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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子街街道绩效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2:55: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坡发[2012] 号

中共天心区坡子街街道工作委员会 天心区坡子街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坡子街街道2012年度创先争优

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街属各部门(站、所)、社区:

为全面提升街道各部门、各社区工作效能,调动全体干部工作积极性,在全街形成创先争优、自加压力的良好氛围,确保街道各项工作目标优质高效完成,促进街道工作全面发展,现将经街道工委讨论研究同意通过的《坡子街街道2011年度创先争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你们认真组织本部门(社区)干部进行学习,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天心区坡子街街道工作委员会

天心区坡子街街道办事处 二0一二年 月 日 坡子街街道2012年度 创先争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街道各部门、各社区工作效能,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在全街形成创先争优、自加压力的良好氛围,各项工作目标优质高效完成,促进街道工作全面发展,根据区人社局干部绩效考核办法,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创先争优绩效考核分部门绩效考核、社区绩效考核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三部分。

1、考核对象分别为街属各部门、各社区和街道在编在职人员(含聘用学生干部)。

2、领导改非、离岗人员、重大疾病(癌症、重性精神病)等长期病休人员参照称职(二等)处理。

第三条 成立街道创先争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街道工委书记任考核领导小组组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工委副书记任考核领导小组副组长,党群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街道党政办内,由党政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人事专干负责考核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考核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突出争创;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五条 创先争优绩效考核基本分为80分,其中工作完成情况占60分,民主测评情况占20分,创先争优绩效考核实行特色亮点工作加分制和绩效考核扣分制。

创先争优绩效考核得分=工作完成情况得分+民主测评情况得分+特色亮点工作加分(每次工作年内只能加分一次)+绩效考核扣分

第六条 工作完成情况得分(60分)

一、部门、社区工作完成情况得分标准

1、严格遵守街道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参加各类集中的学习、教育和其它活动。

2、严格按照工作职能职责狠抓工作落实,完成好绩效考核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及时做好资料整理、信息报送、台帐归档等工作。

3、扎实做好各项迎检工作,确保不出现人为扣分情况。

4、政令畅通,不推诿塞责,认真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个人工作完成情况得分标准

1、积极参加各类集中组织的学习、教育和其他活动,完成好各项学习任务,按要求及时填写好考核记实手册。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3、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勤勉尽责,干部群众满意度高。

4、严格遵守街道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5、政令畅通,不推诿塞责,认真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 民主测评情况得分(20分)

1、部门考核由部门负责人、社区负责人两部分进行民主测评及工委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组成,其中工委领导按40%、部门负责人、社区负责人分别按30%标准计分。

2、社区考核由部门负责人、服务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街单位负责人、社区党员、社区居民代表)两部分及工委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组成,其中工委领导按40%、部门负责人、服务对象分别按30%标准计分。

3、个人考核:机关由机关工作人员(社区由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及工委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组成。民主测评被评为优秀记20分,称职记18分,基本称职记10分,不称职记0分。优秀等级比例不得高于15%,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级比例不得低于2%。

第八条 特色亮点工作加分

一、部门、社区加分标准

1、在全区重点工作季度讲评中获得

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2分、1分。

2、工作获得国家、省、市、区级荣誉的分别加7分、5分、3分、1分。

3、获得示范性项目、基地等授牌或命名的,国家级加7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区级加1分。

4、工作经验、典型做法在主流媒体、权威刊物推介或发表的,或者在各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典型发言的,国家级加7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区级加1分。

5、开展的工作或活动在各级主流媒体和权威刊物上被宣传报道的,国家级加4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区级加1分。

6、主动争取并圆满完成各级检查、评比,并获得肯定,经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的,国家级加7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区级加1分。

7、为街道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经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的,加3分。

8、以上同一工作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加分。

二、个人加分标准

1、工作获得国家、省、市、区级荣誉的,相关部门(社区)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分别加7分、5分、3分、1分。

2、获得示范性项目、基地等授牌或命名的,相关部门(社区)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分别按国家、省、市、区级加7分、5分、3分、1分。

3、工作做法在各级会议上做经验介绍、典型发言的,相关部门(社区)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分别按国家、省、市、区级加8分、6分、4分、2分。

4、在全区重点工作季度讲评中获得

一、

二、三等奖的,相关部门(社区)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分别加4分、2分、1分。

5、组织撰写的工作经验、典型做法在主流媒体、权威刊物推介或发表的,个人分别按国家、省、市、区级加8分、6分、4分、2分。

6、组织策划的新闻信息在主流媒体或权威刊物上被宣传报道的,个人分别按国家、省、市、区级加8分、6分、4分、2分。

7、为街道争取政策之外大额工作经费的,个人分别按10万以上(含)、5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上(含)加6分、4分、2分。

