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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发布时间:2020-03-04 00:01: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9.1.我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信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成协议,但在我方最后所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文字。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商讨,同时又发现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趋疲,因此,未及时给予答复,外商又连续来电催开信用证,我方拒绝开证,试分析这一拒绝是否合理? 答:(1)本案中我方拒开信用证是合理的。(2)根据《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接受的条件之一是: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来的交易条件,若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则不是一项有效接受。(3)在本案中我方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字样,属于有条件接受,后一直没有签署确认书,故未构成有效接受,故合同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对方要求我方开信用证,我方有权拒绝。 9.2.英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是老顾客关系。A一直把货物供。给B。美国C公司冒充B的名义,与A签订了进口合同。C从A处取得货物并向A支付了货款,后来A发现C是冒充的,因此A向C追回货物,但遭C的拒绝。请问:在上述情况下,A有无权利向C追回货物?为什么?

答:在此情况下,A有权向C追回货物。因为A与C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在违背了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确立的,不构成有效合同,故A可以向C追回货物。

9.3.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电传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电传称:“接受但价格减5%”,我尚未对此作答复,由于该商品市场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电称“无条件接受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在此情况下,我方可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我方可告之英商合同未成立,其6月3日接受是无效的。然后可按上涨市价向美商重新报价,或寻找其他客户以上涨市价达成交易。(2)按照《公约》规定,发盘终止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项为发盘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如果受盘人后悔又表示接受,即使在原发盘的有效期之内,合同也不能成立。(3)本案例中,6月2日收到的英商电传即是一项还盘,还盘到达我方,我方原发盘即失效,而荚商在6月3日作出的接受表示是对一个失效的发盘作出的,不是有效的接受,合同未达成。

9.4.拟出售一台X型机床给B,A在发盘电报中说:“确认出售一台X型机床„„(其它各项交易条件略)请电汇一万美元。”B立即复电:“确认你方来电,同意各项交易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一万美元,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但A接到回电后未作任何答复,并把这台机床以更高的价格卖给C,事后双方发生争议。问:在上述情况下A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在上述情况下A的做法完全合理。因为B的复电实际上构成了一项还盘,当B做出还盘后,A的发盘失效,对A不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A完全有权出售自己的机床给其他客户。

9.5.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10时,以自动电传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 答:(l)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我方最好的选择办法是尽快撤回发盘,并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到达受盘人,使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时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则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只能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因为按《公约》规定:在合同签订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发盘人,发盘得予撤销。(3)如果第M天上午9时发现,但客户已接受发盘,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具体措施有:提供最近与其他客户的成交证明,确系报错,请对方原谅;为对方提供额外便利的条件或凭个人私交等,争取对方同意我方更正错误。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引以为戒。

10.1.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的痕迹。

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货物被水浸泡。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答:(1)进口方不能向卖方索赔。(2)按FDB条件成交,卖方应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于买方指派的船只上,完成交货义务。但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从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开始转移给买方。就本案例而言,包装物破裂不是在越过船舷前而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进口方自己承担。 10.2.我公司与外商按CIF成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当我出口公司凭有关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时,进口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试问:进口方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本案中进口方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2000年通则》对于CIF的解释,我们可知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限是在装运港的船舷,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一旦货物越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则风险由买方承担。受载船只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发生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这种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获款,买方凭单交款。所以进口方应接受单据,支付货款。

10.3.我公司按EXW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答:(1)买方的行为不尽合理。(2)按《2000年通则》解释,在EXW条件下,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货物的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货物的包装要求做了规定,则卖方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3)本案中,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时,并没有提出电缆的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只是提出包装不适合出口运输,这说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就货物的包装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按照《通则》解释,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和拒绝支付货款显然理由不充分。

10.4.我某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答:(1)我方不能以风险划分界限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2)按照CF’R条件成交时,尽管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已转移给卖方,买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按照有关惯例的解释,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来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3)本案中,很显然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来办保险手续,而货物却已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卖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卖方为由拒绝对方的索赔。

