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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重点整理(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13:05: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劳动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劳动法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劳动法概述

2.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A.劳动具有“从属性” B.劳动具有“契约性”

C.劳动具有“职业性”——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 D.劳动具有“有偿性”

E.劳动目的具有“社会性”——提供劳动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满足自己及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而是为了实现雇主的经济目的,满足社会需要

F.劳动实现方式具有“社会性”——劳动者提供劳动,雇主提供生产资料,二者结合的过程具有社会性

(2)劳动法的概念

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 (3)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点

A.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劳动关系在形式上是劳动力的使用权和雇主的财产所有权的交换,在形式上是商品买卖,具有财产属性

但劳动力的存在与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且劳动力所有权交换过程以及交换的目的具有人身保障性,故劳动关系具有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B.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a.平等性表现为:

a1.作为交易标的的劳动力具有一般商品的特性,其被转化为一般的劳动力,最后劳动者获得一般等价物

a2.且劳动力商品的交换形式具有契约性

b.从属性表现为(人身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实质的从属性): b1.人格从属性

雇主通过支付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力的使用权,负有给付义务的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明示、默示或依劳动的本质,在约定期限内,对自己的生活内容和时间不能自行支配 b1.1劳务给付的具体内容不是由劳动者而是由用人单位决定

b1.2劳动者进入雇主的经济组织和生产场所,从而在生活空间方面不能自行支配 b2.经济从属性

劳动者纳入雇主的组织结构,劳动者不是为自己劳动,而是从属于他人,为该人之目的而劳动,表明了经济上的不独立性:劳动者既不是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从事劳动,也不能用指挥性、计划性或创造性的方法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加以影响 (4)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A.劳动关系的相关主体

是指与劳动关系当事人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主体,包括 a.劳动行政机构 b.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c.劳动市场服务机构 d.劳动团体

e.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B.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 a.劳动行政关系 b.社会保险关系 c.劳动市场服务关系 d.劳动团体关系 e.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C.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特征

a.附随关系的当事人通常一方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关系的相关人,或者双方均为劳动关系的相关人

b.通常存在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前后或者过程中,其目的是促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或者劳动关系争议的妥善处理等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劳动权平等原则

是宪法的平等原则以及劳动权的规范性在劳动法中的具体体现 A.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关键在反就业歧视,指劳动者应该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 a.国家应创造公平就业环境 b.国家应促进就业

c.用人单位以及劳动市场服务机构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B.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待遇均等主要指报酬平等或同工同酬

a.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该与其劳动给付相当

b.给付相同劳动的劳动者之间,应该享有相等的待遇

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劳动条件的平等指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以及劳动保护平等 a.劳动条件应根据具体的工作岗位来确定

b.针对特定的劳动者群体,其劳动条件也应该采取不同的规定 (2)劳动自由原则

不是契约自由原则,是法律自由价值在劳动法中的体现 A.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

a.劳动者的缔约自由——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 b.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可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B.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a.结社自由

a1.积极结社权——劳动者享有积极地组建和参加工会组织的自由

a2.消极结社权——劳动者享有不参加工会组织或者退出工会组织的自由 b.团体自治(以公民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为前提) b1.工会团体的人格独立

独立于国家,独立于雇主,我国工会为社团法人 b2.工会团体的行动自治

工会团体享有基于自身职能的履行,依照法定程序自主采取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集体行动的自由

C.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人身属性决定不可强迫

我国法律中禁止强迫劳动的规定主要针对劳动力使用者,不同于国外主要针对国家 (3)倾斜保护原则

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A.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B.在一般劳动者与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 C.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单方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除权是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 D.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基准法定 国家对用人单位基于强势地位可能的肆意行为的限制,倾斜保护劳动者,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

E.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 a.劳动争议仲裁免费 b.举证责任倒置

c.有限的一裁终局——只有劳动者在不服裁决时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节劳动权(非论述) 2.劳动权的性质与体系 (1)劳动权的性质

