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路政人员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路政人员的科学管理,发挥路政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保障路政人员优化、高效、廉洁,提高依法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奖惩,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路政管理机构中的路政人员。
第四条 各级路政管理机构应经常对路政人员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政策观念,不断提高路政人员执行纪律的自觉性,提高路政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各级路政管理机构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路政人员给予奖励。对路政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路政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积极工作,成效显著的;
2、遵章守纪、廉洁奉公、依法行政、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工作中有开拓性、创造性或者能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在实际应用中成效显著的;
4、发现公路险情及时报告,并能采取应急安全措施,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5、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6、在其它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者较大贡献的。
第七条 对路政人员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第八条 路政人员的奖励权限和程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处罚
第九条 路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和路政法规,造成严重后果者;
2、拒不服从、对抗上级的决议或命令;
3、消极怠工,玩忽职守的;
4、滥用职权,敲诈勒索,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巧立名目,乱收滥罚,侵占国家或集体财物者;
5、作风恶劣,道德败坏,腐化堕落,影响路政人员声誉的;
6、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路政人员有前款所列违纪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对路政人员处罚分为:通报批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二条 对路政人员的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 对路政人员的处罚决定和解除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四条 受处罚的路政人员如对处罚不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