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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小结

发布时间:2020-03-02 14:09: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院】庭审小结必须做到“五

性”

作者:王银自 日期:2010-04-14 08:47:08 出处: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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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河东法院发现庭审小结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些庭审根本没有庭审小结,法官开庭草草了事,没有对整个庭审活动进行归纳总结;二是有些庭审虽然有庭审小结,但过于简单,归纳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不完整,针对性不强;三是有些庭审小结对焦点的归纳未结合庭审中的证据进行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河东法院要求庭审小结必须做到以下“五性”:

一是必要性。要求无论适用普通程序案件,还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无论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审判人员都必须在庭审过程中宣告判决前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简要总结,庭审小结是庭审过程的必要程序。

二是客观性。对当事人的诉辩事实、阐述证据的证明对象,质证意见,当事人相互间的发问及回答,当事人回答法官的询问,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的回答,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原意进行归纳;小结事实部分,不但要尊重当事人的自认,还要根据认定的证据;辩论中适用的具体法律,一定要明确无误;每个阶段的归纳和小结,均要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尽可能的使当事人对庭审小结形成共识。

三是准确性。归纳当事人诉辩要点要准确;确认无争议的事实要准确;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要具体且准确;归纳举证、质证意见要准确;归纳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回答的内容要准确;归纳当事人相互发问及回答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回答法官询问的内容要准确;归纳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要准确;使用的语言要规范,简洁精练,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要让当事人听得清、听得懂,感觉到小结的内容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四是完整性。纠纷在诉讼前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纠纷在诉讼中的现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过程中的活动和态度。

五是及时性。庭审中审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归纳、小结,如相对方的自认,对证据无异议,对案件的事实争议不大等,应及时小结,便于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审核:刘长波】

庭审报告 案情介绍:2002年,被告人高士东(无职业者)以及其朋友等人在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一街道小摊上吃东西,因食品而和被害人发生口角,双方僵持不下,被告人高士东一时冲动,便约好自己的同伴,手持木棒等武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殴打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一只眼睛受伤,事后,被告人高士东与其同伴就这样扬长而去,被害人在医院去急诊后,进过两年后,其一只眼睛已失明,在这起期间,被告人高士东因抢劫而被长春市绿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害人的雇主以高士东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一只眼睛失明而向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12月24日,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此案是一件刑事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引发的问题很值得我们思考,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本案被告人高士东因是无职业者,在法院告知其有申请辩护人的权利下,由于没有经济支持,而没有请任何人作为辩护,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人高士东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各方面的证据虽然很确凿,但是作为法庭审判,被告人所面对的是国家强大的主体,整个诉讼过程完全是检察机关的审讯,被害人站在国家主体的对面是一个弱体,其对法律的理解完全不能使其来对抗出于优势地位的国家,只能就公诉方的问题进行确认,没有任何对自己有利的辩解,这种现象是有悖于法律的公平精神的,在庭审后,我们质询了庭审的法官,他给我们的解释是这种现象很普遍,国家的司法资源很有限,不可能在这种案件中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只有那些大案或者是有特殊情况的被告人才会得到国家的的指定辩护人。法官提到国家的司法资源很有限,这问题到很值得我们思索,国家的司法资源并非很缺少,而其对司法的关注太少了,国家每年的财政并没有多少适用于司法建设的,经济建设固然重要,可是一个国家的公正,公平的思想在人们的脑海里形成并非是以短暂的过程就能实现的,每年都有那么多的法科学生毕业却很能找到工作,就是因为国家里缺少太多那些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的思想,这种权利意识的缺失将严重导致公正的思想在人们脑海里形成,我们需要的是给每一位公民一个合法的权益,一个自己抗辩的权利,这样我们的司法才能逐步的走向公正。