11.1.大连某厂向中东出口一批门锁,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要买方认可回样之后方能发运。2月下旬买方开立信用证上亦有同样文字。该厂三次试寄回样,均未获买方认可,所以该厂迟迟未能如期装船。到5月份后,外商以延误船期为由提出索赔要求,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1)我方不能受理对方的索赔要求。因为,虽然我方未能如期装运,但并不是由于我方原因,而是由于对方未能及时认可回样。 (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合同已无法履行,我方应与对方协商撤销原合同,宣布原合同无效,买方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若买卖双方仍有交易愿望,则属一笔新的交易,与此无关。

11.2.甲方与乙方订立了一份CIF合同,甲方出售200箱番茄酱罐头给乙方。合同规定“每箱装24罐Xl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了200箱,每箱24罐,每罐n克,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1倍,但买方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买方有这种权利吗?为什么?

答:在本案例中,由于卖方未按合同中关于品质的规定交货,买方应该有这种权利。因为: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品质条款是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之一,即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本案例中,采用了规格这种方法表示品质,违反规格交货。就说明卖方违反了合同的品

收货物。除非买方宽容,主动放弃其权利。在本案例中,买方不能容忍对方的违约行为,所以可以拒收货物。 (2)在实际业务中,买方对规格的要求,是为了将来进口品能够适销对路,而卖方违反规格交货,使买方的营销计划不能实现,从而破坏了买方的商业目标。从这一点上说,买方也有权拒收货物,并撤销合同。

11.3.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规定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答:(1)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2)合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就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虽然可以委托商检机构对货物再次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 (3)因此,本案例中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

12.1.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大米l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答:买方可以主张以后各批均撤销。因为根据分批装船的法律规定,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规定装运,就可作为违反合同论处。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其中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品质霉变,即卖方未按品质规定交货,故从第五批以后的各批买方均有权撤销。

12.2、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运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答:(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公义付。(2)国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3)因此,符合合同规定,银行不能拒绝议付。 13.1.有一批已投买保险的货物,受载该批货物的海轮,在航程中发生火灾。经船长下令施救后,火灾被扑灭。经事后检查,该批货物损失情况如下:第一,500箱货物受严重水渍损失,无其他受损迹象;第二,另有500箱既受热熏损失,又受AB水渍损失,但未发现任何火烧的痕迹;第三,200箱着火但已被扑灭,有严重水渍损失;第四,300箱已被烧毁。试问上述四种情况,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为什么?

答:在本案例中,由于事故是发生在海上航行的载货海轮上,因此,货物所遭受到的一切损失均属于海损范围。上述四种损失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其性质也不同。第一种损失:货物只受到了水渍的损害,根据当时的情况判断,肯定是在灭火行动中,被灭火的水淋湿或浸泡而导致的。应当属于共同海损,困为灌水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施救行动,而这批货损是施放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二种损失:由于没有发生任何着火的痕迹,我们可以理解为,受热熏损失的货物属于单独海损;而对于水清部分则可列为共同海损。第三种损失:由于这200箱货物已经着火,但被扑灭,虽然有严重的水渍损失,但还是只能列为单独海损。这是因为,货物已着火,如不施救,该货物将被烧毁。第四种损失:这300箱已被烧毁的货物显然属于单独海损。

13.2.一艘载运出口货物的轮船在航行途中前舱起火,船长下令灭火,火被扑灭后船上造成以下损失:①部分服装被烧毁;②灭火时一部分布匹被水浇坏;③为了灭火方便船甲板被切开损失一部分修理费;④一部分纸张被水浸毁。试问:以上各种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为什么?

答:以上各种损失中的①属于单独海损,②③④属共同海损。因为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几个条件即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产生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必须是自动有意采取的行为;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的措施;必须是非常性质的损失。案例中的②③④符合这几个条件,故属共同海损。案例中的①白于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故属单独海损。 14.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

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 答:(1)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2)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白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其他任何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3)本案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窗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14.2.甲为汇票的出票人,指定乙为执票人,丙为受票人。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在到期日前向受票人丙提示汇票并获承兑。但至汇票到期日,丙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向了付款。问:丁此时有何权利?如何行使?

