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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讲 功利主义

发布时间:2020-03-03 06:10: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三讲 功利主义

开篇问题:救生艇问题

一、功利主义的定义及相关问题 1.为功利主义正名

utility n.实用;效用;公共设施;功用adj.实用的;通用的;有多种用途的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也称作“效益主义”,指的是如果一个行为有助于带来合乎需要的或有意的结果,那就是道德的行为。然而“功利”二字在中文含义里带有贬意,为避免旧有的刻板印象与先入为主的观念,伦理学家近年来逐渐称呼功利主义为效益主义。

2.结果论:根据行为的结果来判断行为本身是否是正当的。其基本理论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3.功利主义与伦理利己主义:

相同:都是结果论伦理学:根据行为的后果来判断行为的正确与否。

不同:伦理利己主义要求一个人总是做符合自己最大利益的行为,这样,利己主义的后果评价是对行为者个人利益的估价。

功利主义评估后果的好坏时,不是只考虑这个后果对于行动者本身的好坏,而是对于所有被这个行动影响的对象的好坏。

所谓最佳结果,是指人类社会、乃至宇宙整体善的最大化(maximization),则是指行为者利益的最大化。

4.功利主义基本原则: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

二、古典功利主义

主要哲学家有杰瑞米·边沁、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等。功利主义的渊源: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理论雏型的出现。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大卫·休谟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以及休谟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主义的身影。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英法两国功利伦理思想以英国霍布斯(公元1588---1679)、边沁(公元1748—1832)、约翰·穆勒(公元1806—1873)和法国的爱尔维修(公元1715—1771)、霍尔巴赫(公元1723—1789)为代表。

(一)边沁的功利主义

杰尼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是系统的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他的成名作是《政府片论》(1776年),他在其中尖锐地反驳了守旧派对英国宪法的美化,揭露了这部宪法的缺陷。在他的代表作《道德与立法原理》一书中,功利主义的原则第一次得到明确的表达。边沁在实践上是激进的社会改革者,他反对君主制,提倡普选制度。他对被压迫人民抱有深切的同情心,他制定了监狱改革计划,并亲自担任典狱长实施之,他支持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的实验,还为农民创办了“节俭银行”。他既是伦理学家,又是法学家,而且是一生为新的立法而努力的活动家.在哲学上他深受洛克、哈德烈、爱尔维修等人影响,主张感觉经验是智识的最根本而又真实的基础或要素.因此,在伦理学上边沁认为苦乐感

1 情是人性或道德的基础.苦乐的精确计算,和道德上善恶的评价,密切相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一切社会道德的标准.也是决定个人行为的方向.这个原则,又叫功利原则.边沁主张这种理论,是另有目的的,那就是:他把道德看作是和法律一样,只要道德理论是以科学的苦乐计算为根据,以功利原则为根据,那就可以建立一个科学的道德法典,人人都可据此成为有德的人、快乐幸福的人.他遗留后世的著作,除《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1789 )外,还有《义务论》(Deontology,1834,二卷) ,《行为的原动力》(Springs of Action )。后二书,是在边沁死后才出版的。

从基本结构上看,边沁的伦理理论可以简单地概况为:建立在快乐主义基础上的“苦乐原理”,从后果判断行为的理论框架和以合理利己主义为背景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从范围上看,边沁的伦理思想可以分为三个相互联系的部分:个体道德理论、社会功利理论和法律调节思想。

“苦乐原理”:“自然将人类置于两个至高无上的主人的统治之下,痛苦和快乐。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 《道德与立法原理绪论》(1789)

幸福是指快乐与免除痛苦;不幸福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 苦乐的价值及其计算

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即“最大效益”)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单对一个人本身来说,单说一种苦或乐本身,则苦乐价值的大小是依照以下各个条件决定的:

1) 它的强度intensity:即行为所带来的快乐的感受的强烈程度; 2) 它的持久性duration:即快乐感觉持续的时间的长短;

3) 它的确定性或不确定性certainty:即快乐的感觉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

4) 它的迫近性或遥远性(时间上的远近)propinquity:即快乐的感觉是眼前可以获得的还是更长远的时间才能得到;

