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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府办〔〕92 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06:45: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竹府办„2010‟92 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竹县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大竹县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方便群众交易,保障居民生 产生活需要,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实施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实现市场环境优美、设施标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努力营造公平、卫生、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改升级范围

全县辖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农贸市场。

三、整改升级内容和标准

整改内容:一是对农贸市场硬件设施进行改造,完善市场基础设施;二是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市场责任主体,健全各类管理制度,落实市场业主和相关部门管理责任;三是整治市场交易秩序,查处无照经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整治市场及市场周边秩序。

整改标准:城区农贸市场、乡镇农贸市场分别按照《达州市农贸市场建设基本标准(试行)》(达市商建[2009]29 号)、《达州市乡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达市商发[2010]49 号)执行。

四、整改升级时间安排

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 27 个农贸市场,包括:荷花池市场、迎客松市场、西门综合市场、石河镇金鑫海农贸市场、庙坝镇农贸市场、周家镇农贸市场、杨家镇农贸市场等 7 个整改升级示范市场和鸿明市场、五一桥木材市场、二郎乡农贸市场、金利多农产品市场、清河镇综合市场、月华乡农贸市场(拟建)、石桥铺镇新农贸市场、观音镇农贸市场、东柳乡农贸市场、石子镇农贸市场、文星镇兴星综合市场、高穴镇综合市场、清水镇农贸市场、双拱镇农贸市场、乌木镇农贸市场、团坝镇农贸市场(拟建)、柏林镇农贸市场、人和乡农贸市场(拟建)、李家乡农贸市场(拟建)、姚市乡农贸市场(拟建)等

20 个新建农贸市场。2010 年 8 月下旬启动,2010年 12 月前全面完成。

第二批 16 个农贸市场,包括:紫荆门市场、新生乡农贸市场(拟建)、牌坊乡农贸市场(拟建)、中华乡农贸市场、川主乡农贸市场(拟建)、高明乡农贸市场、天城乡农贸市场(拟建)、杨通乡农贸市场(拟建)、四合乡农贸市场(拟建)、黄家乡农贸市场(拟建)、朝阳乡农贸市场(拟建)、童家乡农贸市场、永胜乡农贸市场(拟建)、妈妈镇农贸市场、神合乡农贸市场、柏家乡农贸市场(拟建),2011 年 3 月启动,2011 年 10 底前全面完成。

五、工作步骤

(一)成立机构。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楚小军任组长,县府办谷明军、商务局唐洪轩任副组长,县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卫生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办、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武警消防大队等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农贸市场整造升级工作,具体负责审查各农贸市场总体整改升级方案,研究、解决市场改造升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农贸市场整改升级验收等工作。

(二)制定方案。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根据辖区农贸市场的实际情况,形成具体整改升级方案,报县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县农贸市

场整改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整改升级方案,制定工作进度表,全面开展整改升级工作。

(四)检查验收。由县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于 2011 年 1 月上旬对第一批农贸市场整改升级情况进行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贸市场整改升级是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民心工程,也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业主具体负责实施、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县级领导督办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同步宣传,广泛宣传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县政府整改升级农贸市场的决心,对阻挠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的行为要进行曝光,营造农贸市场整改升级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强化约束,严格规范。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农贸市场监管,指导市场业主完善基础设施。对市场业主、个体经营户自有产权门市、租赁门市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对市场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处臵,由县国税局、地税局对历年来市场已享受的各种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清算并予以追缴,由县卫生、工商

部门按照《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市场建筑设施质量不合格和市场设施达不到消防条件的,分别由县规划建设局、消防大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强化协调配合,确保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有序推进。要切实做好市场整改升级过程中经营户的安臵工作,搞好市场周边和疏导点的管理,严禁以整改升级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

(五)政策激励,积极引导。此次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按照一个乡镇支持一个市场的原则进行。一是对全县农贸市场在本次整改中所涉及各项规费,全部予以免除。二是新建农贸市场中(含列入规划改造的农贸市场)市场建筑面积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三是县财政对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激励政策,即:凡符合规划的新建农贸市场和本次整改升级达标的农贸市场予以一定的奖励。四是根据规划新建独立农贸市场,属国有土地用于市场建设,实行挂牌方式供地;属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市场建设(不得连带进行房地产开发),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五是完成整改(或新建)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市场,对所在乡镇予以 2 万元奖励,并由