劳动权首先是宪法所确认的基本人权,接着才是社会权和受益权 (2)劳动权的体系

劳动权非单个权利,而是权利束 A.宪法中的劳动权

a.个体劳动权——公民个人享有的自主择业权(自由权属性)、平等就业权(社会权属性)、劳动保护权

b.集体劳动权——劳动者团体享有的,团结权、团体协商权以及争议权(劳动三权) 团体协商权是核心,团结权是前提,争议权是保障

个体劳动权是核心,集体劳动权是作为实现个体劳动权的保障手段存在 B.劳动法中的劳动权

宪法中劳动权的具体化,与宪法中劳动权的联系区别在于 a.宪法中的劳动权与劳动法中的劳动权存在位阶关系

b.劳动法中的劳动权利主要是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所享有的私权,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基础,义务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宪法中的劳动权是人们基于公民身份针对国家所享有的,不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基础,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 第三节劳动法的体系与地位 2.劳动法的地位

(1)劳动法的部门法地位(小题,判断) 劳动法应为独立的部门法

劳动法有独特的调整对象——从属劳动关系以及与从属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既不同于隶属性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同于平等性的民事法律关系 (2)劳动法的法域地位

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是具有公私兼容属性的社会法 理由在于

A.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具有公私兼容的属性 B.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3)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简答)

A.劳动法源自民法,与传统民法之间有传承关系

a.劳动法(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法)中的制度设置源自传统民法中的债法 b.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源自属于传统民法调整对象的雇用关系 B.劳动法不仅仅传承了传统民法,更超越了传统民法

a.传统民法以形式平等为价值追求,劳动法则以实质平等为价值追求 b.传统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形式上平等的财产关系而实质上从属的人身关系

c.传统民法对民事关系的调整主要采取自治的调整模式,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具有自治与强制的兼容性

(4)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选择) A.劳动法与行政法之间具有密切联系 a.劳动关系是行政法具体实施的领域之一

b.行政法则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及劳动法的实现起到了保障和协助作用 B.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体现在

a.行政法具有单方性和主动性,一定程度上突出效率价值,劳动法则以实质公平为主要价值追求

b.调整模式方面的差异,内部行政关系以上下级管理为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职权的强制主导,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具有兼容性,综合运用个体自治、团体自治以及国家强制的调整模式

c.代表的利益不同,行政法主要以国家利益为本位,劳动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5)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选择) A.联系体现在

a.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背景是相同的,都是由于工业劳动社会化导致社会关系变化而产生的

b.从二者产生的历史来看,劳动法产生在前,社会保障法产生在后

c.二者都是社会法,调整模式上都具有公私兼容的属性,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法主要是通过“社会连带”来保障老弱病残的基本生存 B.区别主要体现在

a.二者功能不同,劳动法主要是协调劳动关系的运行,社会保障法主要是为了预防工业劳动所导致的社会风险,以及补偿由于社会风险所致的损害

b.二者的调整模式不同,劳动法以个体自治的调整模式为主,以团体自治和国家干预为辅,社会保障法以国家干预为主,以个体自治和社会团体自治为辅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 A.第一类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基金会)与其全体人员 B.第二类主体: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与其全体人员,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与其工勤人员,一般事业单位在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且国务院无另外规定的情形下与它的工作人员 C.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 a.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

b.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 c.军队与其现役军人 d.家庭与家庭佣人

e.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2.劳动者

(1)劳动者的界定和范围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 确立劳动者身份的共同判断标准——从属性 从属性的内容(简答、判断说明): A.人格从属性

劳动者必须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之中,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名成员,劳动者基于劳动契约,在一定期间内,对自己的劳动行为不能自主支配

a.拘束性——劳动行为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及规程由用人单位指定或管理 b.无替代性——劳动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

c.服从性——听从指挥、无权拒绝,违反时接受监督、处罚 B.经济从属性

劳动者必须为他人提供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者经济上的依赖关系,或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为他人目的而劳动 a.生产组织体系属于用人单位所有

b.劳动工具、劳动条件由用人单位提供 c.原材料由用人单位供应

d.由用人单位承担经营风险和危险负担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b.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c.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公民享有参加劳动的机会,并领受劳动报酬的资格)和劳动行为能力(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的特征: a.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同时产生,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b.只有年满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公民才可以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c.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依法享有和行使 d.一部分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之享有和行使,在某些岗位或者工种是受到限制的

