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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孙村新民奶牛专业合作社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3:00: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东孙村永兴奶牛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全名为东孙村永兴奶牛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 本专业合作社是由东孙村奶牛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东孙村永兴奶牛专业合作社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奶牛生产者,相互交流经验和学习,并对奶牛生产者加强管理,促进我村奶牛业的繁荣和发展,为振兴我村经济而努力。

第四条 东孙村永兴奶牛专业合作社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阎良区农业中心。本协会受区农业中心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登记机关为阎良区民政局,愿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东孙村永兴奶牛专业合作社的地址是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东孙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东孙村永兴奶牛专业合作社以维护奶农的权益和加强我村奶牛行业管理为目的,将努力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并支持会员积极开展经验交流和学习,提高奶农饲养管理水平;

(二)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开展群众性科学试验活动;

(三) 调解企业和奶牛户的关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和保障奶农的权益。

(四)协助政府部门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行为, 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村奶牛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五) 为广大奶农提供市场信息及其它服务。

第三章 学会会员

第七条 东孙村永兴奶牛专业合作社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合作社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加入本专业合作社意愿;

(二) 拥护本专业合作社章程;

(三) 必须是饲养奶牛的个人或单位,并有登记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专业合作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专业合作社活动;

(三) 获得本专业合作社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专业合作社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业合作社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业合作社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专业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合作社,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东孙村永兴奶牛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合作社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专业合作社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专业合作社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合作社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专业合作社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合作社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义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合作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合作社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专业合作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专业合作社修改后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专业合作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专业合作社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业合作社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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