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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总结重点

发布时间:2020-03-03 04:28: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概述

劳动力【为人所具有的,并在生产使用价值时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人身性、储蓄性、储存短期性、不可间断性、不可分割性、可重复和不可收回

劳动的分类:1职业劳动【报酬是主要来源除外:义工,无偿工】 2受雇劳动【受雇人的身份】 3集体劳动【由雇主组织指挥,以雇主的名义从事的劳动】 4从属性劳动【受雇主约束,从属地位,意志受雇主支配】 5自由劳动【虽受雇主支配,但具有人身自由】 劳动关系【劳动力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认定标志:实质: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即劳动力由用人单位使用的关系形式:劳动合同,工作证,员工名册等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劳务关系的客体是作为产品的劳务 2劳动关系属于生产要素组织关系,劳务关系属于产品交换关系 3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组织成员有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不是劳务接受方的成员,在组织上无从属关系。4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义务转让劳动力的使用权,表现为给付劳动行为,有权获得劳动力再生产的条件,劳务提供者有义务给付劳务行为的成果或使用价值,有权获得劳务费

——劳动合同法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起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11条规定【劳动合同未规定劳动者工资的,按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未订立的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从,除公务员以外的劳动关系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非合同劳动关系 特殊的劳动关系法律适用:1退休人员劳动关系的适用【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2不合格劳动主体【童工等不合格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的,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

劳动法地位:1劳动法是宪法统帅下与行政法、民法并列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2劳动法是经济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3劳动法是宪法统帅下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并列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基本特征:1公法和私法的兼容【公法私法化】2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者管理法的统一 3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关系标准法的结合 4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

基本原则:1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形式:

一、规范性文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地方规章,国际法律文件

二、准规范性文件:劳动政策,劳动标准,抽象劳动行政行为,工会规章,规范性劳动法规解释,集体合同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劳动法律事实【劳动法所确认的能够引起劳动关系的发生,延续,变更,暂停或终止的客观情况——1因果关系 2以劳动法为根据】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劳动行政主体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是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民事法律法规所形成的劳务法律关系。】

劳动法的主体【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组织和机关】——特征:1主体范围广 2主体资格双重或多重性

——劳动合同法37条规定【劳动者在提前30天内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提前三天通知】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5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6其他】 ——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过失性辞退):1试用期限内发现不符合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巨大损害的 4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经用人单位的提出,拒不改正的 5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情形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提前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1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伤不能从事劳动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的 2劳动者经培训人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的变化的】

——劳动合同法41条规定【经济性裁员: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不到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0%以上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天内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劳动合同法44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1期满 2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 3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踪

4用人单位依法宣布破产 5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其他】

劳动合同法46,47条规定【经济补偿:36,38,40,41第一款,44条第一款(除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更高的待遇的合同外)和44条第四和第五款规定的经济补偿计算: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劳动者的工资高于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按平均职工工资的三倍向劳动者经济补偿,最高不得超过12年】

劳动法3条规定【劳动者的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2取得劳动报酬 3休息休假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种类:1劳动者 2用人单位 3劳动行政主体,即劳动管理人员 4劳动团体,工会,用人单位团体等 5劳动服务主体,如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等

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特征:1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2附和合同【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过程】 3双务合同【双方都负有义务】 4有偿合同【一方劳动,一方佣金】

与民事合同相比较的法律特征:

1从属合同【遵守单位要求,为单位劳动,纳入经济组织和生产系统中】 2有限自由合同【劳动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 3最大诚信合同

4继续性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之间持续存在】

5不完全合同【不确定因素难以预料,条款多弹性】

6关系性合同【目的在于确立关系,不在于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

——劳动法18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至始无效,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余部分。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1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方法,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的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

——劳动合同法28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1劳动合同无人格组织上的从属性,后者有 2后者劳务物化,前者提供行为 3后者自行提供生产资料,自担风险,前者不用 4劳务报酬约等于商品交换的价款】

劳动合同的种类:1按主题分 2按期限分 3按合同目的分

劳动合同形式的种类:1允许一般劳动合同采用口头形式,对于特定的劳动采用书面形式 2要求劳动合同一般采用书面,特殊的采用口头 3要求所有的劳动合同都是书面的

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1法定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17条