(3)劳动者的资格要素(只要求理解) 公民成为劳动者必须具备的若干资格要素 a.年龄——法定年龄

b.健康——主要看劳动者是否具有与其履行劳动义务相适应的身体状况 c.智力——文化条件、从业条件

d.支配自由——能否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 e.就业愿望

f.其他要素——包括道德风纪、任职回避、职数(劳动者同时从事职业的数目)、劳动内容(合法的职业性劳动) 3.劳动者团体(工会)

劳动者团体,通常即工会,即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1)工会的特征(选择) A.阶级性——工人阶级成员

B.群众性——劳动者不分种族、信仰等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区别于中国共产党 C.自愿性——参加工会是职工的权利

(2)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选择、判断) A.工会具有相对独立性

B.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者 C.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4.用人单位

即雇主、雇佣人,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雇员)而存在的另一方主体,即招收录用劳动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且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一方主体

用人单位的外延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类型(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3.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集体劳动权的内容

集体劳动权,又称劳动者的集体权利,是指由劳动者集体享有,并由劳动者的代表——工会来行使的权利,主要指“劳动三权” A.团结权

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B.集体谈判权或称团体交涉权

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C.集体争议权或称团体行动权

主要指劳动者通过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我国未规定 (2)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简答、选择) A.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B.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C.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D.参与检查和监督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F.参与劳动争议或与劳动有关事件的处理工作

(3)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简答、选择) A.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B.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C.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 D.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4)用人单位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选择) 结社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权等权利

(5)用人单位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选择) A.对工会提出的合理请求予以积极回应的义务 B.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的义务

C.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的义务 D.善意谈判的义务

E.禁止从事“不当劳动行为”的义务 用人单位团体与单一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我国由于用人单位团体缺位,故立法上尚未对用人单位团体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劳动就业法 第三节公平就业

1.就业平等权(权利义务)

就业平等权又称平等就业权,是指公民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就业促进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就业平等权对应的国家义务

A.政府具有提供公平就业环境的义务(立法不得违背公平就业原则;自己在录用人员时应做到公平平等;有义务进行广泛、深入的法治宣传) B.政府具有消除就业歧视的义务

C.政府具有扶持和援助就业困难人员的义务 2.就业歧视的界定

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 (1)直接歧视

如果非因工作内在需要,用人单位给予一人比在相似条件下的其他人不利的待遇则构成直接歧视

(2)间接歧视

如果一人属于具有法定前述某一典型特征的人群,用人单位对该人和其他不属于该群体的人适用相同的招聘、选拔、考核、报酬等涉及劳动权利的程序或条件,而结果将不利于该群体则构成间接歧视

(3)就业歧视行为的主体 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 (4)法律责任和救济程序

就业歧视主体应仓单法律责任,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禁止就业歧视 (1)禁止性别歧视 A.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B.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禁止民族歧视和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特殊保障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3)禁止残疾歧视和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保障(注意比例,选择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4)禁止健康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5)禁止户籍歧视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五章劳动合同法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两类主体) (1)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2)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A.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时

B.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招用工勤人员时 C.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D.一般事业单位在招用工勤人员时

E.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未有其他规定时,一般事业单位在招用工作人员时 F.社会团体招用工勤人员时

G.非党派团体、非人民团体、非群众团体的社会团体 (3)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者

A.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至60岁,女16至55岁)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业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B.具有劳动能力 a.精神正常

b.具有劳动所必需的身体机能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也没有劳动能力

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在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合同,在医疗期内、非试用期内不能解除

c.自然人(选择)

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自然人包括: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在校生 3.劳动合同的分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期劳动合同)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A.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B.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简答) (1)合法原则

要求主体合法——双方具有劳动法主体资格;内容合法——合同中确立的权利、义务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平原则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缔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受他人干涉,根据个人意志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 (4)协商一致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5)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要诚实,讲信用,并按照诚信原则履行自己基于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对对方所承担的各种义务 2.劳动合同的形式(小题)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1个月宽限期内,用人单位不订立不违法,劳动者不订立,用人单位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不必支付补偿金

(2)1个月至1年以内,用人单位不订立的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不订立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解除,应当支付补偿金