(2) 检察机关人员素质的提高。在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却干出公然藐视法庭的事,审判过程中随意接听电话,无视法官的存在,更让人气愤的是,当我们质问法官这一现象的时候,法官给我们的解释是公诉人的这种行为,法庭不好过问,只有庭审的人有这种现象时,我们可以采取相印的措施,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法院在国家体系结构中的体位,连一个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无视法庭,那么怎么能让国家里的每位公民来敬畏法院呢?由于我们国家的特殊情况,不可能然所有的司法工作人员都能以身作则,但是这些基本的意识是要靠不但的教育和强制来加以改变的, 司法机关应从根本上转变已不适应司法执法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增强法治观念,以法律为准绳,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司法事务,行使司法职能,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依法治国、依法司法上来。 国家应不断的 加强司法所建设,保障建设经费到位。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多方面的支持,保证司法所工程建设所需的建设经费,配齐配强各种设施,为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至于这样我们的司法建设才能走向健康的道路,才能更好的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最大的公正。

(3) 对法律宣传教育的不足。本案的被告人高士东虽然只有二十多岁,却因多次作案已被判处了8年的有期徒刑,在法庭上大声宣泄,无视国家法律的尊严,也不反思自己的行为。这种现象不是个别的,社会中有很多这样的,他们的违法完全是自己根本就不懂法,对自己的行为无视轻重,不考虑后果,只有当后果发生时才知道后悔,当然不排除事后仍然不知悔改的。 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领导干部对普法的认识不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强,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无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的情况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凸显,不仅对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产生消极影响,而且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发展不平衡,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基层地方的法制宣传教育仍存在死角和盲点,特别是青少年法制教育、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存在形式主义。一些地方法制宣传教育重形式,轻实效,贴近基层、贴近百姓不够,实效性不强。一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存在厌战情绪。一些人认为普法工作开展了十几年,没有必要再搞普法了;也有的认为,普法工作已经完成,应该转向依法治理。

庭审中出现的问题让我们了解到了很多中国现有的法律发展状况,为以后的理论学习补充了充足的材料,也让我们不断的思索中国的法治建设该何去何往!

强化庭审小结 提升法官能力

作者: 陈生平薛卫国 杭宝林 发布时间: 2009-01-08 15:06:57

[内容摘要] 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从尊重审判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出发,摒弃旧的法官评价模式,围绕案件质效和法官能力的提升,全面推进法庭审理中的庭审小结工作,在减少对立、化解矛盾和强化法官管理等多方面均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 庭审 小结 能力 管理

2003年起,姜堰法院从尊重审判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出发,摒弃原有的法官评价模式,推行“以审判为中心,法官队伍为主体”的法官评价体系,以公正效率为核心,以提高法官能力为重点,围绕案件质量的提升,全面推进审理案件中的庭审小结工作。

一、基本做法

(一)规范庭审小结的主要内容

庭审小结是法官主导庭审活动的中心,也是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重要体现。因此规范庭审小结的内容十分必要。

1、阶段性小结

(1)当事人诉辩事实陈述后的小结。该小结一般有三点,一是明确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公诉机关的诉讼请求,归纳当事人的诉辩要点;二是确认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缩短庭审时间;三是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进行指导。上述三方面的小结,均须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便当事人和法官形成共识。

(2)举证、质证期间的小结。法官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时加以引导,防止当事人举证、质证偏离焦点,有时焦点既是难点也是重点,一些当事人各方均未涉及到的事实,法官认为必须要查明的,要进行必要的询问。

(3)法庭辩论结束时的小结。法庭辩论主要是围绕案件的性质和适用法律,对于一个诉讼请求有可能有多部法律进行调整,当事人选择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此时归纳当事人辩论意见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2、综合性小结

综合性庭审小结是法官庭审艺术的画龙点睛之笔。综合性小结具有全面性,是法庭审理的中心、重点。通过综合小结分清是非,当事人就心中有数,从而做出于已有利的选择。综合小结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公诉机关的请求的具体范围;二是明确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所举的证据及质证的意见要点;三是当事人辩论的要点;四是法庭的认证,对案情不复杂,当事人各方质证意见不大,或法官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应在当事人各方质证后及时认证,对于一些争议比较大,经过质证后仍难以认定的证据,一般在法庭辩论后认证进行较为适宜;五是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

