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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03-02 09:43: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龚辉

2014221115110037 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

引言

正义、平等、自由、法治这些价值观念现在几乎都被视为当代文明的一个标准,而且我们也希望生活在这样的世界里。要实现这样的一个社会的构想,需要有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但是在我们这样做时,我们好好的研究我们对于“法”的理解、对于法律应该追求的价值,这样是有莫大的作用的。

自由和法律的关系问题绝对是法律应该关心的一个中心问题。许多人认为,法律与自由之间是矛盾的,如果崇尚法治,那么将有可能损害到自由。 不过也有人认为, 法律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绝大部分自由而存在的,离开了法律,自由也得不到真正的实现。 那么法律与自由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关系呢?罗素曾说过:“西方两千多年的哲学只是为柏拉图作注脚。”柏拉图在西方思想史和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无人能及的。在他的著作中对于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是有相当的论述的,研究他的思想对于我们理解这样的一个问题鄙视大有裨益的。

法律观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主要集中他的《法律篇》中,他这篇文章主要是从理论上讨论各种法学问题,也就是说是从法理学的高度来论述他对于法律的看法的。《法律篇 》的思想主要来源于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失败的结局、战后雅典政局*和苏格拉底的被处死、三次西西里之行的失败及希腊城邦的危机、城邦林立和城邦政治制度的多样性、柏拉图前辈重视政体和法律研究的传统等。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随着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的。随着小家族结合成为一个大的共同体后,需要互相协调,制定出体现共同要求的法律来。于是各个小家族便推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制定法律的工作,这些人被称作立法者。柏拉图则认为,“我们的法律必须把一切不断地仅仅引向一个目的”,“这唯一的目的就是把称为美德(善)的东西叫作正义。”换言之立法的目的就是实现美德或以善为目标,达到正义,这是贯穿整个《法律篇》的基本精神。那么,何为美德,柏拉图认为是节制或自制,因为节制是理智与欲望的和谐,是社会和平与和谐的基础,斯巴达那样的崇尚武力和勇敢、缺乏节制和以战争为主的国家,是不会有和平和和谐的。因此,法治的前提条件是人人自觉守法。自觉守法就是自制,自制就是美德,是教育的结果,而不是强制或暴力。法律的首要作用是通过教育来培养具有节制美德和自觉守法的合格公民。至于法律的本质和地位。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绝不是只代表强者的利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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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115110037 是一种理性,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统治者只是法律的奴仆。

自由观

在柏拉图那里,自由概念的原始含义是“随心所欲”。“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概念是柏拉图分析自由问题的起点。在古希腊城邦里的人们享有最广泛的选择权,就“如同到一个市场上去选购自己喜欢的东西一样”。随心所欲”的自由概念表现为自由选择,即在没有外界的约束和压力的情况下选择自己心中所欲求的一切事物、行为,其中包括自主的意愿、自主的判断和自主的选择。这就必然意味着不同的人将做出不同的选择,各色各样的人有各色各样的选择,其间的差异性来自于个体间不同的欲求。人的生存被他们的爱好和欲望所驱使,根据不同的观念和心理结构,选择的结果也不同。这种“欲望——选择”模式还不是柏拉图所说的自由,我们要规范“欲望”本身的内涵以及欲求和选择之间的关系。

关于欲望,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有两种欲望种是为身体谋求食物的欲望,另一种是为我们的这个神圣部分谋求智慧的欲望”。柏拉图曾把欲望分为“必要的”欲望和“不必要”欲望。前者是指那些不可避免的、其满足对我们是有益的、满足我们本性所需要的欲望。后者是指那些超过了必要欲望的需求的、可以抛弃的、对身体有害的或者对心灵达到智慧及节制有妨碍的欲望。只有抛弃不必要的欲望才能保持灵魂稳定、有序的运动。因此,柏拉图的“随心所欲”,是对欲望有深层次规定的自由。“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中的“想做什么”是有范围的,这个范围必然要符合灵魂的原则真正的自由是以灵魂的有序为前提的,理性的灵魂作为欲求和选择的主体,这样一种充满主动性的生存状态才是自由的。这种主动性表现为在值得选择且可选择的范围内,人们依据自己任意的意愿行事。这里意愿的任意性的背后有着发自理性部分的意志并伴随着整个灵魂的有序运动。雅典人的自由概念对两种欲望的选择不加区分,他们所享有的不过是一种虚幻的自由。

与自由相对的是不自由,柏拉图的“不自由”观点可以使我们更加的明白他的自由的含义。不自由”描述的是自由的反面,不自由分成两种,一种不自由的产生是外界的影响,因外力的作用从想到做的链条被截断;另一种不自由是因为人灵魂的质料部分产生出恶性,他想要实现的欲望超出了柏拉图所规定的“必要的欲望”的范畴。实际上,如果一个人只看重他的身体性的欲望的满足而不重视对灵魂的理智部分的应用,他的全部思想必定是属有生灭的,为了满足他对身体性欲望的追求,他必定是完全可朽的,因为他太过重视他的有生灭的部分,他在本性上已经被非理智所占有而失去了全部的自由。