(3)一年内未订立的,视为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补订书面合同,1个月至1年的时间内,应支付双倍工资 3.劳动合同的内容(约定条款为重) (1)必备条款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内容的一般要求

A.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B.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C.劳动合同期限

D.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E.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F.劳动报酬 G.社会保险

H.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I.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无必备条款的,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用人单位应负法律责任 缺少某些必备条款的并不必然无效

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无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无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实行同工同酬

(2)约定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A.试用期

指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a.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b.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的

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d.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为劳动合同期限

e.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f.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

1、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g.违法约定试用期,责令改正,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B.培训和服务期

培训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服务期指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专业技术培训)或提供特殊待遇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服务期限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到期的,合同顺延至服务期满,另有约定从约定 C.保守秘密和竞业禁止 a.须有存在必要性

b.限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c.限于商业秘密

d.竞业限制条款具有合理性(劳动合同终止后,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2年) e.竞业限制的补偿

D.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实力,为劳动者建立的辅助性保险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对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3)限制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

A.第二职业条款——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B.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只有服务期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可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条款 (4)禁止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 A.歧视条款 B.生死条款

C.保证金条款(押金条款)——不得扣押劳动者任何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劳动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1)履行原则——全面履行 A.实际履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各自的义务 B.亲自履行

当事人双方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由他人代理 C.协作履行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互相给予对方必要的协作 (2)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A.劳动报酬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劳动者有权申请支付令

B.休息休假权的保护——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安排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 C.安全卫生权的保护——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有权对恶劣卫生条件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

A.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B.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离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C.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劳动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标准高于履行地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适用注册地标准的,从其约定

2.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以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1)变更的原则

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合法、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变更的形式

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案例) 1.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概述

(1)解除——解除条件具备,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向将来消灭 A.单方解除——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不必经过对方同意 B.协议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合同

(2)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被消灭,劳动关系终结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A.劳动合同期满的

B.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C.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D.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在以上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终止条件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条件是 A.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

B.解除在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C.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D.双方均有权提出

用人单位提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和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解除(预告解除) B.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辞职) a.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

A.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B.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无须向对方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b.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劳动教养,免于起诉不属于) B.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须提前30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C.经济性裁员

a.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D.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调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于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 4.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1)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 A.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B.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C.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D.经济性裁员

E.劳动合同期满后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F.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H.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2)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按三倍支付,支付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工资指劳动者的平均工资 (3)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B.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C.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D.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五节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法条、小题) 1.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1)特征

A.劳动者的雇用与使用相分离

B.具有三个主体——劳动者、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C.存在一组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要求

采取公司形式,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劳务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地位 A.其是用人单位

B.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5)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特殊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7)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禁止 (8)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执照,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9)用工单位的义务

A.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B.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C.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D.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E.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F.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10)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同工同酬的权利,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 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11)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限制

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2)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是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2.非全日制用工 (1)界定

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合同 (2)合同形式

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订立书面合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 A.禁止约定试用期

B.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4)合同的终止

任何一方随时通知对方终止 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章集体合同法 第四节集体合同的效力 1.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简答) (1)对人效力

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拘束力 A.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 B.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时间效力

在多长的时间内具有拘束力

A.当期效力——在其存续期间内具有拘束力

B.溯及效力——可追溯到对其成立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生效力

C.余后效力——合同终止后对依其订立并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还有拘束力 (3)空间效力

在那些地域、产业(职业)发生效力

A.全国或地方集体合同分别在全国或特定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 B.产业集体合同对特定产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有效 C.职业集体合同对从事特定职业的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有效 2.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 (1)准法规效力

集体合同的标准性条款和单个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对其关系人(单个劳动关系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规范的效力 A.不可贬低效力

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是劳动者利益的最低标准 B.补充效力

一定情况下成为劳动合同的补充 (2)债权效力 (3)组织效力

3.集体合同与劳动基准、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 劳动基准是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七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 第一节工作时间

1.工作时间的概念和性质 (1)概念

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从事生产或者工作的时间,包括工作日和工作周 A.工作日

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 B.工作周

劳动者每周应工作的天数

工作时间以工作日为其主要形式 (2)性质

具有劳动基准的性质 3.工作时间的种类 (1)标准工作时间 由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从事工作的时间 我国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特殊工作时间