2约定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17条,可约定试用期,保密,补充保险,培训,福利待遇等 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19条、20条、70条、83条

——劳动法21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法26条规定【非过失性辞退:1劳动者不能胜任此工作的 2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也不能从事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劳动法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患职业病的或负工伤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的 2患病或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其他】

——劳动法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32条规定【劳动者可随时解除的情形:1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外,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着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且无39,40一二款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19条规定【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三年以上至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或劳动合同不超过三个月的不得订立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20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关于服务期:劳动合同法22条

关于保密条款:保密义务的客体,仅限于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商业秘密【不被公众熟知的,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劳动合同法23条,保密条款或协议可以约定的事项:1保密义务人 2保密内容 3保密措施 4保密待遇 5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劳动合同法23,24,90条

——劳动合同法23条规定【保密义务是指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竞业期限内按月定期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条款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1高管 2高级技术人员 3其他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关于保证金条款【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缴纳货币或者其他财物而在有特定的违约或者解约行为时不予退还,并由此作为缔约劳动关系的前提】——两种情形1劳动合同法第9条 2允许缴纳保证金

关于赔偿金和违约金的条款——劳动合同法25条 关于限制工资权的条款【即允许用人单位扣除工资,要求劳动者部分放弃工资支配自由等限制劳动工资权的合同条款】

关于歧视条款——我国立法明令禁止 关于生死条款【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伤亡意外情况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条款——违反了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1合法原则 2平等原则 3自愿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8条,是指劳动合同录用过程中,尤其是招工录用阶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的相互如实告知满足对方信息需求的义务——是属于先合同义务,在成立前的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义务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劳动合同法26条

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14条

劳动合同的效力:成立——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表明合同已经存在。生效——即发生了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16条的是属于成立即生效的一般情况。

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开始用工【劳动合同法第

7、10条】劳动合同生效的含义及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法第3条,合同生效 劳动合同有效的要件:1合同主体适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 4合同形式合法【应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生效】5订立的程序合法

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26条:1意思表示不真实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3违反法律、行政法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至劳动合同确认无效之间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28条,应当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一旦被确立无效,其所确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即为事实劳动关系,

38、39条,赔偿责任8

6、93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原则29条,全面履行 劳动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1履行不明确的条款规则

2地方劳动条件基准选择的规则 3向第三人履行的规则 4履行约定之外的劳动给付的规则 5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则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单方依法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变更对象:1是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条款 2依法可变更的 3是引起合同变更的原因所指向的条款

用人单位变动【劳动合同法

33、34】分为组织变更和非组织变更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效力的消灭,终止是劳动合同关系消灭 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1协议解除 2单方解除【预告辞职,即时辞职,即时辞退,预告辞退,裁员】 3法定解除 4约定解除 5过错解除 6无过错解除

劳动合同终止事由:1合同期满 2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 3劳动者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4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 5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6其他

延期终止:1危害作业,未进行健康检查的2因公负伤,丧失部分劳动力 3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孕期,产期,哺乳期 5连续工作满15年 6其他 劳务派遣【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单位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等项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事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 适用范围:1岗位限制 2非全日制限制 派遣劳动者的权利:1平等待遇权 2团结权

非全日制劳动【劳动者可以与多个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只提供非全日工时的劳动用工形式】——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则:1可以用口头的方式订立合同 2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工单位订立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 3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终止的特殊规则:1任何一方都可以,无需同意 2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无需预告 3任何一方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实体条件 4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基准法的适用:劳动合同法72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计薪工作日/8)X(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X(1+浮动系数)

集体合同【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建立的,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意义:1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集体合同可以作出高于约定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 2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工会为主体可以改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利于平等协商、保障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平等、简化劳动合同程序内容】

——劳动合同法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法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劳动者全体讨论通过】

——劳动法3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该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合同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天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时生效】

——劳动法35条规定【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都具有约束力。职工对于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的内容结构:1标准性条款 2目标性条款 3劳动关系运行条款 集体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原则 2平等合作原则 3协商一致原则 4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原则 5维护公共秩序原则