以上是单独估价一种苦或乐本身时所应该注意的条件.但是如果是为了估量任何产生苦乐的行为的趋势而研究苦乐的价值,那末,还有两个条件应该考虑进去:

5) 它的继生性fecundity,或苦乐之后随之产生同类感受的机会,也就是乐后之乐、苦后之苦。

6) 纯度(是否纯粹)purity,或者苦乐之后不产生相反感受的机会,也就是不产生乐后之苦、苦后之乐。

不过严格说来,最后这两个条件几乎不应该被看作苦或乐本身的性质,因此严格说来,它们并不计算在苦或乐的价值因素之内;它们只应被当成行为的性质,或者别的产生苦乐的事物的性质,因而只应该算在发生这种行为或事物的趋势上.对一些人来说,苦乐价值的大小,依照七个条件来决定

7) 范围(扩展所及的人数,或itsextent,也就是苦或乐受苦乐影响的人数多少.)

2 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

“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功利;而其中的背离的倾向则称之为祸害。”(《政府片论》)“功利原则指的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就是以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这里,我说的是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因此这些行为不仅要包括个人的每一个行为,而且也要包括政府的每一种设施。”(《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边沁理论的优点:

其一,简单明了,容易掌握,如果成立则可以使伦理学成为一门精确的、可计算的科学;

其二,具有直观上的吸引力,因为最好的后果通常是人们行为的动机和意向的重要部分。

“这既不是一个没有用处的理论,也不是新奇而无根据的理论.在这一切说法中没有一个地方是同人类的实践不完全符合的,只要人们对自身的利益有清楚的看法.比如说,一宗财物或一块田产是有价值的,那是为什么呢?因为它能使人产生各种快乐,或者说能使人免除各种痛苦也是一样.但如所周知,这样一种财物的价值是随着一个人能享有它的时间长短、取得它有确实把握与否、以及得到它的迟早(要是能到手的话)而有所升降的.至于一个人能从中得到的快乐的强弱,则这一点从来不曾考虑到,因为这要靠每一个特殊的人可能如何利用它来决定;而只有在他可能从中获得的快乐,或借之免去的痛苦临到眼前时,才能对这种利用予以估量.由于同一理由,他也不会想到那些快乐的继生性和纯粹性。” 《道德与立法原理绪论》(1789)

.边沁理论的困难:

其一,实践上如何对不同的强度进行比较?一个人可以进行内在体验的比较,但不同人之间如何比较?但并非只有边沁的学说有这个困难,另外我们也许可以满足与近似的计算而不一定精确。

其二,理论上是否所有的人类价值都可以转换为快乐和痛苦的经验?如何比较不同类的快乐经验?吃巧克力和观看球赛只有量上的区分吗?有没有质的不同?

5.社会功利理论

边沁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功利原则,从而将个体道德理论扩展到社会伦理领域。功利原理:“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功利;而其中的背离的倾向则称之为祸害”。“所谓功利,意即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所有这些,在目前情况下,都是一回事),或者防止对利益攸关之当事者的祸患:痛苦、恶或不幸(这些也都是一回事)。假如这里的当事者是泛指整个社会,那么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假如是具体指某一个人,那么幸福就是那个人的幸福。”

6.最大幸福原则

“凡有利益攸关的人们的最大幸福,这种幸福是人类行为(各种情况下的人类行为,特别是知性政府职权的一个或者一批官员的行为)的正确适当的目标,并且是惟一正确适当并为人们普遍欲求的目标。”他在《政府片论》中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

(二)穆勒的改进

穆勒(或译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在伦理学上深受边沁功利主义的

3 影响。他进一步修正功利主义,主张快乐不仅有量的不同,还有性质的不同,道德不仅只是计算苦乐,还有不计苦乐的自我牺牲,也有一定的地位.他反对从宗教动机、从纯粹理性推演道德法则.他在1861年发表的《功利主义》一小书,是伦理学史上的一本经典著作.此外,他还著有《论自由》1869.《论妇女的从属地位》编注其父(詹姆斯·密尔)的《人心现象的分析》,也是有关伦理学的著作.

