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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5: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德商公路德州(鲁冀界)至夏津段工程

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德商公路德州(鲁冀界)至夏津段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系指国家、交通行业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对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凡在德商公路德州(鲁冀界)至夏津段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质量检测等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具体由德州市德商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交通部《关于严格落实管理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并认真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 各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条 本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凡从事本项目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针对项目特点分别建立质量责任档案卡制度,责任明确,分工到人。

第七条 本项目严禁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八条 建设项目质量目标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且质量评分不低于95分;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质量评分不低于90分)。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九条 项目办负责本项目的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 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廉政责任制。

第十一条 项目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管理。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管理;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工作。

一、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提出质量管理的针对性要求;审批监理单位上报和审核其下发的过程质量管理文件,核备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试验段总结、验证试验(平行试验)等。

二、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人员、机械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违规分包现象;有权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三、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落实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自检体系的运转。组织质量评比活动,根据检查结果结合日常随机检查情况,对全线施工单位进行质量评比,奖优罚劣。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人员执行监理合同及日常工作情况。对任何监理人员在施工中作出的不当决定有权予以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清理出场;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及时组织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对施工违章现象提出整改意见,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实施;对造成质量隐患或返工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及时采取停工整顿等措施指令,直至终止合同。

六、处理技术变更,参与关键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

七、组织劳动竞赛、专项治理、廉政建设、质量安全检查、节能宣传等活动,结合工程质量要求和评选结果予以奖惩。

八、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关系。

九、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质量监督申请书,接受政府监督,对质监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

第三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总体设计负责人应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并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按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应有设计单位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意见,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按照《山东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按招标文件提供相应数量完整的设计资料交项目办归档。

第十八条 由于设计质量导致的工程变更的数量,将作为设计履约评价等的依据。对于出现过多设计疏漏而造成对工程项目的影响,业主有权追究设计单位设计质量责任。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工程安全、质量、环保、投资、进度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监理人员必须按照投标承诺,持有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资质证书,且须经过岗前培训,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并依照核发的从业资格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监理工作。未经项目办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办、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资格、监理质量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配合项目办查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对合法分包进行审核(包括分包人资质、经历、分包内容、支付方式与价格),查处恶意压价分包、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图中明显设计错误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审查试验段工程施工工艺及首件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实施;查处和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提出和审查设计变更;独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等。还应:

一、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坚持“首件认可制”、“试验段制”、“驻地工程师标准工程制”,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旁站关”和“转序签字计量支付关”。对主要承重、受力部位、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和工程部位严格实施全过程旁站。

二、监理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或中心试验室,并通过省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认证。

三、总监办、驻地办应使用自有试验室自行试验、严禁与施工单位共同用一试验资料。驻地办抽检频率不得少于施工规范规定施工合同段自检频率的20%,并应满足工程质量评定的数量要求。总监办抽检频率不得少于驻地办累加自行试验抽检频率的10%,并负责驻地办工地实验室不能完成的平行试验,对路基基层、沥青路面各结构层、C30及以上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进行平行试验并审批。

四、强化监理日志工作,做到以文字为凭、按数据说话、靠检测定性。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进行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按期交项目办归档。

五、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设计文件和安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和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并在日常巡视、旁站中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协调进度与质量关系的能力,并协助业主作好地方工作。

七、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按有关规定经总监办、项目办批准。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办在每期支付给监理人的服务费中扣除10%作为保留金,扣除达到合同监理服务费用总额的5%为止。缺陷责任期结束且工程竣工验收达到优良后,一次性支付监理人。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监理工作质量保留金中支付。(对照招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总监办建立驻地办日常考核评比制度,对监理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管理。监理单位监理基金的提取和奖惩按照监理招标文件和项目办《监理单位考核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是工程实施的主体,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总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具体负责。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项目办、总监办的质量管理措施,及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掌握施工工序、工艺知识、安全知识,明确质量目标与要求并制定创优规划;接受项目办、质监机构、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还应:

一、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进行全面质量控制。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并按母体试验室的质量体系运行;认真开展满足工程要求的各种标准试验,及时准确提供各种试验数据以指导施工;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由项目办提供及自行采购的材料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设计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数量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

四、施工单位应通过试验路段的施工,总结施工工艺及各项控制指标,用于指导规模生产。

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严格各项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到现场质检资料真实、可靠、准确、不涂改,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知监理单位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向监理单位、项目办及相关部门报告,保护现场,配合和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对高风险工程进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审查,确保万无一失,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条 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保护环境。