(二)确定庭审小结的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诉辩式庭审方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法官成为中立、公正的使者,法官超然于当事人之外,在庭审的各个阶段,庭审小结的目的就是为澄清案件事实以公正裁判,

2、诉讼经济原则。所谓诉讼经济原则是指在诉讼中为不增加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法官在庭审小结时要围绕诉讼经济原则对诉讼当事人加以正确引导,如在当事人诉、辩称后及时归纳无争议的事实。经当事人确认后该部分就无需举证、质证。

3、全面、及时、准确原则。庭审小结内容要全面,小结要及时、准确,反之只能使庭审条理混乱,法官思路不清,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量。

(三)明确庭审小结的要求

一个既有说服力又充分显示法官水平的庭审小结,应当具有客观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1、客观性。不论是当事人的诉辩事实、阐述证据的证明对象,质证意见,当事人相互间的发问及回答,当事人回答法官的询问,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的回答,法官一定不能违背当事人的原意进行归纳;小结事实部分,一要尊重当事人的自认,二要根据认定的证据。辩论中适用的具体法律,一定要明确无误。每个阶段的归纳和小结,均要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尽可能地使当事人对庭审小结形成共识。

2、准确性。庭审小结的准确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归纳当事人诉辩要点要准确;二是确认无争议的事实要准确;三是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要具体且准确;四是归纳举证、质证意见要准确;五是归纳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回答的内容要准确;六是归纳当事人相互发问及回答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回答法官询问的内容要准确;七是归纳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要准确。另外使用的语言要规范,简洁精练,尽可能地使用法言法语,要让当事人听得清、听得懂,感觉到小结的内容层次清楚,重点突出。

3、完整性。庭审小结的完整性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纠纷在诉讼前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二是纠纷在诉讼中的现状;三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过程中的活动和态度。这三个方面既有实体的,也有程序的,二者应当并重。

4、及时性。庭审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归纳、小结,如相对方的自认,对证据无异议,对案件的事实争议不大等,应及时小结,便于对案件事实的确认。

(四)推行庭审小结的方法

姜堰法院为使法官的理论水平、法律知识、实践经验、社会阅历、解决问题和处理纠纷的思维方式,公正司法、提高办案效率的理念在庭审小结中一一展现。着力让法官掌握庭审小结的方法。

1、庭前准备是做好庭审小结的基础

(1)阅卷归纳。阅卷是法官审理案件的起点,是法官做好庭审小结的必经路径,阅卷准备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庭审小结是否客观、全面,这对于提高庭审效率至关重要。每一个有审判经历的法官无一不重视庭前阅卷。

A、审查请求人的请求是否具体明确。弄清楚请求人有几个请求,请求的内容、范围;民事案件中理清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请求与原告、反诉人的请求是什么关系,请求是属于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还是确认之诉。

B、认真阅读起诉书、反诉状、公诉书,明白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与诉讼请求的关联性。对于较复杂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诉书,要结合提交的证据,归纳要点。

C、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对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要求其填写有当事人姓名、提交的时间、证据名称、来源、份数、证据资料内容、是复印件还是原件等内容的《证据清单表》,并对提交的证据资料进行分类,分清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原始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传来证据;公证的是证据形式,还是证据的内容;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鉴定结论是否是有权部门出具的,是当事人单方委托还是共同委托的,是什么时间出具的。

D、理清法律关系。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阅读其提交的起诉书、答辩状、反诉状。虽然这些文书是一方当事人精心准备的,但当事人各方已提交的证据能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以此初步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准确确定案由,根据已掌握的法律关系,查找可能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E、审查主体是否适格。从诉讼请求出发,结合诉状和证据看当事人与该案是否有法律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法律关系。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是否还有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参加诉讼。对于自然人,要审查是否提交了身份证,住址是否有变化;是农村的,是否外出打工、在何处打工;是城镇的,在何处工作。对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提交了营业执照,还要审查是否按规定年检。