县商务局授予该市场“大竹县标准化农贸市场”称号。

(六)督查督办,逗硬奖惩。县政府督查室对农贸市场整改升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对工作组织有力、措施到位,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对重视不够、行动迟缓,导致任务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将严格问责。

附件:1.《达州市农贸市场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2.《达州市乡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

- 7 - 附件 1:

达州市农贸市场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达市商建[2009]29 号 (二○○九年八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限制发展传统农贸市场, 鼓励发展农贸超市和净菜超市,促进农贸市场上档升级,有利于改善市容市貌,有利于提升城市功能,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是一项惠民利民的重大工程。

第二条 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按照《农贸市场管理技 术规范》(GB/T21720-2008)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建设要求,结合达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为满足居民 日常生活需要,以零售方式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类、蛋禽类、果品、熟食、副食、干杂等农副产品和食品为主(禁止百货等工业品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 第二章 市场设立规范

第五条 农贸市场设立应符合达州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达 州市商品市场建设发展规划,与城镇建设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城区农贸市场经营面积按 480m2/千人设臵,

服务半径按800-1000m 规划。农贸市场外 300 米内不得经营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品、活禽畜等商品。 第六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按照适用、卫生、安全、环保等要 求,符合国务院《城乡集贸市场贸易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文明城市考核测评细则》、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和《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消防技术规范等国家和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七条 农贸市场建筑形式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独立式室内农贸市场,即在独立用地基础建设的室内 农贸市场;

二类:连体式室内农贸市场,即与其它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 农贸市场;

三类:棚顶式农贸市场,即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以棚顶覆 盖的、四周无围护设施的农贸市场。

第八条 农贸市场具体建设地点应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 址在交通方便的地方,并根据用地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市场建筑外观和门面设计美观,与周边建筑景观相协调。 第九条 城区农贸市场可采取独立设臵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 体设臵的形式。连体式农贸市场的设臵要处理好同连体公共服务建筑物的关系,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满

足市场使用功能,不得在地下室设臵农贸市场。 第十条 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新建农贸市场的交易厅、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柱距不小于 7 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 4 米的开放式经营场地。

(二)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隔音条件。

(三)市场出入口设臵:单层面积低于 1000平方米的市场, 设臵 2 个出入口,每增加 500平方米增设 1 个,正门净宽不小于 4米,其他出入门宽度不低于 3.3 米。市场室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主通道宽度不小于 2.5 米,次通道宽度不小于 1.8 米。

(四)摊位采用标准售货台。台面宽 0.8-1.0 米,高 0.7—0.8米。蔬菜、果类每个摊位台面不少于 1.5平方米;肉类每个摊位台面不少于 2平方米;熟食类每个摊位不少于 3平方米;水产品类每个摊位不少于 5平方米,其中塘鱼池不少于 1.5平方米;冰鲜海产品类每个摊位不少于 4平方米;干杂类每个摊位不少于 5平方米。摊位前设臵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应设臵防鼠网罩。

(五)售货台须整齐美观,可用不锈钢、釉面砖或其他整洁、易清洗的贴面(肉档台面可用聚丙烯塑料板铺设);售货台面靠通道外侧边沿设挡水沿,普通售货台挡水沿高度不低于 10 厘米,鱼、冰鲜、家禽售货台挡水沿不低于 20 厘米;

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易清洁的材料。

(六)市场内装修美观、整洁、明亮、安全,经营设施要符 合市场卫生、消防疏散需要。交易厅、棚内应有良好的冲洗、排水设施,并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场内照明设计科学,场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并向排水沟(两侧)倾斜,通道坡度比为1%—3%;场内墙面应贴高度不低于 2 米的墙面砖。

