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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实务案例集

发布时间:2020-03-03 03:24: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导游实务案例集

案例题1

地陪小韩带领香港旅游团一行28人浏览W市。按照旅行社计划安排,旅游团在W市浏览六个景点,安排两家商店购物。然而在浏览过程中,小韩擅自增加购物点,安排游客去她朋友新开业的珍珠馆。领队委婉提醒小韩不妥,但小韩仍我行我素。到珍珠馆门前,许多游客不愿下车,小韩便说:“请大家给点面子,进去看看,不购物也没关系,游客们这才懒洋洋地进去。行程结束,快抵达机场时,小韩致欢送辞后,领队依照惯例,给小韩一个内装小费的信封。小韩接过后,当着游客的面拆开,一看里面装的是50元人民币,心里极不舒服。她让游客在车上等一会儿,自己下了车。不一会儿,小韩手上拿着一大把零钱回到车上。她解释说:“各位朋友,我刚才已经说了,感谢大家在W市期间对我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说着扬扬手里的钱,“大家的心意我领了,这小费我不收,钱来自大家,我把它还给各位。”说完,小韩将这50无零钱逐一分发到游客手上。游客手上拿着这些钱,眼睛却怔怔的,车厢里的气氛顿时凝固。几位反应较快的游客马上拿出50元,甚至100元给小韩,说这是他们个人给小韩的一点小意思,请别嫌少,但更多的游客用责怪的眼神看着领队。

请问小韩在处理整个事件中有哪些不妥之处?你认为正确处理的措施应该怎样?

[分析提示]

小韩在处理整个事件中的不妥之处有:

(1)

(2)

(3)

(4)安排购物次数超出规定,且擅自带游客去非定点商店购物; 未接纳领队建议,强带游客进行购物; 当游客面拆开信封,令领队难堪; 让游客在车上等,自己下车换钱;

(5)把领队按惯例给的小费退给游客;

(6)以暗示方式向游客索要小费。

正确处理措施应该是:

(1)带游客到定点商店购物,且避免安排次数过多;

(2)遵循“自愿购物,需要购物”的原则,购物应建立在游客的需要上;

(3)尊重领队意见和建议,注意给领队面子,尽量避免与领队发生正面冲突;

(4)不擅离职守;

(5)领队给小费是对小韩工作的肯定,应接受并表示感谢;

(6)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游客索要小费。

案例2

一个23人新加坡旅行团在N市由地方导游员王小姐负责接待。午后参观某佛寺后,王向大家介绍本地一家新开业的珍珠馆。她说:“店主是我的好友,保证价廉物美。”

在珍珠馆,一位姓朱的女士对标价为4000元的珍珠项链发生兴趣。王立即主动介绍识别真假珍珠的方法,并为其讨价还价,最终以900元成交。

16时40分,旅行团浏览某景点,因景点即将关门,大家匆匆摄影留念后即离去。在返回饭店途中,数名男士提出去书店购买中国地图,几位女士则希望购买中国烹饪书籍,王小姐表示可以安排。

次日出发前,朱女士手持前日所购的项链要求王小姐帮其退换,说:“一位对珠宝很内行的朋友认定它为残次品。”王表示不可能退换。上午结束参观后,她又带全团去一家定点工艺品商店,许多人不感兴趣,只在车中坐着。王小姐恳求说:“大家帮帮忙,不买东西没关系,进店逛一圈也可以。”于是,一些旅游者才不情愿地下车、进店。

13时30分,赴机场途中,数名旅游者又提起购书一事。王小姐说:“没有时间了。”

一周后,旅行社接到新加坡组团社发来的传真,声明该社今后若有团赴N市,不能由王小姐带团。

[分析提示]

被投诉的原因:带旅游者到非定点购物商店购物;介绍商品不实事求是;有与经营者串通欺骗游客消费之嫌;拒绝帮助游客退换商品;在做了承诺的情况下,没有安排游客购书;多次强制安排购物,影响了正常的浏览活动。