F、立要点。通过阅卷,初步列出当事人可能产生争议的焦点、重点、难点。围绕焦点分清当事人已经举了哪些证据,对庭审中需要通过询问查清的事实立出提纲,以便庭审中查清。对于专业性很强的技术问题应先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解,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可先查阅相关资料及各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判情况,以作为参考。

G、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对可能遇到的难点、重点,进行必要的研讨,以理清审理思路。 (2)证据交换。对于诉讼请求多,证据多,新类型的案件,应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实际上就是庭前“预审”。充分利用证据交换,对于做好庭审小结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书、答辩状是当事人经过充分准备的,字里行间显示着对已方有利,提交的证据也是经过选择的,由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未强制限定,所以多数当事人往往在庭前不提交证据,使已提交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措手不及,法官也难以应对,不仅庭审效率难以提高,而且庭审效果也不是最佳。法官采用证据交换既有法律依据,又能弥补上述不足。

首先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证据交换,并规定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证据交换,就可能产生不利后果,所以当事人对于法庭组织的证据交换绝大多数都参加。

其次法官通过证据交换,一是使当事人各方都提交了证据资料;二是掌握了当事人的证据资料形式、内容的真实程度,所要证明的目的;三是初步了解到纠纷中所争议的问题;四是便于围绕争议的问题指导,指出当事人各方还需要提交哪些证据;五是初步了解了案情,为庭审小结的准确、全面,也为缩短庭审时间打下了基础。

(3)庭前和解或交换意见。对于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并不需要证据交换,但法官可以通知当事人进行庭前和解或交换意见。审判实践中,多数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庭用传票通知的情况下,愿意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和解,当事人各方知道法官主持的是和解,不是开庭,所陈述的内容不作笔录,对开庭审理不具有拘束力,因而态度比较诚恳,说话也比较放开,陈述的案件事实比较真实,即便和解不成功,但法官提前了解到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的原因、过程,便于庭前准备对应的方案,促使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举证、质证与庭前和解、交换意见中的情况更加接近,再加上向当事人各方有目的询问,达到庭审小结更进一步的接近客观事实,从而促成当事人各方在庭审中调解。姜堰法院民二庭近三年来,90%的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其中三分之一的案件是在庭前通过和解、交换意见,调解或撤诉结案的。另有三分之一的案件是在庭审中调解的。

2、庭审询问是做好庭审小结的关键

庭审小结的材料来源于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陈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等。庭前阅卷着重于对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已提交证据的审查归纳,此时法官只是形成感性认识。开庭审理虽是法官主导下的当事人证据展开和陈述对弈,但是当事人一方并非全面、客观地回复案件事实。庭审中当事人间的相互发问,当事人、法官分别向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员、审计人员等的询问和法官向当事人的询问,绝大多数不知道相对方的内容。因此,庭审中的询问就很有必要,对查明案件事实常常起到补充作用,有时甚至起到关键作用。

当事人发问与法官询问也有区别。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的发问,须经法庭允许后才能发问,当事人具有被动性,况且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发问,显然总是针对相对方的不足,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向对方发问;法官向当事人及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的询问,具有主动性,处于中立地位,法官的询问不仅要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还要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

如前所述,当事人的诉辩、举证,在庭前已有充分的准备,即使发表的质证意见,大多数也是有备而来,证人、鉴定人、评估人、审计人等人员在出庭前对申请方的询问,基本上是心中有数,但对相对方和法官是否询问,询问什么,则是意想不到。另外,一方当事人对相对方和法官突如其来的询问,往往是措手不及,此时被询问人回答的情况,一般是比较真实的或拒绝回答,从而使法官对当事人各方所举的证据产生心证,对案件的事实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庭审的小结亦更能客观、全面。所以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除了争议的焦点外,对案件的重点、难点,庭审中要引导当事人各方相互发问,必要的情况下,法官应主动询问当事人,特别是当事人未涉及的又是案件的重点、难点,促使其不由自主地陈述案件真实的案情。

