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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辞职辞退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2:19: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恒阳中学关于教职工辞职辞退的规定(草案) 为了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权益,规范教职工辞职、辞退的行为,特制定此规定。

一、教职工如若离职,须在每学年‘五一’前提出,向年级主任说明,向主管校长递交辞职报告,主管校长将辞职报告递交校长。

二、教职工递交辞职报告后,停发工资,到离职后,补发全部工资和奖金。

三、教职工递交辞职报告后,正常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到暑假,离职时正常发放工资和奖金。

四、教职工递交辞职报告后,不能正常工作:

1、工作态度不端正;

2、教学成绩严重下滑;

3、有失职、渎职行为;

4、有严重违规、违纪现象。离职时不发放工资和奖金。

五、教职工有下列行为,学校予以辞退:

1、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但工作态度端正,辞退时工资奖金照发。

2、教职工在工作期间有重大变故,不能继续工作,中途辞职,工资奖金照发。

3、无极特殊情况,请假时间超过每月工作日的三分之一,按中途辞职,学校给予辞退处理,工资奖金不发。

4、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出现严重违规违纪如:(1)失职、渎职行为影响严重;(2)不服从管理;(3)其它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给予辞退处理,工资奖金不发,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其它未尽情况由校委会研究决定。

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委会。

恒阳中学校委会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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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辞职辞退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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