程序主要环节:1确定集体协商代表 2集体协商 3职代会讨论通过

集体劳动合同效力形式:1准法规效力 2债权效力 3组织效力【设定组织】 劳动基准【法定最低劳动标准】 集体劳动合同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先于集体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的劳动者利益若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根据集体合同作出相应的调整,否则以集体合同的规定为准 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为制定主体,只在本单位范围内适用,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则,是用工自主权和职工民主管理权结合的产物】 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4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1职工参与 2报送审查备案 3公告或告知劳动者 劳动定员【是根据企业既定的生产经营方向及其规模所指定的,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技术组织条件下,企业机构的设置和企业各机构配备各类人员的数量界限】 劳动定额【是指为规范的确定劳动任务而制定的,在一定技术组织条件下劳动者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或工作所需的劳动消耗量】

优化劳动组合的规则【即用择优的方法,对企业的劳动组织进行在构造,使企业的劳动力配置得以合理化】

惩戒权【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实施纪律处分的权利】 职工代表大会【是经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民意机构,不具最高效力,企业内部最高效力是股东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1审议建议权 2审议通过权 3审议决定权

平等协商制度【职工方与企业方就有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利益的事务,平等的交涉、对话和商讨,以实现相互理解和合作,并在可能的条件下达成一定协议的合作】

——劳动法36条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劳动法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41条规定【工作时间的延长限制,与工会协商后每日可延长一小时,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42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例外:1自然灾害,事故发生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和交通运输路线发生故障的,需要及时抢修的】 ——劳动法44条规定【1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得低于工资的150%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且不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报酬

3法定节假日的,不低于工资的300%】

——劳动法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休假】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的表现形式:工作小时,工作日,工作周 最高工时标准【又称法定最长工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自然时间内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标准和不标准的

非标准的工作形式【1缩短工作日及适用范围:矿山井下、高山作业、严重毒害、特别繁重的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的特定岗位。夜班,少一个小时。哺乳期女工。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 2延长工作日及适用范围——自然或技术条件制约的 3不定时工作日——高管,长途运输等 4连续工作日——交通,铁路,邮电,水运等】 休假:1法定节假日 2年休假【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年假】3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起居住的。看望配偶的,每年一次,一次30天。未婚职工看望父母的,原则上一年一次,一次20天】

延长工作时间——1加班【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进行工作】 2加点【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时间进行工作,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

加班加点工资标准:1加点不低于正常工资的150% 2周休日加班不低于正常工资的200% 3法定节假日加班不低于正常工资的300% 工资【职工劳动报酬】——特征:1基于劳动关系所得 2履行劳动义务的补偿 3以法规政策合同为依据 4以法定的方式支付

工资的职能:1分配职能 2保障职能 3激励职能 4杠杆职能

工资立法的原则:1按劳分配的原则 2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的原则 3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

工资权【1取得权 2支配权 3保障权 4参与权】 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劳动法47条

工资的构成:1基本工资【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 2辅助工资【1奖金 2津贴补贴】

工资形式:1计时工资:实行周40小时工作制的21.16天(21.75),小时工资标准是日工资/8的商。2日工资=月工资/21.75 3年薪【一般适用于企业高级职员,目前仅适用于企业经营者】

最低工资保障【国家依法规定的,当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劳动法48条,49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1比重法 2恩格尔系数 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1货币支付规则

2直接支付规则 3足额支付规则 4定期支付规则 5定地支付 6优先支付 7紧急支付

劳动保护【针对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及各项其他因素的保护】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是防止和消除劳动过程中伤亡事故的技术规则为基本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安全的法律规范】——工厂,建筑工地,矿山 劳动卫生技术规程:1防止有毒物质 2防止粉尘 3防止噪声和强光 4防止电磁辐射 5防暑降温,防冻取暖和防潮湿 6通风和照明 7卫生保障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各级负责人、职能科室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对各自职务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的制度】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申报制度 2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制度 3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制度 4职业病告知制度【作业场所危害告知、设备、材料危害告知、劳动合同告知】5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6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和控制制度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1禁止安排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劳动【矿上井下、森林采伐、四级强度、高处作业、连续负重】 2四期的保护【经期,孕期,哺乳期,产期】 未成年工【16-18的劳动者】——劳动禁忌,健康检查,特殊保护登记