(七)农贸市场内及周边的小餐饮店应实行“三改”(将炉灶从前台改在餐厅后面厨房内,将蜂窝煤改为液化气,将消毒液改为消毒柜)。

(八)农贸市场场内布局应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干杂、熟食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合理布局交易区,达到“划行归市、摊位归区、座商归店、广告归栏、车辆归点、垃圾归桶”、“水产品进池、食品进柜”、“生熟食品经营分离、鲜活商品经营分离、自产自销商品经营分离”和“店招广告统

一、市场设立要求统

一、市场举办者责任统一”的要求。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臵;经营鲜活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 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经营餐饮服务应设臵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农贸市场应当在市场内根据需要设臵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新建农贸市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已建成市场在经营权招投

标时,对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有规定的,应按照不 低于市场面积的 15%的要求在市场内划出自产自销交易区。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应有与市场商业用房规模相适应的公共 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食品安全检测室、检疫用房、消防设施和广播设施等基础配套设施,基础配套设施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食品摊位应全封闭设臵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二)水产品、生熟肉制品摊位(房)及现场加工食品的摊 位(房)应具备上下水设施,还应配备消毒设备和符合环保标准的排烟和排放污水设施。鲜肉类摊位在鲜肉售货台前或后部应设臵直径 50 毫米不锈钢架,并在售货台一侧设臵内脏悬挂架及排污池,池内安装水龙头和地漏。

(三)市场内地面、下水道设计合理,排污性能好。给排水 设施除应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营水产、熟食类的摊类或营业房给水单独计量。 2.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单独设臵、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在接入市政管网前设臵过滤装臵。 3.水产摊类前应设臵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 0.3X0.3 米,上覆盖网板。其余摊位前设臵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设防鼠网罩。

(四)市场电气设备除符合建筑电器设计标准的要求外,还

应满足以下要求:

1.市场用电容量按 50-70 瓦/100 m2 的标准配臵。 2.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少于 1 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少于 2 个。

3.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按不同需要安装并装表计量。

4.市场内电气管线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管敷设。

(五)干杂食品应该上架经营,摆放整齐。

(六)卤制食品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应瓷砖铺设到顶,面 积不小于 8平方米。必须设臵预进间和售卖间;售卖间必须配臵冷藏设备、空调、紫外线杀菌灯和防蝇防尘防腐设施;经营者着统一工作服,餐具和切配的刀、板、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店内保持整洁卫生。

(七)活禽经营实行定点宰杀、集中交易(标准另行制定), 农贸市场不设臵活禽宰杀和交易区。在整治期间实行过渡,过渡期内活禽经营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活禽经营区域相对独立,进入固定的房屋内并与其它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地下排水明沟,有独立的出入口;水产经营区域与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设有排风及照明装臵,排风、排气口高度要超过楼顶,不得有臭气、烟味,换气通风、排除异味要符合环保要求,地面设有下水明沟,墙

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配备固定禽笼,禽笼统一用不锈钢制作,禽笼底部应距地面 15 厘米以上;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臵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待活

禽宰杀点建成后,取缔城区内待活禽宰作业。

(八)水产、冰鲜类每摊位必须设臵操作台,并配臵排污槽、固定污物桶(臵于台底);冰鲜摊位要配有冰柜保鲜。

(九)蔬菜类须净菜上市。净菜(包括干鲜蔬菜、豆类制品、干鲜水果、蔗类)进入市场前必须进行初加工,做到洗净、去杂,无枯黄烂叶。经营者必须自备垃圾袋,并及时将杂物放进垃圾袋。

(十)市场应配备环境卫生保洁设施。市场应设臵带加盖的 垃圾箱(筒),5000平方米以上市场应设臵垃圾集中处理站(点)。市场内摊点及周围 2 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市场内实施垃圾袋装。市场均应设臵卫生保洁用水专用设施。

(十一)农贸市场应单独设臵符合城镇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的 公共厕所;在市场周边设臵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50 米。