1.快乐在质上的差异

穆勒试图通过区分快乐在质上的差异来克服边沁的困难。穆勒从两个方面分辨了快乐在质上的差异。首先,高级的快乐是所有或几乎所有对高低级快乐都有体验的人坚决选择的快乐;其次,享受高级快乐需要高级的官能,这种享受通常比低级的享受更难达到。人类的真正的幸福,要求比单纯的感受享受更多的东西,人们一方面需要低级的肉体快感,更重要的是,他们也需要文化、智力、友谊、知识和创造力,后一类事物是人类幸福不可缺少的要素。

2.从快乐主义到幸福主义

穆勒用内涵更广泛的幸福概念作为功利主义理论的基础,用幸福主义取代简单的苦乐原则。

幸福概念是穆勒理论的核心概念。在穆勒看来,幸福是一个具体的整体,也是一个多元道德概念,爱音乐、追求健康、崇尚德性、追求个体的自由发展,这些都可以作为幸福的组成部分包括在幸福之内。另外,像对金钱、名望、权势的追求,由于是获得幸福的手段,因而也作为幸福的组成部分。

(三)对古典功利主义的几个反驳

其一:来自于不可实践性的反驳,难以确定一个行为给别人带来的结果。 其二:诺齐克的体验机器:如果有一个experience machine, 姑且叫做体验机器吧,它能让你去体验任何你以为真实的场景,能实现你的各种YY,前提是这些都是假的,虚幻的,你可以永远呆在里面,过一种全新的生活,你会选择去么?《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 其三:功利最大化原则要求太高

其四:与日常道德相抵触:电车难题最早是由哲学家Philippa Foot提出的,用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主要理论,特别是功利主义。

三、规则功利主义

在当代的讨论中,人们对伦理学语言的分析,以及对边沁的“快乐计算”均已失去兴趣;功利主义出现了种种修正的和复杂的形式。出现了新功利主义伦理学,以澳大利亚的斯马特(1920-)、美国的布兰特和美国的罗尔斯(公元1921—)为主要代表。这一派别继承发展西方的功利主义传统,又重新强调道德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主张行为的道德价值最终必须依据最后的实际效果来评价,或者以人们的共同准则去判断,把道德行为重新纳入到一定的准则、规范之中。

1.规则功利主义与行为功利主义 行为功利主义:一个行为是正确的,当且仅当在面临所有可能的行为选择中,这个行为比任何其他行为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效益。

规则功利主义:一个行为是正确的,当且仅当它是一个或一组原则所要求的,这个或这组原则,如果被普遍遵守的话,将比任何其他原则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效益。

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

行为功利主义认为,正确的行为是在该情况下能够产生最大功利的行为。规则功利主义强调规则在道德中占有核心地位,规则不能因为特殊情况的需要而被

4 放弃。

行为功利主义在探讨一个行为的对或错时,会以“当下该行为”是否能产生最大效益来进行判断。 而规则功利主义则认为人们若能因为遵循某种规则而达到最大效益,则遵守规则就会是对的行为,违反规则则是错的。

单就闯红灯为例,行为功利主义可能会认为“当下”闯了红灯可以节省时间并减低怠速排放的废气,故在遇到红灯且保证不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闯红灯,如此才能达到最大效益;但若以规则功利主义来看,如果每个人能够遵守交通规则则能大大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机率,因此遵守交通规则才是合乎伦理规范的行为,我们不应该闯红灯。

再以说谎为例,行为功利主义会先计算说谎后所带来的结果是否达到最大效益,如果说了谎可以达成最大效益,则当下的说谎行为是可以接受的,例如:对歹徒说谎最后使他被捕。但若以规则功利主义来分析,如果人们都无法诚实的据实以告,则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会充满猜疑,最终人们会不信任彼此,故无法达到最大效益,因此诚实是我们应该遵守的规则,说谎是不符合伦理规范的。

2.规则功利主义的论证

规则功利主义可以避免行动功利主义的几个困难:

其一,从实践的角度看,我们的行动只是遵守某些既定规则,不需要在每次行动之前都做复杂的计算;