自由概念的“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并不意味着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一个人将“想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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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115110037 实现为“做”,必须是因为这“想做”符合了他灵魂的本性,只有这样,他的天赋中才会具有把“想做”实现为“做”的能力。所以,即使一个人产生了与他的位置不合的欲望,他是没有真正的力量去实现它的;即使实现了,他也并不因此被认为是自由的。这也是柏拉图看不起平民政治的自由和僭主的自由的根本原因。

身体性的自由和爱智的自由一样都是人天然所具有的内在于本质之中的本性。不同的是,身体性的自由的实现更多的受制于现实的外部原因;爱智的自由的实现就其自由形式的本性而言并不依赖个体所生活的世俗环境。本质上爱智的自由属于一种自足自为的自由形式所以,真正的最自由的形式应该是摒除了约束自由实现的任意一种外部因素的那种以自身作为实现自由的条件和手段的自由形式,也就是单纯的爱智的自由形式。

怎么去实践他的自由的观点呢,柏拉图提供了自己的思考思路:1.培养健康的身体和有序运动的灵魂:2.认识你自己、关心你自己。用正确的教养或教育帮助人们培养健康的心灵是城邦的责任,统治者根据每个人灵魂中的天赋来确定他们的社会阶层,进而开展对他们来说最适合的教育;3.实践做好事能养成美德。在柏拉图的理想城邦里有四种美德:正义、勇敢、节制和智慧。4.理智的判断。对于“好事”的规范,我们只能从世俗的维度去考察。在城邦里,所谓的“好事”是指对城邦能保存有助益的事情,那么这就回到公民在城邦里各自做适应于他天赋的事情。使城邦里所有的人各司其职、各行其是是保存和发展城邦最好的方式,那么按照这个原则生活的人就必然是在实践做好事的人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及评价

柏拉图的思想的核心是建立一个“理想国”,他所有的思想只是为了从各个角度去论证或者论述这一观点。《法律篇》的写作现实意义就是希望能向这种理想国家或理念国家看齐,求其近似。柏拉图关于自由的讨论是针对雅典民主制下的自由观念而发的。从本质上看来,柏拉图是想建立一个符合自由和法律观念的理想国——他讨论这两者的关系的初衷和落脚点就是一致的了。在法律和自由的观念上,柏拉图十分强调对于城邦公民教育的重大意义,这可以说他理论的一大特色,通过教育来培养具有节制美德和自觉守法的合格公民,通过教育来使得一个人懂得自己灵魂的本来的秩序,通过这种方式,柏拉图来达到自己理论的实际效用,可以说两者的方式是一样的。可是我们发现,在这里很明显有一种等级观念蕴含在其中——这种观念是《理想国》哲学王的投射——每个人做自己该做的事情,不可僭越。这种观点是他那个时代的贵族政治的产物,现在我们在人人平等的观念下是有摒弃的。再者在对待理性上,两者是毫无疑问的推崇理性的。不论是“法律绝不是只代表强者的利益,而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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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115110037 种理性”,还是“理智的判断”、“认识你自己”都是归结于最高的理性,可以说对于理性的推崇是无以复加的。最后对于美德看法,在柏拉图在他的思想中有四美德之说。在自由中、在法律中他重新强调了“美德”的重要性。城邦的最后总是要归结到对于“善”的追求中,也就是追求正义。

由于他的所有的观点都是论证和阐释“理想国”,因此他的“法律”和“自由”是没有冲突的,或者说根本就不可能有冲突的。从他的整个思想体系看来,柏拉图过度的强调了理论理性,而忽视了实践理性。因此说来他的有点“悬在天上”的感觉。这主要是他生活的时代决定的:重思辨以及雅典民主政治的流弊。是他想要创造一个完美的世界。

但是柏拉图的关注点始终是在“人本身”这一点是难能可贵的,也就是他主要考虑的是怎样才能是人过上一种“好”的生活而努力。人的理性、人的德行、人的教育,这些体现的是“为人”的价值。在自由中,在法律里柏拉图试图找到人的根据和可以的依靠,这种努力是值得肯定的——尽管不是那么的完美。

参考文献:

1.季曦:论柏拉图式的自由观, 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2-05-30 2.陈鹏飞:城邦、理性、法治——柏拉图法律思想解读,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4-04-01 3.韩笑:柏拉图《理想国》中的自由观论析,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5-15 4.杨芳: 柏拉图《法律篇》的法学思想,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3-15 5.夏亮亮:浅析政治哲学视角下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制与社会,2008-08-05

柏拉图与灵魂论

柏拉图理念论

论自由与繁荣

论民主与自由

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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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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