答:丁有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因为在本案例中,甲、乙都是丁的前手,丁是甲和乙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担保汇票必然会承担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付,则持票人立即产生追偿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即其前手追索票款。

14.3.我国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外贸公司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家公司(卖方)签订了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外贸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全套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的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遇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国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外贸公司支付货款。试问:我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理由是什么?

答: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在此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合同中的买方——我外贸公司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 15.1.某年10月,我国某外贸公司同一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交货期为当年12月。由于同年

7、8月间产区遭受旱灾,产品无收,出口人不能依约交货,于是以遭受不可抗力为由,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问该项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能成立。因为产区发生的旱灾是在出口合同签订之前。

15.2.某公司以CIF条件从美国进口一套设备。合同总价款为800万美元。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1200万美元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我公司迟迟收不到货,因而影响到自己的生产、经营。故此,我公司在索赔期内向美方提出索赔,而美方却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院将如何判决?

答:美国法院可能判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为罚金,并宣布对合同规定的1200万美元的违约金规定不承认。原因是:(1)关国属英美法系的国家,而英美法系把违约金严格地区分为“罚金”和“预约赔偿金”。认为前者是无效的,不可强制执行;后者是有效的,可以强制执行。至于二者之间怎样区分,要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而定。如果当事人的意图是要惩戒或预防违约的发生,则违约金就是“罚金”;如果当事人是为减少将来计算违约损害的麻烦而规定的,即属于“预约赔偿金”。(2)就本案例而言,由于合同只简单订明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需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易让人理解为这是为了预防违约而制定的。另外,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额较高,超出合同价款的一半也易让人理解为这笔违约金具有惩戒性质,即为“罚金”。如果我方公司不能提供自己因卖方延迟交货而遭受损失与这1200万美元的违约金大体一致的充足证明,法院就会因其过高而将此违约金判定为“罚金”而不子承认。 15.3.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请问:在此情

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公司应吸取什么教训?

答: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不可抗力的概念很清楚,即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本案例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本案例告诉我方:①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②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17.l.我某公司按FOB青岛/烟台出口玉米300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临近装船期,我货物尚分散在各地,一时难以全部集中到一个港口,于是只好分别在青岛、烟台两港口各装150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只船上。问这样做是否符合来证的要求?为什么?

答: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货物在不同港口装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不能视为分批装运。所以,我方的交货方式完全符合来证中关于不许分批装运的要 17.2.假如信用证规定商品等级为二级品,我因货源关系以一级品交货,即以好货代次货,并自愿以次货价格收汇,而且经进口商确认同意。交单时商业发票上注明“一级品”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要求卖方所提交的所有单据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据之间表面上的任何不一致,均可被视为不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有权拒收一切与信用证不相符的单据。商业发票是信用证执行过程中的重要单据之一,更受到严格要求。在本案例中,货物等级由“一级” 变为“二级’显然不能满足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议付。

17.3.我方公司按CFR条件出口一批化工原料,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为

3、4月份装船,未明确可否分批装运。在我方租船订舱时发现,由于货物数量较大,没有足够的舱位,必须分2至3次装运。对此,你认为我们是否有必要要求国外改证?

答: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未明确写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那么可以理解为允许分批装运。因此,在本案例中,只要我公司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完成发货,没有必要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我们就可以分批发货。 17.4.信和证在提单条款中常规定:Full set 3/3Origind Bills Of Lading„„或Fullset2/3 orignalBills Lading„„,其中的3/30和2/3是什么意思?

答:在上面两个分式中,分母都是“3”,表明在一批货物的运输中,正本提单必须签发三份;分子表示根据信用证要求要向银行提交的正本提单的份数。在题目中,3/3表示银行要求必须签发正本提单三份,一并向银行提交2/3则表示签发三份正本提单,只要向银行提交其中两份——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中肯定还有其他条款来规定另一份提单的用途。

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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