8、为街道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经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的,个人加3分,该项限1—3人。

9、创先争优,率先垂范,在街道起到模范和表率作用,经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的,个人加3分,该项限1—3人。

10、以上同一工作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加分。具体责任人为多人的,由多人分配所加分数,所分配的分值之和不能超过应加分总数。

第九条 绩效考核扣分

一、部门、社区扣分标准

1、违反街道有关规章制度的,每次扣2分。

2、没有完成绩效考核目标任务的,每项扣1分。

3、政令不畅通或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街道工委、办事处交办工作任务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4、在各项迎检工作中,造成人为扣分或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5、不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每次扣1分。

6、因工作作风问题被媒体曝光或通报批评,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5分。

7、部门在季度绩效考核中有干部被评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每次扣部门季度总分2分。

二、个人扣分标准

1、不遵守街道工作纪律,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或者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无故不参加街道及以上的各类会议、学习和活动的,每次扣0.5分。

2、未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包括没有在党政办备案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一天以内的,每次扣1分。

3、工作责任心不强,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被市区、街通报批评、公开检讨、扣发津补贴、待岗处理的,每次分别扣 5(1)分、10(5)分、15(10)分、20(15)分。

4、因工作作风问题被媒体曝光或通报批评,或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0分。

第十条 在年度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有第一款情形的,部门、社区及其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有第二款情形的,个人直接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一、部门、社区部分

1、部门、社区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在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等工作出现严重问题,被上级通报批评且影响街道该项工作在全区排名的。

3、社区未完成财税任务或未完成案件查办任务的。

4、出现其他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个人部分

1、个人季度绩效考核连续两次评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

2、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治安或参与赌博、吸毒、色情等活动,被相关部门处罚或告知本单位的。

4、未履行请假手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一天以上的。

5、出现其他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创先争优绩效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部门/社区/个人对照考核办法提交工作完成情况自评表和特色亮点工作加分项目申报表,并附相关加分项目证明材料,如宣传报道、荣誉证书、获奖文件复印件、奖牌照片、经验汇报材料等。

第十二条 部门、社区根据考核结果排出名次。

1、部门季度考核得分达到75分(含)以上,部门人均奖励2000元,社区季度考核得分达到75分(含)以上,社区负责人奖励2000元;低于75分者不予发放。

2、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前三名的,第一名部门负责人按5000元、一般干部2000元;第二名部门负责人按4000元、一般干部1500元;第三名部门负责人按3000元、一般干部

8 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社区年度绩效考核前两名的分别奖励10000元和6000元(社区主任按高于一般工作人员60%、副职按高于一般工作人员40%的标准进行分配后,社区再根据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个人创先争优绩效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1、个人季度考核结果根据得分排名决定,优秀等级比例不得高于15%,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级比例不得低于2%,根据评定等级发放季度绩效考核奖金。部门、社区负责人被评定为优秀等级的,绩效奖金为1500元,被评定为称职等级的,绩效奖金为1200元;一般干部被评定为优秀等级的,绩效奖金为1300元,被评定为称职等级的,绩效奖金为1000元,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级的绩效奖金为800元,被评定为不称职等级的绩效奖金不予发放。每个季度绩效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并报区人事局备案。

2、个人年度考核结果根据四个季度总分排名决定(总分相同时,看不称职票数情况,多者排名在后;如果还相同则再看基本称职票数情况,多者排名在后;依次类推),优秀等级比例不得高于15%,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级比例不得低于2%,年度考核直接与年度绩效奖金挂钩,具体操作办法由创先争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决定。被评为优秀的,根据得分排名,按区人事局分配名额直接推荐参评区优秀。

3、评优按照评优比例,中层干部、一般干部、阶段性工作突出干部的比例为4:4:2。

4、个人季度绩效考核连续两次评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并由街道纪委与其谈话,并进行立案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在当年全区绩效考核中,所在部门各线考核加分情况奖励办法由创先争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

2、

3、4项工作按国家、省、市级分别奖励外再另行奖励相关部门(社区)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十六条 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的奖励标准按照部门负责人的平均标准给予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坚持公平公正、事实求是,反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一经发现视情节扣减有关奖励,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除上级部门有另行规定的除外,街道已经实施的相关考核文件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考核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考核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街道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报街道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街道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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