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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岗位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1: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XX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岗位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岗位,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员工,均依照本办法执行。挂靠人员、劳务关系人员、反聘人员等,不属公司员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提高的工作技能和劳动态度,得到更好的工作绩效与报酬,同时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级对下级进行指导与考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目的

第六条、各类考核目的:

1、获得员工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发挥的考核;

2、获得确定工资、岗位津贴调整的依据,重点在工作业绩的考核;

3、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适应性的考核。

第三章考核时间

第七条、公司定期考核,分为月度、季度、半年与年度考核(详见《重庆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岗位津贴考核办法》)。

第八条、公司有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

第四章考核内容

第九条、公司考核员工的内容见公司员工考评表,共有德、能、

勤、绩考核指标体系。 各级、各中心、各事业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考核内容,应与年度目标任务计划和按期分解到各月、各季度或相应的考评周期的目标任务计划有关,副总、部长、主管、经理除了目标任务外,应有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对员工的培训等的完成情况的考评;除前述“业务”类考核按各自的目标任务有所不同外,其他指标基本相同。普通员工主要考评当月工作表现和临时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条、公司员工考评表给出了各类指标的权重体系。该权重为参考性的,对不同考核对象,目标应有调整(各公司依据自身企业特点,生成各类权重表)。

第五章考核形式和办法

第十一条、各类考核形式有:

1、自我鉴定;

2、主管评议;

3、部门评议;

4、行政办公室审核;

5、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各类考核办法有:

1、查询记录法:对员工的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2、书面报告法: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3、重大事件法。

所有考核办法最终反映在考核表上。

第十三条、所有人员都由其上级考核;各事业部长以上人员由集团公司组织考核,其余员工由各事业部考核,报公司审查批准;分子公司由各自考评,每季度报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备案。

第六章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为归口管理考评的部门,对考评程序和结果进行检查、指导、汇总,进行必要的培训、说明;协助总经办对管理中层及以上人员进行述职与年终考评。

第十五条、各上级主管负责对考核对象有考评周期之初下达工作

计划目标任务;工作中进行指导检查,对存在的不足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给予支持帮助;阶段性地进行总结的调整计划;周期末与被考评者一起进行工作自我总结,给出考评意见和考评分,提出新的改进工作的措施与办法。

第十六条、各考评人的意见、评分结果汇总到管理中心,加上行为违规等的扣款单与考勤等记录,编制考核工资核算表。

第十七条、各事业部、分子公司依本考核办法,各级层层负责,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总分。

第十八条、考评按计时与计件工资体系的不同,可分为计时百分年,计件保底数超任务奖励制度。实施百分制的,可扣分可加分,依此可划分优秀(100分以上)好(90-99),较好(80-89),一般(70-79),差(小于70)等定性评语。

第十九条、各事业部的考核可依各自的特点确定不同的考评办法与分数。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分别存入员工档案和考核对象所在部门。

第七章 特殊考核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员工工资原则上不参加考核。但要进行试用评价,对试用优秀者,可提前转正;一般以下的,应终止试用。该项考核由试用员工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并会同管理中心定案(附:各种详细表格附后)。

第二十二条、后进员工考核。

1、对认定为一般以下的员工作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再考核和改进意见;

2、对留职察看期的员工表现,作出考核决定;

3、该项考核主办为后进员工的部门负责人,并会同管理中心共同考核定案。

第二十三条、个别考核。

1、对员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决定奖励或处罚;

2、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所在部门主管会同管理中心;考核可使

用专案报告形式。

第二十四条、调配考核。

1、管理中心考虑调配人员候选资格时,该部门可提出考评意见;

2、管理中心确认调配事项后,该部门提出当事人在本部门工作评语供公司领导参考;

3、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部门的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离职考核。

1、员工离职时,须对其在本公司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考核;

2、该项考核须在员工离职前完成;

3、公司可为离职员工出具工作履历证明和工作绩效意见;

4、该项考核由管理中心主办,并需部门主管协办。

第八章考核结果及效力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一般情况要向本人公开,并留存于员工档案。

第二十七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2、与员工工资岗位津贴挂钩;

3、与福利(住房,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

4、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5、决定对员工的解聘。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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