(五)指出庭审小结应注意的问题。

1、庭审小结是判决书的基础不是模版。判决书既要以庭审小结为基础,又应忠实于庭审小结,庭审小结的内容应多于判决书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庭的认证和说理部分,因为庭审小结中的举证质证和法庭的认证需要具体,说理部分需要充分、全面、透彻,目的是让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听明白。判决书则有其自身的结构要求,碍于表述上的限制,具有概括性。判决书上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除语言结构的调整,不能与庭审小结相矛盾,但又不能照抄庭审小结。

2、庭审小结不能流于形式,为小结而小结。当简则简,突出重点,以查明案件事实说明道理为目的,谨防节外生枝。对于简单的案件不必要分诉辩小结、举证质证小结、辩论小结,作一个综合小结即可,总之应因案而异,不能千篇一律。

3、庭审小结应层次清楚,用语简洁,应尽可能地用法言法语,用中性词,最好用当事人使用过的语言,以防产生歧义,口音要清楚,语调要适当,以便能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地用法言法语,让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感到亲切、客观、公正,听得明白,同时也便于书记员的记录准确、全面。

(六)强化庭审小结的管理 庭审小结在以往的审判工作中并未作为一项要求提出,有些法官作小结是自发的,或者是作为一种工作方法,并非作为硬性任务固定下来,因而在工作中一些法官不习惯,甚至不以为然。要想使庭审小结作为推动司法能力提高的关键之举并长期有效,并非一般号召所能办到的。为此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推动庭审小结工作落地生根。姜堰法院除加强引导外,最关键的举措就是将庭审小结的考评纳入法官综合能力考评的重要内容,且制定了相关制度以保证落实,使自发变为自觉,使提倡变为制度。

1、制定庭审小结考评规则,使之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姜堰法院每年初在修订法官考评办法的同时,不断完善法官庭审小结考评规则,使之作为一项正常性、连续性工作。考评采取100分制,一案一表加权平均即为该法官的得分,其内容有五项,一是既准确又简明地归纳当事人的诉辩称要点、无争议事实及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是正确阐明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作必要的释明和分析;三是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必要分析,阐明证据与事实采信与否的理由;四是依据当事人讼争的事实与证据,围绕争议焦点,运用法律和经验法则进行必要的逻辑推理和辩证分析,全面阐述支持与否的理由;五是裁判引用法律是否正确,结果是否公正,有无漏判,裁判主文是否有歧义等。由于将庭审小结考评作为法官能力业绩考核的一项内容,每个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均能自觉地、有意识地根据规则的要求做好庭审小结。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考评成绩,承办法官、审判长、合议庭其他成员按

4、

4、2的比例记入各人名下,目的是增强合议庭的集体合力,同时又体现了工作量和责任。

2、采取多种形式考评庭审小结 考评方式是否科学合理,也是庭审小结能否落实的一个重要方向。如果是走形式、图表面,那么法官在实际工作中肯定也是应付一下而已。为此,姜堰法院通过研究审判规律,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予以考评:

(1)法官自报与考评机构随机抽取相结合。即由法官在年度内所审结的案件中自选自己认为最好的,同时考评机构在该法官已审结的案件中任选一至二个案件进行考评。每个法官每年办案都在100件以上,全院在5000件以上,每件都考评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如果仅考评个人自报的,法官有可能只重视考评的案件,为投机取巧开方便之门,而采取自报与随机抽考相结合、点与面相结合,既能解决客观不能,又能防止投机取巧,也能较为全面地了解法官庭审的水平,从而促使法官认真做好每个案件的庭审小结。

