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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0:16: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走马中心学校教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过硬、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促进我镇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管理。

第二章 培训与进修

第三条 教师培训是指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进行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继续教育:包括教师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科带头人培训,新教师试用期培训,高一层次的学历和第二学历的进修培训等。

第四条 教师培训的形式以业余、自学和短期进修为主,新教师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20学时,新任班主任岗前培训不少于30学时。要把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聘的一项依据,教师继续教育课时没有完成的,不得晋职、晋级、评优选模。

第五条 教师离职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培训及自费出国留学,须经县教育局批准。 第六条 经学校和县教育局批准参加培训的教师,脱产培训时间不足半年或参加其他不脱产形式培训的,培训期间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脱产培训半年以上的,工龄连续计算,不计教龄。

第七条 经学校和县教育局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国离境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1年,1年期满未归的,视为自动离岗职。

第八条 教师在职报考研究生的,须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凡未经学校同意,自行报考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调配与交流 第九条 为了合理配臵教育资源,充分发挥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教育人事调配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流动原则。即按照人才的合理流向,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解决人才积压、人才浪费和人才紧缺问题。通过合理流动,发挥人才的专长,提高工作效率。

(二)按需调配原则。即依据各教学单位核定的编制,按学校所缺学科教师的需求有目的地调配教师。

(三)优先调配原则。缺编教师严重的学校、边远学校优先调配教师。

(四)就近调配原则。即根据教师的家庭住所,尽可能考虑就近学校调配,

(五)择优调配原则。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角度考虑,优秀人才应享受优先调配的待遇。如重点中(小)学,或有指导全区开展教学教研活动的学校,应当考虑优秀教师的优先调入。

(六)因才使用原则。即根据人才的专长、资格、能力和志向等条件,安排(调整)适当的工作,做到才以致用,大才大用,小才小用,各得其所,各尽其才。

第十条 调动审批程序。

教师镇内调动,原则上每年在秋季开学前进行一次,其它时间不办理教师区内调动。

教师要求调动,应于当年7月底前向中心学校递交经所在学校加具“同意调动”意见的申请书,过期不再受理。

1、偏远学校教师调动、小学调入初中都由中心学校班子讨论决定。

2、中小学教师的调动由中心学校参照本规定的调配原则提出教师调配方案,报中心学校批准后执行。

(三)教师个人要求调离本镇教育战线的,由教师本人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拟调干部登记表》,所在单位加具“同意调出”意见,经县教育局审批后上报县人事局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一条 组织纪律

(一)对以闹调动为由,消极怠工,无故旷工,表现不好,群众意见大的教师,不准调动,并处待岗。

(二)对表现差,纪律散漫,工作不负责任,谩骂领导、同事,群众意见大的教师,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学校提出意见报中心学校,由中心学校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决定上报县教育局。

(三)教师的调动,必须坚决做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凡被调动的人员要按时到新单位报到工作。无正当理由,未经中心学校批准超过报到时间5天的扣发本人当月工资的30%。逾期15天不报到的,作辞退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教师编制缺额时,由中心学校根据需要做出方案上报县教育局,经审批后组织招聘录用。

第四章 休假与请假

第十三条 病假: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因公(工)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工)伤假。

第十四条 事假:因职工本人或家庭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十五条 婚假: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3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双方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

第十六条 产假: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180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5至10天。放臵、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7天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14至40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十七条 丧葬假: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3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八条 请、销假程序

职工因病、因事、因结婚、因生育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1.一般干部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报中心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2.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销假报告单,经本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应及时报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3.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4.凡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请假期限已满无故超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或不及时销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假期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或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2.病假期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经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而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3.因公(工)受伤,在医疗期间的待遇,原工资应予以照发。

4.事假当年累计在8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事假累计在8个工作日以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上报区教育局,经局班子讨论决定可适当增加时间,30个工作日以下(含30个工作日)的,扣发其日基本工资(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5天)×事假累计超出天数;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31天起,停发其基本工资,到起上班时,停止扣发工资。 5.女职工产假,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在批准的婚假、丧葬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年度考核的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受聘任职、晋升工资、评定职称、实施奖惩的依据。一年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工资;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可依照年度考核的办法,每学期对教师的师德表现、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评估。专项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引进激励机制,健全奖惩制度,鼓励教师遵纪守法,对思想品德好、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项目和实施办法由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来制订。

第二十三条 将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教坛新秀,并从中推荐人选参加县市省级的优秀评选。

第二十四条 教师旷工14天内的,每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天工资计算方法:将国家发给其本人固定工资、补贴总数除22天得出)。旷工或者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教师,应逐级上报,立即停发工资和补贴,按有关规定辞退。 第二十五条 学校无权批准教师停薪留职。如发现有教师停薪留职,则停发该教师的工资、补贴,扣回停薪留职期间的全部工资、补贴,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经上级警告仍不回校工作的,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延缓教师职务评聘三年处分,并在五年之内不得评优、评骨干教师、晋职、晋级,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称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与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追究相应的连带责任.

一、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随意指责、训斥学生和学生家长的;

二、收受、索要学生或学生家长钱物和接受学生家长的宴请,托学生家长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牟取私利的;

三、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复习资料、各种报刊或其它商品的;

四、按照考试成绩排座位、排列名次,并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的;

五、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其招揽学生的;

六、利用课余时间开办家庭小饭桌、办班、补课、提前讲授新课,向学生收费的;

七、身着与教师职业、身份不相称的服饰,酒后上班授课和在课堂内携带、使用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的;

八、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的,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九、故意或经常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十、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擅自离岗,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第二十七条 给予教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学校决定报区教育局备案;给予教师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学校提出书面报告,报中心学校,县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条例,形成处理意见上报县政府;对自动离职的教师的处理,由学校提出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批,处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原有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心学校。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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