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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8: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蔡教人字[2012]10号

关于印发《蔡甸区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中小学校、区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蔡甸区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联系。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报:市教育局 抄 发:各中小学、区直属单位 武汉市蔡甸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0日印发

共印170份 抄 送:区政府办公室、区编办、区人事局、区财政局

蔡甸区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建设一支数量适当、分布合理、结构优化、品德高尚的教师队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和国家、省、市有关中小学教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区内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管理的范围及权限

第一条 凡区教育部门主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以及区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办学而由区教育事业费支付工资的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以下称教师),均由区教育局管理。中小学校由区教育局授权,负责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工作遵循的原则

第二条 坚持满足需求与提高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坚持开放性与均衡性并重的原则,优化教师资源配置。 第四条 坚持开放、流动、竞争、有序的原则,正确处理流动与稳定的关系。

第五条 坚持依法治教、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教师任教资格

第六条 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七条 教师应具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尚未取得所任学段相应资格要求的教师,必须在3年时间内取得相应任教资格证件,达到所任学段规定资格要求,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资格要求的,应予以调整岗位或待岗。

第八条 中小学原则上不得拔高聘任教师。确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拔高聘任教师,必须征得区教育局审查同意,经过一定的程序选拔,试用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实行一年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学校办理聘用手续,并报区教育局备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延长试用期一年。

第十条 不具备中小学相应学历、教师资格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严禁进入教育系统担任教师。

四、教师编制管理

第十一条 区教育局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会同区编制主管部门核定全区中小学的编制。中小学人员编制原则上一定3年不变。

第十二条 按照“总量控制、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中小学人员编制。中小学必须在核定的编制数内聘用教师,不准超编聘用人员,也不得聘请临时代课教师。特殊情况需使用编外人员,必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第十三条 教师在系统内流动,必须先办理编制转移手续后,再上岗工作。因重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病休1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有指定的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治疗证明,经区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区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病休人员,可暂列编外。

五、教师聘任管理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由学校法人代表与教师在平等自愿、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与教师的人事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按照法定程序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学校可以解聘教师、教师也可以向学校辞聘。实行教师告诫制度,对聘任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教师先进行告诫,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区教育局认定,并报区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解聘。解聘或辞聘后,学校与教师解除人事关系。

第十六条 根据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实行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并按实际聘任的职务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中小学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蔡甸区中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控制试行标准》和《蔡甸区中小学教师职务(岗位)聘任竞争上岗实施办法》执行。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设立“特设岗位”或“单列岗位”聘任。作为干部交流到使用的教师,调入其它学校任职的,可按原聘任教师职务(岗位)直接重新聘任。

六、教师调配与流动

第十七条 教师调入或调出区教育系统,区教育系统内学校之间调动调整等情况,均由区教育局负责办理调配手续。

第十八条 教师调配工作应坚持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有利于教育系统控制编制,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教师队伍稳定的原则,并兼顾解决夫妻分居和家庭特殊困难以及个人其他正当要求。

第十九条 教师调配工作应根据工作需要,鼓励中小学教师坚持教学一线,引导教师顺向流动(指城区流向农村,农村中心学校流向非中心学校,经济发达或交通便利地区流向边远湖区),严格控制教师逆向流动。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在核定的编制数和职务岗位职数内安排教师流动。满编单位要根据“宽出严进”、“先出后进”的原则,对调入人员从严控制。缺编单位本着“优选适用”的原则补充教师。重点学校、教育教学业务部门补充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的学历、教师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和学术称号要求,且教育教学质量或业务水平得到公认,并经过一定的程序选拔。

(重点学校、教育教学业务部门补充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条件: 区一中:须至少有三年及以上高中教学经历,近五年曾获高中段教学优胜奖,教育教学质量得到公认;

其他高中学校:须具有本科学历,高中教师资格证,在职教师须至少有两年及以上初中教学经历,教育教学质量得到公认;