(2)书评与庭审观摩相结合。书评是事后的考评,而现场观摩则是现场直播,这种考评方式更直接、更准确、更有说服力,也更有推动力。为此,姜堰法院将书评与庭审观摩并重,在看卷宗考评的同时,每年均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现场观摩。该院民二庭还专门制定了庭审考评细则,并将每个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予以公示,方便考评机构和其他法官现场观摩。这样使法官开庭前不得不认真准备,非常重视庭审考评的要求,特别是把综合的庭审小结放在更突出的位置。

(3)领导考评与审判管理办公室、法官考评相结合。无论是对自报的、随机抽取的,还是书面的、现场观摩的,均由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其他法官组成评委。其目的,一是从不同的角度看一个庭审小结能否全面地反映其水平,也更能发现庭审小结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能使考评更公正,亦使法官更信服,改变过去那种总是由领导评下级的做法,让考评更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从而使庭审小结更具有活力。

3、正确使用考评结果

考评结果如何使用是庭审小结工作能否坚持的关键。如与其利益挂钩则有原动力,如无则缺乏激励机制而渐渐萎缩。为此,姜堰法院十分重视庭审小结考评结果的运用。一方面作为法官司法能力的体现,另一方面与奖惩、晋升挂钩,从而为庭审小结工作的强化注入了不尽动力。其主要方法:一是每次考评后进行分析点评,审判管理办公室通过查卷宗每季度点评一次,院每半年讲评一次,并将考评结果进行书面通报;二是开展评比活动,对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三是作为法官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主要体现在法官业绩上,庭审小结的考评结果占法官业绩的五分之一;四是对多次庭审小结考评较差的法官限期达标,否则离岗培训。由于措施得力,姜堰法院的法官已把庭审小结提高到与案件质量同等重要的位置。

二、实施效果

由于推行了庭审小结,姜堰法院的案件质量和效率得到了同步提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3年以来,上诉、申诉、上访率逐年降低,调解率和当事人的自觉履行率明显提高。2007年与2003年相比,该院判决率下降12%、上诉率下降9%、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下降到1.2%,投诉率下降5%,调撤率上升10%,2007年当庭结案率为87%,案均审理天数由原来的43天降到31天。现在“每庭必小结”已成为该院法官的共识,当事人也更加服判息诉,使司法权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中日益提高。

三、推广价值

和其他任何一项改革一样,在庭审小结推行之初也产生了很多不同的声音,面对来自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反对意见,该院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动员,以试点为抓手逐渐铺开的形式,让法官清醒地认识到运用好庭审小结,将使庭审活动连贯、有序地进行,直接体现了法官的分析判断和驾驭庭审的能力,对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庭审小结是诉讼法应有之义

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将法庭审理程序分为调查、辩论、评议、宣判,没有直接规定庭审小结。中国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诉讼中奉行的是职权主义,随着对单纯职权主义不能适应现代法治要求的逐步认识,我国审判方式改革也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如何在诉讼中体现职权的正当性成为改革的重要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首次明确了法官在开庭审理中要进行庭审小结,其目的是追求公正与效率,构建和谐社会,由于庭审小结良好的社会效果,并没有被局限于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而是被法官广泛地应用到各种诉讼程序中。无论是各级法院审判人员,还是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以及社会民众都不同程度地肯定庭审小结,由此充分说明庭审小结符合审判工作的规律。

(二)庭审小结是法庭审理的必须内容

法庭审理是在合议庭、独任庭主持下由各方当事人参加的诉讼活动。如果一个庭审从开始到结束,法官只是听当事人陈述,而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无必要的引导、小结,法官的作用难以体现,庭审的功能也根本不能实现,而且目前我国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相对薄弱,普遍存在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法官适时地进行庭审小结引导诉讼是非常必要的。从一般工作规律看,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总是要进行必要的阶段小结,为下一阶段的工作顺利进行提出要求、指出重点。法庭审理比一般工作更规范,必须循序渐进,如果任由当事人对弈,那庭审将无重点、无期限,也就无正义、无效率,法庭适时的小结能起到承上启下的功效,使庭审有张有弛。

