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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习心得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4: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走进法庭,感受庭审

2010年10月15日,我有幸和法学院08级同学们一起参加了南岸区法院的一场庭审活动,“零距离”体会了法律的庄严与神圣。

上午9时,我来到了南岸区人民法院。走进高悬国徽的法庭,首先一个感觉就是“庄严”。从审判人员及检察员的着装,到所有人员严肃庄重的举止,立即让人感觉到现场氛围之不一般。说到法院庭审场景,以前只是在电影电视看到,现场旁听,在我还是第一次。能够如此近距离地接触法庭、了解庭审、接受现场法制教育,我感到激动不已。并且,为了取得良好的审判效果,南岸区法院还特别选择了一起和大家生活密切相关、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教学案件。

我们先从程序的角度了解一下案件的整体发展:9点半,庭上的音箱里开始宣读法庭纪律,同时,大屏幕上也同步出现了字幕。这让我感觉十分新奇,在我们平时的模拟审判中,法庭纪律是由书记员负责的宣读的,而事实上,现在用机器来进行此类操作既能更好地达到宣读法庭纪律的效果,同时又节省了人力资源,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随后,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旁听的人员应声而起,审判人员入场,随着审判长的法槌落下,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庭审人员由南岸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他们着装规范统一,严肃认真。审判长法槌一落,整个审判便严格按照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首先由审判长宣布开庭,详细交代庭审事由后,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详细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其是否听清有关权利和义务,了解原被告代理人的权限,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诸项事宜;

法庭调查阶段,原方首先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请求,被告方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然后再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随后的法庭辩论,审判长总结了之前法庭调查中的矛盾焦点,要求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原告、被告及各自辩护人通过分别发表辩论意见,各方围绕前期争议的有关问题及法庭需要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的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这个过程中我整体感觉审判长的态度不是很好,并在原告辩护人进行辩护时多次进行打断,当然审判长的目的是要求辩护人进行精简的陈述,但这显然给了我们一个不太好的印象。这是庭审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焦点进行了激烈交锋。此时的庭审现场处在一种严肃紧张的气氛之中,整个庭审高潮迭起,我为这种气氛所感染,细心旁听现场审理,记录庭审程序,认真做好旁听笔记。案情虽然不像事先想象的那样错综复杂,但审判员认真履行的没一个程序,尤其是法庭辩论环节中原被告为了自己的切身合法利益而进行的激烈辩论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充分认识到法律对于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性。由于案件比较复杂,因此并没有在现场进行裁决,但此次旁听仍然使我们受益匪浅。

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一下案件情况。本案是一个一房二卖的民事案件,原告方表示,在房屋还处于修建阶段时,原告就与被告达成了购房协议,并交纳了一定的预付款,但却因某些原因没有和被告签订正式的卖方合同。之后告原告曾反复联系被告,在多次打电话联系被告却无人接听的情况下,原告又寄出了快递催促

被告,并在庭上出具了快递回执单。为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房屋转卖而损失的差价,并表示据其调查,被转卖的房屋价值已达到30万左右。然而被告则称,被告曾多次联系原告无果,在无法联系到原告的情况下,被告曾在某报刊上发布了公告,由于原告在期限内没有联系被告签订买卖协议,被告不得不单方撤销合同并将房屋转卖,同时,原告要求按30万来评估房屋是不合理的,由于被告转卖房屋时出售价格是18万,因此被告方只承认房屋价值为18万。

对于原被告方出示的证据和案件表述,双方达成一致的方面有:原告确实与被告达成过买卖房屋的合意;原告确实向被告交纳了一定的预付款;被告确实已经将房屋转卖。在这些方面原告均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此案之所以有复杂性主要存在于几个方面,这同时也是法庭辩论的主要方面:一方面是原告与被告未签订正式合同的归责问题,一方面是被告是否尽到了相应的通知义务,此外还有被转卖的那套房屋的价值。

关于本案第一个方面的问题,双方都不能出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过错方,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了本案的第二和第三方面。关于被告是否尽到通知义务的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原告出示了催促签订合同的快递回执单,被告则有发布公告的报纸作为依据。关于此问题,在我看来,原被告出具的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应当是都没有问题的,我们可以相信双方都进行过相应的活动,但问题在于原告寄出快递催促被告的行为,可以肯定是能够到达被告方并为被告方所感知的,而被告在不知名报刊上发布公告,并不必然能使原告了解情况,且被告没有说明公告在报纸上所占的篇幅和所处的位置,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告有可能在报纸中缝等不易被发现的地方用极小的版面发布公告,而这样的公告能否达到尽到合理通知义务的标准,这是值得我们怀疑的。

关于本案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毫无疑问,房屋的价值是可以进行专业评估的,然而原告方表示,由于评估费用方面的问题,不愿意进行专房屋评估,同时又坚持要求按30万来确定房屋差价,而被告方在此问题上不愿进行妥协,并出具了房屋出售协议,表明只能按18万来进行差价赔偿。我们可以理解,房屋价格的变动是十分大的,或许原告在这个过程中有了很大的损失,但在不对房屋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我认为原告提出的30万的房屋价值是没有依据的,而被告所出具的房屋出售合同,是可以作为评定房屋价值的依据的。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原告方如果要保障自己的获得赔偿的权利,是应该将房屋进行专业评定的,或许评定费用较高,但从市场价格来说,房屋的价值可能远远超过18万,而原告没有证据能证明其诉讼请求中的30万的价值认定,法院是不可能主动为房屋进行评估的,因此原告的损失可能将远远超过支付评定房屋的费用。

本案还存在一个复杂之处,即此次在南岸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为可以说已经是第三次审理了。原告最初提起了确认购房合同有效的确认之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且胜诉,随后被告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此案中被告已经将房屋出售给善意第三人,不能追回,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的要求已经不能实现,建议原告提起因被告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之诉,从而也就有了此次庭审。也因此,原告在提供证据时曾反复表示,证据已经在初审和上诉中均已被确认了,事后,原告辩护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的一位老师跟我们说,对于中级中级法院已经确认的包括预付款支票和快递回执单在内的系列证据都是不需要再进行质证的,而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则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不受中级法院的影响,这一点上我认为,即使是经中级法院确认的证据,也仍旧是需要在新的诉讼中进行再一次的质证,证据是法官判案的依据,如果因为上

一级法院已经确认就不对证据进行质证的话,整个庭审都没有多大意义了,并且在本案中原告是再次起诉,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只需要审查法律适用是否合理的情况,因此在本案中应当对原被告提供的全部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

此次法院旁听我有了很多的收获,既熟悉了庭审的程序,亲身体验了正式庭审的严肃紧张的气氛,又巩固了我所学的民法尤其是其中房屋买卖部分的知识,并促使我对此次案件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希望将来能有更多的机会走进法院,亲临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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