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1 18:30: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某境内工程公司(以下称为“最终用户”),欲向某境外设备制造公司(以下称为“外商”)进口一批设备,遂委托某境内外贸公司(以下称为“外贸公司”)代理进口事宜。最终用户与外商的上海代表处先就设备买卖合同中的标的,价款、技术服务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后,三方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其中,外商为卖方,外贸公司为买房,该境内工程公司为最终用户。随后,外贸公司又与最终用户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合同。 外贸公司按期开立了信用证,在收到外商提交的信用证下的单据后,最终用户也如约向外贸公司支付了90%的货款并由外贸公司通过信用证转付给外商。设备到货后,最终用户与外商的上海代表处共同进行了验收,并签署了验收证明,此后,最终用户却以设备在验收后频频出现故障为由拒绝支付剩余10%的货款。外商多次讨要无果,遂以设备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外贸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

2、双方提交的证据: 外商(申请人):

1、设备买卖合同,证明:外商、外贸公司双方之间存在设备买卖关系

2、设备安装验收报告,证明:设备已交付最终用户并已验收合格

3、外商上海办事处、外商代理律师致外贸公司的函件,证明:外商已向外贸公司催讨过剩余货款; 外贸公司(被申请人):

1、外商上海办事处发给最终用户的报价单,证明:本单设备买卖业务是先由最终用户与外商直接磋商达成的

2、设备购买合同,证明:争议合同为外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

3、最终用户与外贸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证明:外贸公司事实上是设备买方的代理人,而非实际设备买方

4、最终用户将90%的货款打至外贸公司账下的银行水单,证明:信用证下已付的90%的货款实际是由最终用户支付的

5、最终用户致外贸公司的函件,证明:最终用户为实际的设备买方

6、海关报关单等相关单据,证明外贸公司确实是在按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履行其相关的代理义务。

3、双方陈述的观点: 外贸公司的答辩观点为:本单设备买卖是由最终用户与外商的上海办事处先磋商达成的(有报价单为证),外商从一开始就明知最终用户为实际买方。相反,外贸公司与外商就本单业务没有进行过任何的磋商,更无文件往来,并且已付的货款也实际由最终用户支付(有银行水单为证),而相关的报关单据和最终用户致外贸公司的函件则更进一步证明了外贸公司仅为进口代理,实际买方是最终用户。此外,设备的验收也是由最终用户和外商的上海办事处共同参与完成的,可见,外商不仅在订立合同前明知最终用户为实际买家(如发报价单给最终用户,并在合同中列出最终用户),并且在合同履行上(即验收事宜)也是将最终用户作为实际买家来对待的。因此,根据合同法402条的规定,本案争议合同应直接约束外商和最终用户,最终用户为实际买方,而外贸公司仅为代理人不应承担买卖合同下的任何实体义务。 外商的反驳观点为:外贸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从未向外商提示其作为最终用户代理人的身份,并且也无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外商知晓此种代理关系,而设备买卖合同中的表述明确无误,即外贸公司为合同买方,外商为合同卖方,因此本案争议合同应约束外商和外贸公司。

4、仲裁庭的认定:

外贸公司的观点是本单业务是由外商与最终用户先磋商达成后再委托外贸公司订立购买合同的,但外贸公司提供的用以证明磋商过程的报价单的上没有能够反映传真往来过程的传真机号码和时间抬头,并且外商也否认该份文件的真实性,因而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而验收证明及函件又均无法充分证明外商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代理关系。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外商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外贸公司与最终用户之间的代理关系。在双方对业务磋商过程都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已足以只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外贸公司作为合同买方在设备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应承担付款义务,裁定外贸公司败诉。

二、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

本案中,为免于承担实体的付款义务,外贸公司援引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受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本案中,外贸公司受最终用户的委托与外商签订设备购买合同,因而,外贸公司即为法条中所指的“受托人”,最终用户为“委托人”,外商则为“第三人”。 合同法402条得以适用的依据,也就是使争议合同直接约束外商和最终用户从而使外贸公司摆脱付款义务的条件是,“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换言之,外商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明知外贸公司与最终用户之间的代理关系是本案是否能适用合同法402条的关键,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所在。 对于该焦点,外贸公司提供的证据仅为报价单,但由于此报价单上没有反应传真未来过程的抬头,且外商否认其真实性,因此仲裁庭该份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本案中,由于外贸公司与最终用户之间还存在代理费等相关问题的纠纷,外贸公司无法从最终用户处取得能够证明外商在签订合同时或签合同前就知晓代理关系的其他证据,例如外商与最终用户之间商谈价格及技术条款的文件,或者最终用户告知外商有关合同签约事项的函件等等,证据的不足使外贸公司陷于极其不利的境地,并最终遭遇败诉。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中国法律案例

关于“代理记账”案例分析

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与案例分析 93分

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与案例分析(100分)

代理案例

委托代理的一道案例分析

第15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案例[优秀]

11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案例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