案例3

2000年“五一”黄金周某市A旅行社发出一个团前往海南,合同约定住宿三星级饭店,由于住房紧张,在三亚只能住海边度假村的一所别墅,没评星级。团队入住后,游客发现房蚊子特别多,部分游客认为不符合标准,向导游提出不满。导游解释:其他团队都没地方可住,你们有这个地方已经很不错了。后来游客集体抗议,要求换房,海南的地接社B的老总闻讯驱车赶来三亚度假村,赔礼道歉后请游客吃夜宵,当时部分游客没再提意见。旅游行程结束后,团中三名游客要求赔偿2倍的团费,这三人分别是1名律师,1名老师,1名记者。A社的老总登门道歉也未能解决问题,三人要打官司,A社为了息事宁人,赔偿25000元解决此事。

案例4团队抵达餐厅用第一餐时,导游员小王按照旅游书协议规定,给客人打餐上菜是八菜一汤。这时,有两个旅游者提出,他们是佛教徒,从不吃肉,要求小王为其另外安排,并说早在报名参加时就提出这项特殊要求。作为地陪该如何处理?

案例5团队入住某酒店,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地陪才被各知由于时值旅游旺季,原定的全部标准双人房被部分的三人房取代,被分到三人房的客人均不愿意入住。如果你是该团的地陪,怎样做才能让客人满意?

案例6团队在用完晚餐准备浏览广州上下力路步行街时,有几个客人表示已经去过了,希望导游员帮忙联系安排广州珠江夜游,并请求旅游车接送。如果你是该团的地陪,你将如何处理?

案例7

美国ABC旅游团一行18人参观某地毯厂后乘车返回饭店。途中,旅游团成员格林先生对地陪小王说:“我刚才看中一条地毯,但没拿定主意。现在跟太太商量后,决定购买。你能让司机送我们回去吗?”小王欣然应允,并立即让司机驱车返回地毯厂。在地毯厂,格林夫妇以1000美元买下地毯。但当店方为包装时,格林夫妇发现地毯有瑕疵,于是决定不买。两天后,该团离开H市之前,格林夫妇委托小王代为订购同样款式的地毯一条,并留下1500美元作为购买和托运费用。小王本着“宾客至上”原则,当即允诺下来。格林夫人十分感激,并说“朋友送我们一幅古画,但画轴太长,不便携带。你能替我们将画和地毯一起托运吗?”

小王建议:“画放在地毯里托运容易弄脏和损坏,还是随身携带比较好。”格林夫人认为此话很有道理,称赞他考虑周到,服务热情,然后满意离去。送走旅游团后,小王即与地毯厂联系并办理了购买和托运地毯事宜,并将发票、托运单和350美元托运手续费收据寄给格林夫妇。请指出小王处理此事的不妥之处,如果你是地陪,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提示]

导游员小王犯了以下错误:

(1)立即让司机返回。正确处理方法是写个便条让其自行租车前往购买或地陪陪同返回,全陪陪同其他游客回酒店,也可以与其他游客商议后决定是否立即返回。

(2)直接同意代购代运的要求,未请示旅行社领导。正确处理方法是婉言拒绝,如不能推托,则需请示领导,在领导批示下收取足够钱款,购买后将发票、托运单及托运费收据寄给格林夫妇,但旅行社须保存影印件。

(3)忽视古画价值。正确处理方法是提醒格林夫妇中国有关文物的规定,提醒其办理有关证明。

(4)未退回剩下的150美元。正确处理方法是将余额交给旅行社退还。

案例8

某旅游团17日早上到达H市,按计划上午参观景点,下午自由活动,晚上19:00观看文艺演出,次日乘早班飞机离开。抵达当天,适逢当地举行发族节庆活动,并有通宵篝火歌舞晚会等丰富多彩的文艺节日。部分团员提出,下午想去观赏民族节庆活动,并放弃观看晚上的文艺演出,同时希望导游人员能够派车接送。针对此种情况,导游人员应该怎样处理?应做好哪些工作?