——劳动法59条规定【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 2四级体力劳动】 ——劳动法60条规定【女职工的经期保护:高出低温冷水等三级强度】 ——劳动法61条规定【女职工的孕期保护:1三级劳动强度和其余禁忌的 2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夜间和延长工时的劳动】

——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90天(98)】

——劳动法63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1三级体力劳动以及哺乳期禁止事项 2不得安排延长工时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1矿山井下 2有毒有害 3四级劳动】

劳动就业

就业法的原则:1平等就业原则 2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3城乡统筹就业原则 4照顾特殊全体就业原则 劳动者的就业权:1就业竞争权 2平等就业权 3自由择业权 4职业安定权 5公共就业保障权

公平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公平的就业机会,既包括形式公平意义上的反就业歧视,已形成公平竞争就业的环境,又包括实质公平意义上的对待就业群体以扶植、援助和保护,弥补特殊就业群体获取就业机会对待不足。——其基本要求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就业的权利】——基本原则:1机会均等 2同工同酬

反就业歧视——劳动法12条规定【范围仅限于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和宗教信仰的歧视】

反就业歧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特殊的就业保障【针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所采取的特殊保障措施】

职业培训【是指根据社会职业的需求和劳动者从业的意愿及条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劳动者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职业技能的教育训练活动】——1服从社会职业需求 2满足劳动者从业意愿 3职业培训应适应劳动者的从业条件 4符合职业化的要求

立法原则:1先陪后用原则 2按需培训的原则 3培训费用合理分担 4培训效益责任原则 5学用一致原则

培训形式:1学徒培训 2就业训练 3技工学校培训 4劳动预备制培训 5职工培训

社会保险【是与劳动风险相对的一个概念,为了确保劳动者的生存和劳动力的再生产,国家和社会对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者暂停终止劳动的劳动者,采取的通过一定物质帮助,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基本属性:1社会性 2强制性 3互济性 4福利性 5补偿性 6差别性

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

保险人的职责:1基金收藏 2待遇给付 3基金管理 4日常服务 5不得牟利 社会保险结构:1国家基本保险 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 3个人储蓄保险

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1工资 2工龄 3保险费 4特殊贡献 5经济社会政策

养老保险【指劳动者在因年老或者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领域,定期领取生活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养老保险的三种形式:1退休 2离休 3退职 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1退休年龄条件 2退休工龄条件 3其他 4离休和离职 5权利丧失条件

退休待遇的内容:1退休金 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3其他 离休待遇:1办法干部荣誉证,提高干部级别 2原工资+补贴 3保健医疗 4补助费,护理费 5其他

退职:1按月发放原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1不包括自愿失业 2失业救济金,组织生产自救和专业训练等其他物质帮助形式 3保障基本生活和再就业

失业待遇享受条件:1失业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交满12个月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指职工因工而至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指保障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非因公患病或负伤后在医疗上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险事故仅限于职业病意外患病和工伤以外负伤,以及该病伤所致残废 医疗保险待遇的内容:1医疗期待遇 2疾病津贴 3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是指保障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而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对象:1生育保险只对已婚妇女劳动者实行的经济帮助 2只适用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已婚女职工,并且还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属于短期性的补助。1医疗服务 2产假 3生育津贴 死亡保险【是指保障被保险人供养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或者被保险人在其供养亲属死亡后,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福利【又称职业福利或劳动福利,是指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为满足劳动者生活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向职工及亲属提供一定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的物质帮助】——1补偿性 2均等性 3补充性 4集体性 5差别性

——劳动法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保险制度,保险基金和保险事业,使劳动者在患病,工伤,生育,年老,失业的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内部依法设立的,负责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组织】 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调解程序:1申请 2争议受理 3调解前准备 4实施调解 5协议效力

——劳动法77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争议,可以调节,协商,仲裁和诉讼】 ——劳动法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一方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法83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天内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判决也不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包括对劳动争议依法审理并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系列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 3劳动争议仲裁庭 4劳动争议仲裁员 5劳动争议仲裁的参加人 管辖:1地域 2级别 3移送 4制定 劳动诉讼【是指法院在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

1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 2职业病认定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不负举证责任 3工资拖欠案件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只需要证明其履行了劳动义务即可 劳动监督【是指法定监督主体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主体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实行检查监督纠偏处罚一系列监督活动】

——劳动法91条规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1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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