教研室、教科所: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至少有五年以上教学经历,曾获教学优胜奖,具有区学科带头人或市优秀青年教师学术称号和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资格,教科研水平得到公认。 以上人员经过一定的程序选拔,试用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要求调动工作者,应向学校书面申请,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教师在申请调动还未批准之前,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做好本职工作。对申请调动还未批准之前而擅自离岗人员,由其原工作单位通知本人,责令其回原单位工作,离岗3个月后仍不回原单位的,由区教育局核实后,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正式批核准调动之前,确需要在区外学校试用期达3个月以上,不能在原单位坚持正常工作的,可先办理辞职手续,经区教育局批准后,人事关系档案转入人才交流机构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学校自行调出的人员,按擅自离岗论处,擅自离岗时间达3个月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学校自行接收其他学校教师,区教育局一律不予认可,并责令其予以纠正。严禁街乡镇和学校之间自行借用教师。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全区中小学需补充新教师的,报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控制人数、控制学历、控制学科、控制上岗范围的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第二十五条 按照招聘要求新补充的教师,必须在原单位工作满5一定年限年后,才能根据工作需要在系统内流动,顺向流动的教师除外。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城乡教师支教、轮岗交流制度。每所城镇学校及其它超编学校教师都有到农村或缺编缺科学校支教、轮岗交流的义务和责任。支教、轮岗交流任教和在薄弱学校工作的经历,作为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授予骨干教师称号的条件之一。跨乡镇轮岗交流交流任教教师的计划选派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街、乡镇范围内轮岗交流交流任教教师的计划选派由街、乡镇教育干事负责安排,学校根据计划确定交流任教教师并报区教育局备案。交流教师的政治、经济待遇按市、区规定落实。

七、教师请假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教师请假类型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和探亲假。

(一)公假。公假应持有关部门通知按实际需要确定假期时间,并办理请公假审批手续。

(二)事假。凡确因私事必须占用工作时间由教职工本人处理的,可以请事假。教职工请事假每学期一般不得超过7天,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过规定假期期限的,按工作日扣发核减基本工资(每工作日扣发工资按月基本工资除以21.5天的公式进行计算)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病假。凡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离岗医疗1天以上者,必须凭指定的医院(急诊除外)诊断、治疗证明,按教职工请假批准仅限,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街、乡镇所属学校教师请病假7天以内的,经学校校长批准; 7天以上,不满30天的,经街、乡镇教育干事批准; 30天以上的,经区教育局领导批准,局人事部门备案。区直学校教师请病假15天以内的,经校长批准; 15天以上,不满30天的,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批准;30天以上的,经区教育局领导批准,局人事部门备案。工作人员长期休病假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的休婚假3天,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且均系初婚)增加婚假15天。

(五)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妊娠的女职工可休产假,正常生育的给予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可休息的15天),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23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30天;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产假在寒暑假期间的产假可顺延。见习期休产假的见习期相应延长。

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省、市计划生育方面的规定处理。

(六)丧假。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可在1-3天内酌情给丧假料理丧事(外地途中往返时间除外)。特殊情况确需超正常假期的,按事假办理。

(七)探亲假。凡符合国家关于享受探亲假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第二十八条 在计算假期时,休病假、产假、探亲假时应将假期间的双休日及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第二十九条 请假手续

(一)凡需请假者,应将本人的有关证明,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后,方可休假。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应及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因病、因事确需延长请假期限,应在原请假期满之前,按规定要求办理续假手续。连续请病假者,应按期交验指定医院诊断、治疗证明,不得一次请病假,长期休息。

第三十条 假期待遇

(一)凡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正常休假者,其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病假2个月或一年累计3个月以上者除外)。奖金和绩效工资类等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休病假1个月以上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6个月以上者,只进行个人总结不确定考核等次;休事假一年内超15天者,当年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三)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其他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校者;

(二)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或委托他人请假、续假,但未得到批准擅自不到校者;

(三)请假期满,不按时到校又不按时续假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旷工者,按工作日核减扣发工资(每工作日扣发工资按月基本工资除以21.5天的公式进行计算),并核减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各种津补贴、奖金,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个月者,报区教育局批准,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教师擅自离岗时间超过1个月的,由学校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停发其工资;超过3个月的,由区教育局按自动离职处理;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返回学校的,教师个人必须向学校写出离岗检讨书和上岗申请,经区教育局同意后,商区财政局同意从返校的下月起恢复其工资关系。