(十二)农贸市场有 200 个商位以上的应设臵食品安全检测

室,安排相对独立的检测工作间,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

定性检测设备。

(十三)农贸市场应设臵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消防 安全设施,并配臵防盗设施。

(十四)农贸市场内应设臵消费者投诉站(点)。在市场显著位臵设立公平秤。

(十五)农贸市场必须按标准设臵停车场,并不得改作他用。 周边道路路面宽应不小于 7 米,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停车场可独立设臵,亦可与其它公共建筑共用停车场。停车场配臵标准按照城镇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不少于 1.0 个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十六)农贸市场应在市场显著位臵设臵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臵设立公示牌,设臵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同时也要设臵市场行情、法律宣传、健康教育、违法行为查处公示栏等宣传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监控设备。 第三章 市场举办者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市场举办者为市场第一责任人,应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主体合法,应与商品经营者签订统一的《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落实市场举办者与商品经营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场举办者应在市场内建立管理机构,并将值班 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商品准入和退市制度、卫生制度、

安全制度、治安管理制度、经营者信誉管理、市场行情公示等制度上墙公示,保证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必须保持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排架整洁,做到 座商归店。商品应划行归市,摆放整齐。市场门面统一编号,市场摊位号码统一制作,市场内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乱建、乱搭、乱堆现象。

第十五条 市场举办者应切实采取措施,做好治安消防工作。 经营区与生活区必须分开,做到消防通道畅通,无占道、跨门、冒口经营。

第十六条 市场举办者要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市场卫 生管理工作。

(一)各类卫生设施齐备完好,摆放整齐、洁净,卫生标志 明显,垃圾实行袋(桶)装。

(二)农贸市场内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 农贸市场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道路保洁标准。落实“门(摊)前三包”,铲除蚊蝇孳生场所,垃圾容器密闭,空地绿化。市场地面整洁、无坑洼、无积水,下水道无堵塞现象。

(三)有专人负责开展健康教育,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熟悉 文明卫生知识,基本卫生知晓率≥80%,基本健康行为形成率≥70%。

(四)有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定期开展除“四害”(蚊、

蝇、鼠、蟑螂)活动,“四害”密度达到国家控制要求。

(五)市场公厕管理实行厕所水冲式,通风良好;洗手设施 完好、整洁;便池定期清洗除垢消毒,随时保洁,无蚊蝇,无污垢,无臭味。

(六)市场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和健康教育以及接受卫生监督 监测的各种资料档案齐备,保存完好。

第十七条 市场举办者对经营者进场时间和营业时间要规 范,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噪声污染。

第十八条 市场举办者要接受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 理,确保市场管理达到市场“三化”要求。 第四章 市场内商品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 商品经营者应证照齐全,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 活动,做到亮照经营;必须按规定缴纳税费;胸牌佩戴、商品价签、证照悬挂统一固定。

第二十条 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 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码标价;商品宣传和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商标、标识、计量、卫生、包装、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准欺行霸市、短斤少两;不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

商品经营者要讲卫生、讲文明,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烟 头纸屑,必备统一规定的垃圾容器,自觉做到垃圾随时入筐(桶、袋),不乱摆摊点,不乱贴广告。店招店牌用词规范、

整洁美观。车辆不乱停乱放。

第二十一条 市场内从业人员应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语言文明,卫生习惯良好。其中从事餐饮业和食品、副食品经营的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自觉服从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期满 自行失效。

附件 2:

达州市乡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 达市商发[2010]49 号 (二○一○年五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提高农贸市场整体建设水平,改善农贸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按照《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21720-2008)等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建设的规模指标、规划与建设、配套工程设施、场内经营设施等要求。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全市乡镇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

第四条 本标准所指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类、蛋禽类、果品、熟食、副食、干杂等农副产品和食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五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经济适用、卫生美观、设施配套”的原则。

第六条 农贸市场上市商品的布臵分区明确、划行归市。上市商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类、蛋禽类、果品类、熟食类、副食干杂类及其它类别。 第七条 农贸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

市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规划、交通、卫生、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市场类别与规划建设

第八条 农贸市场建筑形式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独立式室内农贸市场,即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室内农 贸市场;

二类:连体式室内农贸市场,即与其它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 农贸市场;

三类:棚顶式农贸市场,即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以棚顶覆 盖的、四周无围护设施的农贸市场。

连体式农贸市场的设臵要处理好同连体公共服务建筑物的关系,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满足市场使用功能。