(三)庭审小结是案结事了的必然选择

庭审小结能使当事人知道各自的对与错,有利于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即使调解不成,也能使当事人看到法官的判断过程,不仅实体上公正,而且程序上公平,增强裁判的说服力,法官在庭审小结时还可以对当事人不诚信、不守法的行为进行教育,使之明理知错,达到改错守法的效果,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作者单位: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

武汉就业歧视案庭审报告

发布: 2008-10-26 17:15 | 来源: 查看原文 | 查看: 117次

武汉就业歧视案庭审报告

昨天(10月13日)下午14:50,武汉反就业歧视案开庭审理。由于法院的重视,庭审的地方由原定的巡回法庭改到江汉法院本院的第十一法庭。这一临时的变动,给记者还有当地工作组带来小小的麻烦,不过最终都赶到了庭审现场。

"武汉五一劳动奖章"的获得者郑小红法官是本案的主审法官,在她的主持下,双方交换证据,对争议焦点就行法庭辩论。

长江商报、武汉晚报、楚天都市报的记者旁听了审判,并对律师进行了采访,今

早已经做出深度报道(详见新闻)。

湖北守义工作组的四位战友前往法庭旁听支持。工作组负责人阿宝庭审后及时传来庭审结果:法官主持的调解失败,法院将择期宣判。

原告方律师庭后表示,庭审中对方的辩论没有超出他的预期,提出的抗辩理由比

较薄弱,他对此案的结果充满信心。

媒体报道摘要:

《楚江都市报》详细介绍了庭审中辩论的焦点问题:

庭审焦点一:体检查乙肝是否违规

梁齐的代理人称,去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颁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进

行乙肝体检。

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该公司违规体检并公开辞退,对梁齐的打击很

大,造成其失眠及精神压力„„"

该公司的代理人否认违规体检。他辩称,公司并没有单独体检乙肝,而是对应聘员工进行全面体检。在实际操作中,企事业单位组织员工体检,既是一种福利,也是对员工身体及生命的关爱,体现了一种社会责任。

庭审焦点二:是被辞退还是自行离开

梁齐的代理人称,公司领导曾找到梁齐,反复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予录用,后将其辞退。"公司只对梁齐发放了几天工资,这是辞退的有力证据。"

该公司的代理人则指出,辞退一说不成立。"我们只是指出,这个工种很累,乙肝病毒携带者要注意休息。梁齐是自行离开公司的。"

庭审焦点三:是否对员工造成侵权

"公民是否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个人隐私„„"梁齐的代理人称,公司当众宣布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梁齐辞退,既侵犯了她的隐私权,也侵犯了平等就业权,是歧视

性就业观。

"我们只把检测结果告诉了梁齐一人,没有四处传播,不存在侵犯隐私权。"该公司的代理人指出,梁齐辞职与公司无关,公司没有对其就业歧视。

《武汉晚报》高度评价了原告方的证据收集的技巧:

电话录音作证 收集证据须讲技巧

昨日,梁齐的代理人吴新平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梁齐与公司人事主管之间的电话录音。正是这段录音,锁定了梁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电话录音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为了佐证它,就需要多方面的旁证来证明,于是这份电话录音证据背后,就附上了多个相互关联的证据组成的"证据链",它包括:较为清晰的电话录音(以及由录音整理出的文字),并在通话开头就明确了通话双方的身份;第三步,梁齐的代理人又提交了该公司的通讯录,以证明人事主管是该广告公司的员工;第四步,在网上搜集该公司的宣传和广告,其中公布的公司电话号码,又与梁齐与人事主管通话的电话号码相同,以此来佐证这个电话的确是打给了公司;第五步,梁齐又提供了自己的手机通话详单(上有接听号码,通话时长等),以证明自己是用这个手机打给公司的。

