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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府办函〔〕86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07:13: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遂府办函〔2008〕86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全市森林公安机构和队伍

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市森林公安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市森林公安机构和队伍建设的

实 施 意 见

市委组织部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市林业局 市公安局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中编办《关于为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1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6〕11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森林公安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林安字〔2003〕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提高素质、强化职能的要求,2 以理顺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落实经费保障、夯实基层基础为重点,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森林公安正规化队伍为目标,全面提升我市森林公安的工作水平和森林公安队伍的执法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治建警和以林为业的原则。森林公安机关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切实履行保卫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法定职责。

2.坚持政事分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森林公安机构及其民警从林业事业单位中剥离出来,独立行使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权。

3.坚持科学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设置规范、布局合理、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要求,综合参考森林资源面积、林区治安状况、辖区人口数量和地方财力保障等因素,合理设置机构,科学分配编制,规范部署警力,把森林公安机关建设成为管理型和实战型相结合的执法主体。

二、具体措施和办法

(一)规范管理体制

森林公安是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具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

3 秩序的重要力量。

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既是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又是公安机关的序列机构,党政工作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同级公安机关管理为主,同时接受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管理和指导,确保警令畅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独立行使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治安行政执法权。

(二)规范机构设置

1.完善机构。市、区、县原则上应组建森林公安机构,已组建的应充实和加强。根据工作需要,市、区、县森林公安机关可设立派出所。

2.规范机构名称。市、区、县森林公安机关的名称统一为“××森林公安局”,即“遂宁市森林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遂宁市森林公安局××区分局”。同时,分别列入市、区、县公安机关序列,名称为“遂宁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遂宁市公安局××(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名称为“××森林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区县森林公安派出所同时挂“××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中队”、“遂宁市公安局××(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中队”牌子。

3.确定机构级别。市、区、县森林公安机构级别按照同级公安机关所属支队、大队、中队的级别确定。

(三)规范编制管理

森林公安专项编制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达,市、区、县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专编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可按照森林公安专项编制10%的比例,给各森林公安机关核定工勤人员控制数,主要解决原有工勤人员,人员实行聘用制。

(四)规范队伍管理

全市使用森林公安专项编制的森林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员制度,按照《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及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要求,实行规范化管理。加强森林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强化队伍管理,从严治警,严格教育,严肃纪律,强化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具备公务员身份并已授衔的在编在岗森林公安民警,直接使用森林公安专项编制;其他已授衔的在编在岗森林公安民警,须按省人事厅、省林业厅的统一安排,通过考试考核合格、确定公务员身份并登记后,方可使用森林公安专项编制。对现有森林公安民警中未被确定为公务员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林业主管部门妥善安置。

今后在空缺编制内新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的森林公安民警,须在省人事厅、省林业厅等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省下达我市接收一名四川省长江森林公安局退休民警,按照

5 属地管理原则,由射洪县政府组织财政、林业、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接收工作,并作为射洪县森林公安局的退休民警进行管理。从2008年2月起,该退休民警的待遇除由省社保局负责兑现的部分外,差额部分由省财政划拨射洪县,再由射洪县林业局或射洪县森林公安局兑付给本人。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及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实际,要按照地方公安机关支队、大队和派出所领导干部职级,配齐配强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特别要配强一把手,要把政治强、作风硬、熟悉森林公安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能力的优秀干部选配到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岗位上。

严格执行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在任免、调动森林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同意;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任免,要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意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需要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任免、调动的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认真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六)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42号、川办发〔2006〕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川委办〔2004〕1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森林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将森林公安经费按同级地方公安的标准,分别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对加强森林公安机构和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林业、公安、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协同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森林公安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主题词: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 8 林业 公安

机构

通知

级法院,市检察院,遂宁军分区。

泸江府办函〔〕48号

厦府办

长府函〔〕175号

西府函〔〕291号

龙府办〔〕26号

锦府办〔〕41号

古府办1号

云府办82号

汕府办〔〕12号

佛府办〔〕261号

遂府办函〔〕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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