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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1:36: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一、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证方可入井。

二、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中华任命共和国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辆驾驶证C1证及以上,经车辆操作业务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司机入井准驾证》,方可上岗。

三、入井车辆必须配有合格的记载瓦解仪,驾驶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氧气、一氧化碳、瓦斯检测仪,瓦斯浓度达到0.5%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四、严禁喝酒,严禁携带香烟和点火工具,严禁穿化纤衣服。

五、入井车辆在井下巷道必须执行右侧通行的原则,严禁进入采空区、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机电硐室、水仓等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

六、入井车辆严禁客货混运和驾驶室超员

七、驾驶员必须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应知应会。

八、驾驶员在车辆未熄火的状况下不准离开驾驶室;井下环境复杂运行设备多,驾驶员在井下运送人员、物资期间,除查看车况及路况,不准下车。

九、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辅助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及各盘区固定电话位置,熟悉调度室电话。

十、入井车辆必须符合《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车辆完好标准》;必须按照《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进行行驶车辆。

1、车队要设有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2、入井车辆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

3、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

4、在井下掘进面巷道、单行巷道及大巷中行驶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停车行人”的制度,辅运车辆在巷道经过有行进或作业的工作人员时,需提前减速在距人员5米左右位置停车驻车,待人员全部通过车体后,方可继续前进。

5、入井车辆必须配不小于4kg2个合格灭火器,2个三角警示架,2个阻车器。

十一、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车辆运行速度在大巷内不得超过10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必须鸣笛,减速慢行,速度不超过5km/h。

3、发生灾害时在保证自身及他人安全的前提下不做最高速度限制;救伤等紧急情况下不限速,其他所有车辆让行。

十二、车辆起步前、倒车时、交叉口、转弯处必须鸣笛示警,确定周边无人后方可启动、通过。

1、下坡时严禁熄火或者空让空档滑行。

2、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30米

3、在巷道内发生事故时,前后3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

4、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

5、下坡车辆让上坡车辆,会车时相距50米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并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

十三、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是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车,挂挡。

2、在交叉路口、急转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车辆停车超过2分钟时应熄火,减少尾气对井下空气的污染。

十四、运输一般材料、设备的规定:

1、严禁人货混载,严禁超载运行。

2、运送设备、大型材料必须捆绑牢固,拉运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施。

3、运送火工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入井时,应避开交接班高峰期,执行矿井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

4、运送普通材料时、设备时,物件高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超过车厢,后端不得超过车厢2米;运送大型设备和物件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规定执行。 十

五、井下特种车辆运行特别规定:

1、所有司机必须取得特种车辆操作证。

2、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标志。拉超长物件时必须要挂超长警示标志。

3、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大巷内重载时不超10km/h,空载时不超10km/h;进入作业地点后,重载时不超5km/h,空载时不超10km/h。

4、行车时,除跟车人员外,特种车辆禁止载运其他人员,跟车人员必须从指定位置上下车,坐于指定安全乘车位置,在行车中严禁人员爬车、跳车。

天隆公司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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