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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8:38: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辞退管理制度

为规范员工辞退工作,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员工合理流动,特制订《辞退管理制度》。

一、辞退条件

(一)员工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损失达1000元及以上的。

3、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6、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7、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备注:

1、符合上述条件

7、

8、9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2、以下情形视为不能胜任工作:

(1)连续两次或者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被考核不合格; (2)一年内累计被投诉达3次;

(3)销售人员连续两个月在本店销售排名中处于后三名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在本店销售排名中处于后三名。

(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予以辞退:

1、经证实,通过向公司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等入职信息,或以其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

2、出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连续旷工达到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7 天;

(2)非出差期间,一个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或一年内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

3、员工不按公司规定,有违规操作、拒戴防护用具或者不听指挥、强行冒险作业等行为之一,经批评指正或劝告后仍不改正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5、员工未经批准自行离职,或者未按公司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公司可暂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公司损失。

6、伪造、盗用公司印章、仿效领导签字,或伪造公司文件、单据,造成公司信誉、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的。员工应赔偿公司损失,同时公司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未严格执行公司关于保密文件管理规定,致使公司保密性资料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给公司造成信誉、经济损失的。员工应赔偿公司损失,同时公司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计制度,虚报、冒领各项费用金额达500元及以上的。

9、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接受服务对象、客户或下属贿赂达1000元以上或存在“吃、拿、卡、要”现象,经查证属实的。

10、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纠缠、侮辱、诽谤等手段,严重妨碍、影响或破坏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11、蓄意破坏、损毁公司及公司员工个人资产、财产或各种设施、设备的。

12、打架斗殴、赌博、偷盗及违反治安管理等级其他法律法规的。

13、故意破坏、撕毁公司公开张贴及发送的各种通告、通知及其他文件的。

14、煽动、鼓动公司员工罢工、怠工、挑拨是非、闹事的。

15、不服从公司及其部门领导的工作班次安排及工作任务安排和管理的。

16、打骂、纠缠领导及有关人员,影响、扰乱公司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17、道德败坏,以恶言秽语侮辱、报复、恐吓管理人员或其它员工或抵毁公司的。

18、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经查证属实的。

19、上班时间喝酒、酗酒,经劝告或批评指正后拒不改正的。 20、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

21、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二、辞退流程

(一)试用期内辞退

试用期内,用人部门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符合其他辞退条件的,在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应证据,并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符合辞退条件的,可以辞退。

(二)非试用期内辞退

非试用期内的辞退,必须按下列流程办理,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第一步:提交申请

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辞退申请及相关符合辞退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步:调查核实

人力资源部收到辞退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员工是否满足辞退条件,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用人部门。

遇有重大或事实不易认定的事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三步:部门辞退预谈

经调查确实符合辞退条件的,用人部门接到人力资源部反馈处理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辞退原因、结合员工实际业绩表现,进行辞退预谈,听取员工意见,并将预谈结果反馈给人力资源部。 第四步:正式辞退面谈

1、人力资源部在部门预谈后5个工作日内,协助用人部门负责人、员工直接上级与员工进行面谈,面谈后向员工发出《辞退通知书》。

2、人力资源部发出《辞退通知书》后,应同时通知资产管理部、财务部、工资核算部、绩效考核部,便于上述部门协助交接。 第五步:工作交接

1、员工需在离职前30内与新接任人员办理完工作交接,确保相关工作的连续性、账实相符。

2、若员工离职前不办理交接、交接不到位或隐瞒重要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六步:办理离职手续

1、员工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并结清欠公司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部门签字的《离职交接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到财务部领取经济补偿金。

2、辞退手续应由本人亲自办理,并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否则经济补偿金不予发放。

3、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按照双方劳动合同及国家相关劳动合同法规执行。

4、经相关部门核实后,该员工尚有相关问题未解决且不及时解决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为交接未完成。该员工处理完相应问题或赔偿公司损失后,辞退手续方可办理。

三、职责分工

1、各部门第一负责人牵头组织处理本部门的辞退工作。

2、员工直接上级负责辞退员工的综合评价、提供相关支持资料。

3、人力资源部负责辞退工作的政策支持、协助用人部门办理辞退程序、进行辞退前的调查及相关辞退手续的办理。

4、资产管理部、财务部、工资核算部、绩效考核部负责辞退前资产及账务等信息的审核。

四、注意事项

1、员工的辞退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各分公司、部门无权对员工进行辞退。

2、所有辞退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任何口头辞退、电话辞退均属无效,严禁任何管理人员未向员工说明理由就擅自要求其离开工作岗位,一经查出视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3、无法通知员工本人或者员工本人拒绝办理相应辞退手续的,人力资源部以快递形式、按《劳动合同》中记载的地址通知本人,本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在员工住所地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4、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原相关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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