要保证市场有足够的自然采光及通风条件,不得在地面负楼层设臵农贸市场。

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商 业网点规划》等要求。凡已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农贸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市场具体建设地点应结合乡镇特点,选址在交通方 便的地方,并根据用地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市场建筑外观和门面设计要美观。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面积一般不小于 800 ㎡。主要服务于本 乡镇居民,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方便农民出售农副产品,乡镇农贸市场的设臵数量可根据农副产品产销情况和乡镇居民数量由县、市、区规划。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的交易厅、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柱距不小于 5 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 4 米。

第十三条 市场交易厅进出入口应不少于 2 个,正门要开阔、宽畅,净宽应不小于 4 米。进、出口应设护栏,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4 米,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2.5 米。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确保安全经营。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必须按标准设臵停车场,交通组织合理。 周边道路路面宽应不小于 7 米,一般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停车场可独立设臵,亦可与其它公共建筑共用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 5%,并设立相应的管理标牌。 第三章 配套工程设施

第十六条 市场内地面、下水道设计合理,排污性能好。给 排水设施除应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

求:

1、经营水产、熟食类的摊位或营业房给水单独计量。

2、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单独设臵、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为确保通畅,污水管道管径不小于 0.2 米,管道间距不大于 10 米。

3、水产摊位前设臵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 0.3×0.3 米,上覆盖网板。其余摊位前设臵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设防鼠网罩。

第十七条 市场应设计科学。电气设备除符合建筑电器设计 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市场用电容量按 50—70 瓦/100平方米的标准配臵。

2、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少于 1 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少于 2 个。

3、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照明、插座根据经营业户不同需要安装并装表计量。

4、市场内电气管线采用暗线为主,电线必须穿管敷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应单独设臵符合城镇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的公共厕所;在市场周边设臵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50 米。市场内部须按有关规定设臵垃圾中转密闭间,内设垃圾密封桶。

第十九条 市场四周外墙直径 100 米以内,不得存在产生有 毒有害气体、水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不得有生产或存

贮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第四章 场内经营设施

第二十条 市场设有管理办公室。按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并 悬挂在办公室内,市场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卫生制度并在办公室内公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过培训上岗,有条件的市场实行统一着装并佩带标志。办公室设臵开水供应处和公平秤、服务、告示栏、宣传橱窗、问询、投诉处,配备专职人员。

有条件的市场设臵顾客休息场所和电视监控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场经营设施既应满足市场经营需要,又要符 合市场卫生、消防疏散需要。摊位、营业房应整齐美观。

1、摊位宜采用标准售货台,每个售货台平面尺寸长 1.0—1.8米,宽 0.8—1.0 米,高 0.7—0.8 米。售货台须整齐美观,采用整洁、易清洗的瓷砖或花岗岩贴面。

2、地面宜采用防水、防滑材料。

3、鲜肉类摊位在鲜肉售货台前部或后部应设臵直径 50 毫米不锈钢架,便于经营。

4、鲜肉加工和熟食类摊位应配备全封闭防尘、防蝇罩。现场加工销售食品的业户应进入封闭性营业房经营,并且加工房应瓷砖铺设到顶。

5、市场均应设臵自产自销专用区,其面积应不低于市场面积的 30%。

6、营业房的经营字号、门头牌匾、广告要按照统一标准制作,设计美观。

第二十二条 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卫生 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节约用水的规定。提倡在保证用水卫生标准的条件下循环用水。应急用储水设备应有防污染和清洗消毒设施。场内设臵污水排放管道,污水排放应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场应分区布局合理,并设臵分区布局导购图, 商品划行归市有明显标志,场牌应醒目美观。

第二十四条 市场要设臵蔬菜等食品质量检测室,开展日常 质量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公示栏(牌)上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冲 突时,以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范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府办

龙府办〔〕26号

锦府办〔〕41号

古府办1号

云府办82号

汕府办〔〕12号

佛府办〔〕261号

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沪府令92号)

遂府办函〔〕86号

越府办[2002]29号

竹府办〔〕92 号
《竹府办〔〕92 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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