冻、防煤气中毒、防火、防滑措施落实情况;春秋季检查防风、防火措施落实情况;节假日加班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检查记录

定期安全检查要有检查记录;每日的自检、经常性安全检查可在相应的“工作日志”上记载、归档或使用《安全检查记录表》;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使用《安全检查记录表》或《事故易发点检查表》。

隐患整改隐患登记分析

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登记,根据隐患信息,对安全生产进行动态分析,从管理上、安全防护技术措施上分析原因,为加强安全管理与防护提供依据。

整改:检查中查出的隐患下发《安全/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以督促整改单位消除隐患,《安全/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要按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

复查:被检查单位收到《安全/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安全/质量问题整改回复单》报回检查组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复查。

销案:有关部门复查被检查单位整改隐患达到合格后,在《安全/质量问题整改回复单》上或检查台帐上签署复查意见,复查人签名,即行销案。

第二十五条 事故报告和处理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集团公司安质部文件《关于重申严肃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认真做好员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严禁瞒报事故。

事故报告

凡发生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季节性民工、计划外用工)一次重伤三人以上事故或职工死亡事故(含因工、非因工、交通事故)以及劳务分包单位员工死亡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时起,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以内电话上报项目部安质环保部,由安质环保部电话上报给项目经理部、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安全职能部门,并同时上报公司安质部,任何人不得瞒报、迟报或拖延不报。

凡在国有公路上发生交通亡人事故,按规定上报项目部安质环保部,由安质环保部上报公司安质部。

凡因我方责任而造成的既有线中断行车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时起,在1小时内报项目部安质环保部,由安质环保部电话上报给项目经理部、监理、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的职能部门,并同时上报公司安质部。

发生员工因工死亡事故,所属单位施工负责人上报项目部安质环保部,由安质环保部逐级上报同时,还应分别报告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

两天内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安全事故报告表》按电话上报的顺序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情况; 发生原因及初步分析;

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处理方案及整改计划;

事故处理。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施工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对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按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项目部必须根据承建工程的生产特点和具体环境,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对这些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以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项目部必须在工程施工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章 安全生产其它要求

第二十七条 跨越或靠近铁路营业线的施工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办[2008]190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08]435号)及津秦公司制定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并按相关铁路局的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跨越公路的施工按照公路交通部门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颁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执行。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须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中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制定和落实消防工作逐级负责制及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和演练,确保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经常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应经常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劳动安全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章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铁建总公司颁发的《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集团公司劳人(2000)17号文奖惩规定。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造成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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