第三十一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工作,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和主要部门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项目经理、总工必须经项目办、总监办、驻地办批准,主要部门负责人如需离岗必须经驻地工程师批准。对擅离职守,按合同予以处罚。(招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在工程价款结算时,预留工程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经监理和施工单位签认批准,施工单位方可一次性结清质量保证金。(招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实行质量评比制度。对施工单位每月完成的工程及监理活动进行抽检,同时结合工程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情况,每季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奖优罚劣。

第六章 第三方检测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强化质量管理,项目办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独立承担桥梁中的桩基检测(无破损检测、取芯检测等)、支座检测、伸缩缝、钢绞线、锚具、夹片、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重要原材料检测;路基工程中的浆喷桩检测及路基、台背压实度等其他相关检测项目;非常规检测项目(汉堡试验检测、SPT动态模量试验检测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的范围和频率,独立、公正地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完成检测业务后,若发现不合格项目立即通知项目办,并应与两日内出具临时检测报告,临时检测报告应具有正式检测报告的同等效力,并分施工标段定期汇总后(不超过一个月)出具正式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单位应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第三方检测单位只对项目办负责,其检测数据将作为对施工实体工程质量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三十八条 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七章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一)道路工程: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四十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至300万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一般一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之间; 一般二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之间; 一般三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 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以上质量等级划分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的主体单位。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驻地办、总监办、项目办报告。在项目办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在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一)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驻地办、总监办、项目办。

(二)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3天内书面报告驻地办、总监办、项目办和省交通质监站。

(三)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交通厅质监站以及相关单位。

第四十二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四十三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有关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项目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

第四十四条 质量问题应急处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损失扩大。

第四十五条 质量问题调查

项目办、总监办质量管理人员查看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详细的调查工作,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质量问题处理

质量问题处理实行“四不放过” 原则,施工单位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后的7天内,可向总监办提交复工报告,请求批准复工。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施工单位不得复工,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第九章 工程交、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工程交工验收

(一)当工程已经实质上完工,并通过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交工检测、检验,具备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省厅有关补充规定的交工验收条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办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尚有少量因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暂不能施工或完成,但不影响工程使用的一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时,需附有缺陷责任期内完成此类工程的书面保证)。项目办将在14天内审核,并在21天内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办主持,邀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管养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交工验收报告并报送上级主管单位。

(二)交(竣)工验收前,技术档案必须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地界桩和临时占地复垦手续齐备完整,竣工图纸已按工程实际绘制完成。

(三)工程交付使用后,在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办将会同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回访。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自费妥善处理。如施工单位接到调查通知,在未申明项目办认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参加调查,则项目办与总监办、驻地办有权共同调查、核实,并通知施工单位。对于缺陷工程的修复和未完善工程的处理,如果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5天内未予实施,项目办与总监办、驻地办有权认为施工单位自动放弃,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施工单位的保留金中扣除。 第四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

(一)当建设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办将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

(三)通过竣工验收后,由交通主管部门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格式对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等级证书。

第十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违规分包现象,对有关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1、监理单位:因审查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发现,施工单位出现一起违规分包,除清退分包人外,对驻地监理进行全线通报,并由项目办扣发驻地办当月支付的30%;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将驻地工程师及有关责任人清除出场,情节严重的终止监理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理单位赔偿所造成经济损失的5%-10%,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监理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施工队伍从事工程的转包和分包活动,一经发现查实,即清除现场,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监理从业资格。

2、施工单位:当出现一起违规分包时,清退分包商,并处以合同总价的2.5%罚款,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违规分包时,则认为承包商无能力承担该项工程,项目办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分包现象严重的项目办将与其终止合同,同时承包商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项目办将上报其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十条 由于施工、监理及建设管理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有关的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五十一条 在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自检的规定要求,不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偷工减料而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视情节处以停工整顿、停止工程价款支付及清除施工单位的处罚,并赔偿由于施工单位造成的一切积极损失。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监理单位及人员对以上问题既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也不及时向项目办报告的,将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于清除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5%-10%。

对施工单位不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在缺陷责任期不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除扣罚其质量保证金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在全省予以通报。

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管理混乱,失误较多,开工审批把关不严,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转序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凡被清除的监理人员,可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监理从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 因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复核不细,对明显设计错误(经专家组鉴定)未能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仍按错误图纸施工造成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外,对施工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0%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的处罚。如项目办、设计人员接到变更申请未能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罚。

第五十五条 管理、监理、施工、检测等有关人员在例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德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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