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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3-02 22:19: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

关于院党委(党总支)工作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院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与院行政共同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第三条院党委(党总支)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院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保证。

二院党委(党总支)的设置和组成

第四条党员100人以上的学院设立党委;党员不足100人的学院、研究院设立党总支,经校党委批准,也可设立党委。设置或撤并院党委、党总支,由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校党委批准。

规模比较大的院党委,经校党委批准,可设立院党委所属的教职工党总支、研究生党总支和本科生党总支。

第五条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并设纪检、组织、宣传、统战等委员若干人。设副书记2人的学院,副书记的分工按分管本科生工作和研究生工 1

作进行;院党委副书记可兼院党委所属党总支书记。院党委设专职秘书1人。

第六条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校党委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院党委(党总支)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一)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院务委员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与行政班子成员共同完善院务委员会的决策机制、议事规程和办公会议制度。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有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师资培养、职务评聘、经费管理等重大事项。

(三)定期召开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或党员大会,听取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一)本着有利于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有利于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支部,教工党支部的设置要与教学、科研实体相对应;退休教职工党员一般应单独设立党支部;研究生党支部要与专业方向、学科团队等相对应;本科生高年级党支部要建在班上。

(二)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这一主题,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国情教育;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进行党员思想道德修养教育;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工作能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员管理。坚持和完善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谈心制度和党员思想汇报制度,把经常性的党内生活作为教育党员的主要途径。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表扬和宣传党员中的先进事迹,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推进党务公开,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落实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等权利;规范和完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内选举制度。

(五)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虚心向群众学习,拓展党员联系群众的途径,丰富党员服务群众的内容,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师生员工的意见;帮助师生员工解决实际困难。

(六)制定发展党员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切实加大在学生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力度;加强在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根据授权做好新党员的审批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审批工作。

(七)加强党支部建设工作,改进和创新党支部的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及时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根据本科生、

研究生、教职工、退休教职工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分类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第十条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坚持把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师生员工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广泛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教育,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帮助广大师生员工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坚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及学生工作中,发动党员带头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三)坚持从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出发,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区分不同对象、层次,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要重视青年教师和青年干部在政治上和业务上的成长,对他们既热情关心,又严格要求。要关心离退休教职工,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育人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经常了解和关心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政策,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工作,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师生员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十一条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

(一)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

门进行考核。

(二)根据学校党委的授权,与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院系主任(所长)、副系主任(副所长)的推荐、考核和选拔工作。

(三)与行政领导一起,做好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四)根据校党委的决定,做好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培养、考核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人员出国(境)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协助行政领导做好院务公开工作,加强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向校党委和纪委汇报。

第十三条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教代会,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能。

第十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和政策,做好民主党派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发挥民主党派和党外知识分子的作用,加强党外干部培养,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党外干部。

四院党委(党总支)工作的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院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书记与院长要经常沟通思想,互通情况,团结协作;在重大问题上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校党委请示。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院党委(党总支)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坚持分类指

导、整体推进,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健全工作会议制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要定期研究讨论院党委(党总支)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明确议题,会上要积极交流思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班子内部存在的问题,增强班子的团结与活力,把班子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

第十九条建立向校党委报告工作的制度和情况反映制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人每学期至少向校党委领导同志汇报思想与工作情况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建立向下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通报情况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院党委(党总支)定期召开党支部书记会议、党员大会,及时向下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文件、决定,通报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征求对本单位重大决策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关于党的总支部工作的暂行规定》(厦大委组„20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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