其二,规则功利主义为人们的日常道德原则(不说谎、不谋杀、守承诺等)提供了说明。

3.反对规则功利主义的论证

但是,批评者仍然指出了规则功利主义的存在问题:

其一,规则功利主义的立场不稳定,有可能走向某种形式的规则崇拜,从而更像义务论;也有可能走向行为功利主义的立场。

规则崇拜的意思是,这种理论可能最终是依据行动的规则而不是行动的后果来做出道德结论的;走向行为功利主义指的是,如果规则功利主义必须坚持后果的最优化原则,那么,规则功利主义在实践上是等价于行为功利主义的。

其二,规则功利主义理论上不一致,某些最大化了功利的行为在道德上可能是错误的,因此规则功利主义与功利主义的核心概念不相容。如,邪恶警长的例子。

四、对功利主义的总体评价

1.消极责任(negative responsibility)\\责任问题

由于功利主义在乎是否能实现最佳结果,因此谁是行为的执行者并不重要。如果行为者能直接或间接影响行为的结果,则无论他居于何种地位,他都有为此负责,这就是所谓的消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对一个时间结果的产生有责任,则不论他允许它发生或者是因为无法阻止而造成它的发生,他对此事的责任和他亲自促成的情形一样。

Bernard Williams称这种不是由行为者主动促成、却是因他而造成的责任为“消极责任”,为了批评功利主义这种消极责任的谬误,威廉姆斯举例阐明其论点。

Jim 到南美洲的小镇旅游,正好碰上20名反抗政府的印第安人将被处以死刑。负责执行的队长叫佩德罗,他给吉姆一个救人的机会,他表示,如果吉姆帮他枪毙其中一个人,其他19个人都可以被无罪释放;当然如果吉姆不愿意这样做,他对把所有20个人都杀掉。

5 按照功利主义,吉姆如果拒绝杀一个人,等于他默许这二十个人的死亡,他因此而负有道德责任。但威廉姆斯认为,这种说法是荒谬的。

2.简化

功利主义另一个被批评的重点就是它过于简化,因为功利主义将行为结果的最大化,视为惟一相关于决定行为对错的指标。

功利主义将其他的道德考量,如正义或遵守诺言等,视为和行为的对错无关,但是这和我们一般的道德直觉有所抵触。

规则功利主义企图证明其他道德考量,但其精神反而更接近于义务论,所以,我们似乎没有理由相信,功利原则可以解释正义、遵守诺言等道德考量。

事实上,功利主义的简化有可能造成更严重的问题。许多哲学家已经注意到,一些我们通常视为不道德甚至邪恶的制度,在功利主义的观点下能够被证明。譬如种族歧视、奴隶制度等,只要多数人所得到的利益,超过少数人所承受的折磨,则少数无辜者所受到的惩罚或不公平的待遇都是应当的。

功利主义的简化还会产生另一种违反一般道德的结果,那就是:没有一个行为是道德上无关的行为,因为每一个行为都可以或多或少对整体效益有所贡献。比如说,按照功利主义的主张,我们平时的休闲娱乐也变成一种道德上错误的行为,因为我们休闲的时候,永远有机会去从事别的行为,而可以因此提升整体效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承认有些行为和道德无关,比如:休闲娱乐,看电影还是看球赛等,但是在功利主义的解释下,任何一个行为选择不是对就是错,因为它不是提升最大效益就是没有提升最大效益,而这个结论显然是我们不容易接受的。

3.分配的正义

功利主义“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只是重视效益的最大化,同时也顾及分配的问题,是最大多数人得到幸福。但是“幸福”和“数量”根本是两回事,这里蕴含着两个原则:一个是“提升最大幸福”,另一个是“最多数人得到幸福”,前者是效益原则,后者则是分配原则。这两个原则并非完全一致。比如,同样条件下两个行为导致的结果:有十二个人受益,每一个人分配到四单位的效益,而另一个行为使八个人受益,每一个人分配到八个单位的效益。我们应该从事哪一个行为呢?

参考书: 1.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2.穆勒:《功利主义》 思考题:

1.分析功利主义与伦理利己主义有何异同? 2.古典功利主义学说有哪些问题?

3.分析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的异同,并评价规则功利主义的优点与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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