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理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在批准设立机关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下,正确处理协会日常开展工作的资金供给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关系,正确处理协会集体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关系。
三、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1、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协会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2、每月编制财务报表,及时正确地反映协会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3、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对协会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4、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5、依法使用和管理会费。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四、协会实行由民政局和主管局监督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五、财务活动在协会会长和秘书长领导下,配备专业财会人员进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整或离职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六、协会执行财务部颁发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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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审批。
(3)5万元及以上由主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十、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1、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为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办公用品为低值易耗品。
2、购置固定资产应经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同上。
3、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后,应填写“入库单”,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4、除电脑由使用者个人保管外,其他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者应在固定资产台账上签名,以承担保管责任。
5、固定资产每年清查一次。
6、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处置应经领导审批,审批权限同上。
7、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由办公室负责发放并作登记。
第五章 票据管理
十一、协会使用的票据有:
1、由民政局核发的上海市社会团体专用收据。
2、由财政局核发的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由税务局核发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应严格按规定分别正确使用这些票据。
十二、对票据的领用、使用和缴销情况应作详细登记和完整记录。 十
三、不设转借、代开、销毁各类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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