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 勤 制 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细则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下班按规定实行登记、打卡或其他考勤方法。
第三条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请示值班经理同意后方可。
第四条公司每日安排人员负责考勤检查,每天检查迟到、早退、旷工人员,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经理,每月将员工出勤情况汇总后报财务部门扣罚工资、奖金。
第五条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值班经理批准,4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并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旷工1-2天的每天扣发2天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3天至5天的,扣发半个月的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6天至10天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11天至14天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和2个月的奖金。对旷工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连续旷工15天经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规定予以除名等处分。
第七条上班时间禁止外出办私事、饮茶、或未经批准接待亲友,违反者当天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九条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公休假、产假、婚假、丧假、节育手术假,但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工资,具体按如下执行:
1.病假在1个月经上2个月以内的按下列标准发放 (按现行工资标准计算):1年工龄(指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以下同)的发40%,2年工龄发50%,3年工龄发65%,4年工龄发75%,5年工龄90%;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1年工龄发30%,2年工龄发40%,3年工龄发50%,4年工龄发60%,5年工龄发70%;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龄不满5年的发20%,工龄5年以上的发50%。第十一条公司经总经理批准、决定加班工作、生产的,加班1日增发给1日工资或安排补休1日;加夜班的,3个夜班按1个工作日计发工资。
第十二条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办公室文员及公司值班经理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