[分折提示]

(1)可以允许部分游客利用自由活动时间去观赏民族节庆活动。

(2)如果节庆活动地点与文艺演出地点在同一路线,且时间上不冲突,可以满足他们派车的要求,与其他游客同车前往。如不同路,则应协助安排用车,车费自理。

(3)参观民族节庆活动费用自理,放弃观看文艺演出费用不退。

(4)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尽早回宾馆,绝对不能通宵逗留;告诫游客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

(5)提醒游客记好饭店名称、联系方法及交通路线,如果可能,则地陪与全陪分别陪同前往不同地点活动。

案例9

某外国旅游团持集体签证入境,在该团出境前两天,团员罗杰向地陪提出旅游结束后要去该团未经过的另一地办事,地陪未予理睬。在该团出境前一天,罗杰再次提出并申述了特殊原因,要求旅行社办理赴另一地的委托服务,地陪以时间紧迫予以拒绝,引起了罗杰先生的强烈不满,并通过领队向旅行社提出了投诉。

[分析提示]

(1)地陪在罗杰提出要求时即应问明原因,向旅行社请示予以回复。

(2)在出境当日,罗杰已申述特殊理由,地陪应立即报告旅行社,再根据旅行社指示进行处理。

(3)如旅行社同意罗杰要求,地陪应陪同罗杰持旅行社证明、罗杰先生的护照与集体签证,到当地公安局为其办理分离签证和延长签证手续。

(4)地陪应协助罗杰先生到旅行社办理另赴一地的委托服务。

案例10

某国内旅游团由长沙前往衡山途中发生车祸,地陪孙小姐检查游客无伤亡后,交游客带到路边农舍休息,即前往附近单位打电话回长沙旅行社要求另行派车。等候6小时后车到,孙小姐带领游客上车继续往衡山。由于当天时间已不够完成原定活动项目,孙小姐与全陪商量后决定取消第二天原定行程,而是代之以第一天的活动内容。

[分析提示]

交通事故处理不当:除了检查受伤情况和报告旅行社外,还应保护现场、迅速报案,安抚游客,争取现场另行租车赶往衡山,事后要写出书面报告。

计划变更处理不当:应该与全陪协商制定应变计划并报告旅行社,向邻队及游客说明情况,求得谅解,争取支持;并向游客道歉,事后应适当进行补偿。

案例1

11999年2月18日,旅游者李某一家三口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泰10日游。在香港时,李某因其随身携带的装有护照、往返机票、现金等财物(价值3万余元)的背包遗失,致使其一家三口身无分文滞留在香港达6天之久。为此,李某认为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为旅游者作出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但旅行社未能认真履行该义务,致辞使其随身携带物品丢失。他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团费,赔偿丢失物品损失。而该旅行社辩称在组织此泰港澳庄旅游团的过程中遵守了国家有关规定,为庄旅游者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对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事项,作了多次明确的警示和说明。因此,不应对旅游者随身携带物品的丢失承担责任。按照惯例和常识,旅游者的个人携带物品属个人隐私,理应自己保管好,如有遗失,责任自负。此外,在旅游者李某声称遗失随身携带物品后,该旅行社及时积极办助其报案,登报声明,补办临时护照,提供通讯方便,安排食宿和垫款购买由香港直航青岛机票,共垫付各项费用达11960元港币,给出事游客以积极的屿和帮助,因此,旅行社从道义上已尽了责任。

[分析提示]

(1)旅行社是否对游客随身携带物品遗失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当明确施行社对游客的随身物品是否负有保管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质,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据此,只有当旅游者交其物品交付旅行社保管,因旅行社的不慎,将游客物品丢失,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李某的物品并没有交给旅行社保管,而是由其本人随身携带,也就是说,在李某与旅行社之间并不存在保管法律关系,也即丢失的物品是在李某本人的保管之下。既然是在自己的保管之下,发生丢失后要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的。

(2)如果旅游者随身携带物品确实丢失,亦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在本案中,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旅游时,已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该旅游者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所谓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量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

为。按照我国《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规定,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由此规定,如果李某随身携带物品确实丢失,则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作为旅行社,则应当及时取得香港警方等有关方面的有效证明,向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输索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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