A.缩短工作时间(适用之人)

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即劳动者每天工作时数少于8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数少于40小时

a.从事特定岗位的劳动者(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劳动者)

b.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c.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B.不定时工作时间 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激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

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推销、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b.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c.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C.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平均日、周工作时间和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D.计件工作时间

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酬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 E.非全日制工作时间

劳动者每日、每周少于标准工作时数的工作时间

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第三节延长工作时间及其限制 3.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 (1)补休

适用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

应首先安排补休,时间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补休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 (2)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A.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其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工资报酬

B.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C.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D.计件工资劳动者,依照上述原则,支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的报酬

E.综合计算工时制劳动者,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支付不低于其工资15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的,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第八章工资法

第二节最低工资制度 2.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

最低工作标准是单位劳动时间内的最低工资数额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1)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和参考的因素(重点) A.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B.社会平均工资水平C.劳动生产率 D.就业状况

E.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 (2)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程序

A.初步拟定——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或者企业间协会研究拟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B.征求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C.批准、发布和备案

D.调整——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九章劳动保护法

第二节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2.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2)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5)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三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矿山井下作业 B.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C.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A.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B.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C.《高出作业分级》第二级以上的作业 (3)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某些劳动

(4)女职工在产期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后假不少于83天) (5)女职工在哺乳期(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时)禁止从事某些工作

第十章劳动监察法

第二节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 1.劳动监察的主体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一些行业还设置有专业劳动监察部门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劳动监察员——具体执行劳动保障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劳动监察主体的职责、职权和义务(选择) (1)职责

A.宣传法律,督促执行 B.检查遵守法律情况

C.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D.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2)职权

A.进入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B.询问有关人员

C.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文件资料,并作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发调查询问书 D.采取多种方式收集情况资料 E.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义务

A.出示证件、佩戴标志、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B.保守商业秘密 C.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章劳动争议处理法 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3.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中,如果是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而非企业自主进行的改制,法院不予受理

未经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的,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4.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1)着重调解原则

(2)合法、公正、及时原则 (3)三方原则

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劳资政)共同参与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共同参与劳动关系运行 第三节劳动争议仲裁

5.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选择) (1)申请和受理

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2)开庭准备

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送交申请人

受理后5日内将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3)审理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裁决

仲裁庭在审理后,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当结案,经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裁决的,当事人可起诉 第四节劳动争议诉讼 4.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

(1)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 (2)用人单位分离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3)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4)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的,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5)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人为诉讼当事人

第十三章社会保险法概论 第四节社会保险基金 1.社会保险基金概述

(1)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选择) A.强制性 B.储备性 C.互济性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

职工个人缴纳比例,1997年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自愿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为20% (3)基本医疗保险金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 (4)失业保险基金

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5)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不缴纳

第十四章养老保险法

第四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1.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

(1)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1)户口仍然在农村,未进城务工的,参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户口变更至城市,则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章医疗保险法 第一节医疗保险法概述 3.医疗保险法律关系

涉及多方主体,产生了多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政府

政府承担的医疗保险法上的义务来源于宪法中国家对生存权的保障

国家是公民医疗保障权的首要的义务承担者,国家保障公民健康,首先要发展卫生事业,保障公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2)医疗保险机构

承担的主要义务是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3)医疗服务机构 即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同,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4)被保险人

既是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主体,也是承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主体 (5)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只负有强制性的缴费义务

第十六章工伤保险法

第一节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法 4.工伤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修改,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2)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3)非法用工单位造成职工伤害的,按照不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向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第二节工伤认定(选择、判断,工伤与视同工伤) 1.工伤范围 (1)典型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站、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A.因故意犯罪受到伤害的 B.因醉酒或吸毒受到伤害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节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工伤待遇的,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除非职工具有过错,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视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7)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C.拒绝治疗的

第十七章失业保险法

第三节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1.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 (1)资格期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须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不要求连续,可累计)

(2)非自愿中断就业

(3)失业者必须有就业能力

(4)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劳动法总结重点

劳动法重点(优秀)

劳动法考试重点

劳动法复习重点笔记

劳动法期末重点复习题*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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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重点整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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