八、教师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鼓励教师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教师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参加继续教育。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教师学历进修以在职、业余为主,力求专业对口,学用一致。脱产参加学历提高培训,必须由个人申请,本单位推荐,报区教育局批准。脱产进修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必须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满5年后,方可申请调动。

第三十七条 教师报考研究生者,必须在原单位工作年限满三年,由个人申请,学校推荐,经区教育局同意,方可报考研究生。鼓励被高校录为研究生的教师,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带薪进修,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九、教师考核

第三十八条 教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实行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办法,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中小学必须根据教育教学工作要求,制定可行的考核细则,保证考核工作公正、公平、准确。凡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其当年师德考核必须为优秀等次。教师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按市、区《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一) 见习期未满的;

(二) 脱产学习6个月以上的(组织安排除外);

(三) 请病假6个月以上或事假3个月以上的;

(四) 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五)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 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合格: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

2、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考核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3、考核当年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藉处分的;

4、考核当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5、职业道德差,服务态度恶劣,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6、违反《武汉市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7、无正当理由经教育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8、上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当年年度考核中符合基本合格等次标准的,当年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9、有其他严重问题的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完成工作任务、教师业绩通报连续三年列末位、工作严重失误或造成责任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 教师考核结果应作为教师聘任、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和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奖金;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有行政职务的,予以降职,降低岗位薪级工资;无职务可降的,可降岗位薪级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可给予低聘或解聘,低聘的同时降低岗位薪级工资。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岗位、低聘、解聘直至辞退。

十、工资、福利和离退休

第四十二条 教师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教师工资调整及津补贴发放由区教育局配合区人事局、财政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师工资按照“三核一代”(编办核编、人事局核标、财政局核资、银行代发)的体制发放。教师绩效工资在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范围内,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总量的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总量的30%),由学校确定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根据教职工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在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和提出分配方案,报区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审批后发放,发放周期全区统一确定(或教职工按学期发放,书记校长按学年度发放,其他人员按年度发放)。在(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中设立农村教师补贴。书记校长的绩效工资水平按与教师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比例控制在1.5:1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教师的病、伤医疗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教师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教师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干部负责做好离退休教师管理工作。

十一、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教师的人事档案,统一由区教育局集中管理。教师录(聘)用、转正定级、进修培训、晋职晋级、任命聘任、奖惩、入党入团、考核鉴定、离退休(职)等有关材料,必须及时整理归档,不得遗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抽减、添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如发现以上情况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查阅或利用教师人事档案,必须由有关组织出具的介绍信,并指派专人到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办理查阅手续。

第四十七条 凡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其人事档案由区教育局保留五年,五年期满转人才服务中心或档案局。五年内要求调档者,凭区、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档函件,按档案管理权限调取档案。

十二、奖惩与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勤工俭学、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表彰。奖励表彰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和省、市、区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十九条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教育局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对学校管理失当,给教育教工作造成损失的;参与有偿家教、以教谋私等违反师德规范,经教育不改的;

(二)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违反师德规范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

(二)、

(三)、

(四)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相应处理:有下列情况之1项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有下列情况之2项的,给予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况之3项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有下列情况之4项及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情况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对擅自离岗的教职工隐瞒不报的;

2、对请病假3个月及以上或一年累计4个月及以上或事假30天以上的教职工在年度考核中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

3、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不定等次而发给其绩效工资和奖金的;

4、未经区教育局批准,擅自聘用人员或使用编外人员的;

5、教师在系统内流动,不事先办理有关调动手续的;

6、校际之间自主借用教师的;

7、不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蔡甸区中小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控制试行标准》对晋升职务、岗位具备中级及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实行竞争上岗的;

8、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三、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则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中小学其他工作人员和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学以外其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教师管理办法

教师管理办法

教师授课管理办法

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支教教师管理办法

教师档案管理办法

走马教师管理办法

高中教师管理办法

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教师管理办法
《教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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