这个"简单又复杂"的证据,能够很好地证明梁齐的确找公司主管反映此事并遭拒

的过程。

而很多打工者,因为没有如此收集证据,往往有理、有一些证据,却不能形成证据链,直接"锁死"用人单位,导致自己有理反输官司的结局。

《长江商报》介绍了调解的情况:

庭上,法庭建议双方进行和解协商。在提出和解要求时,原告代理律师提出:首先,被告应就侵犯了原告的个人隐私权,向原告进行道歉;然后,再向原告进行

一定的经济赔偿。

而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如果原告先撤诉,赔偿问题双方可以进行商量。"道歉肯定不行,因为被告自始自终没有构成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 鉴于双方和解意见分歧较大,法院决定对此案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双方的代理律师时,二人均表示,尽管庭上和解没能达成一致,但在法院宣判之前,双方仍可进行庭下和解,而且庭下和解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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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一下下列范文: 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旁听报告

2005年 11月3日

法学院部分04,05级学生旁听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淦弟伙同他人入室抢劫致被害人死亡”案件的审判。

案情简介(公诉方)

1999年9月8日 被告人林淦弟(福建罗源籍)与其姨丈林其龙(已接受判刑目前服刑)的指示下伙同两名江西籍青年到上海其以陈文忠名义租住的房屋内抢劫,并将房东的母亲捆绑,用毛巾和胶带封住被害人的嘴致被害人窒息死亡。三人偷走房东家内两张存折及一些现金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将存折交与林其龙后两人一起将存折中的存款取出,分赃后被告人潜逃至2005年7月于上海被捉拿归案并移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程序

审判长及审判员以及公诉人,被告辩护律师,法庭书记员就座后,法警将被告林淦弟带上被告席。全体听审人员保持肃静。

一 首先审判长就被告人林淦弟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就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的问题询问了被告人,得到确切地回答后,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

二 审判长对案件进行了简要说明,并介绍了参加审判的审判员,公诉人以及辩护人。随后,审判长向被告人申明其在庭审时所具有的权利及若被告人认为庭审人员可能影响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可以申请庭审人员进行回避,且可以在审判过程中调取新证据或传唤新的证人。经过审判长的允许后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三 公诉人提问阶段。公诉人就案件调查文件中的内容对被告人林淦弟提问。在此过程中被告需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并陈述事实。其中被告人林淦弟对公诉人就文件所陈述的作案过程拒不承认,并提出了新的供词。提出自己并不知情,且没有收到任何不法财物。随后审判进入辩护律师提问被告人阶段。

四 辩护律师对被告之前对案件的新说法进行了一些询问。

五 公诉人补充发问,就被告人新的供词中的疑点提出异议。其中,审判员也对被告人的陈述提出了疑问。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对提问的回答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六 审判长宣布进入控辩双方举证环节。

1.公诉人宣读福州市人名检察院对被告人调查所得结果的相关文件并提供了主犯林其龙及其他涉案人员的证词,并在宣读完毕以后指出被告人林淦弟认罪态度恶劣,在定罪量刑时应考虑对其量刑的程度。

2.辩护人为被告在案件中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重申即被告人林淦弟身份应为从犯,且在案发当时认识能力较差故要求审判人员考虑其定刑。

3.被告人林淦弟进行自我辩护,并指出主犯林启龙游推脱责任之嫌.且一再重申自己对当时的案件不知情。

七 庭审进入最后阶段,仅双方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下次开庭时间待议。

庭审结束,工作人员及旁听人员按秩序退场。

一般要记录案例里边当事人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还要记录双方辩护人各自的辩护意见,以及如何辩护对方的观点。

庭审准备

案例庭审

庭审记录

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法治庭审

庭审心得

庭审报告

庭审提纲

庭审笔录

庭审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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