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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1:30: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徽省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修 订 稿)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 „„„„„„„„„„„„„ 2 第三章 安全责任 „„„„„„„„„„„„„„„„„„ 4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 5 第五章 规章制度 „„„„„„„„„„„„„„„„„„ 5 第六章 安全会议 „„„„„„„„„„„„„„„„„„ 6 第七章 安全教育培训 „„„„„„„„„„„„„„„„ 7 第八章 安全检查 „„„„„„„„„„„„„„„„„„ 8 第九章 安全费用 „„„„„„„„„„„„„„„„„„ 8 第十章 特种设备管理 „„„„„„„„„„„„„„„„ 10 第十一章 协作方的管理 „„„„„„„„„„„„„„„ 11 第十二章 职业健康与环 „„„„„„„„„„„„„„„ 12 第十三章 应急救援 „„„„„„„„„„„„„„„„„ 13 第十四章 隐患排查与治理 „„„„„„„„„„„„„„ 14 第十五章 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 „„„„„„„„„„„„ 15 第十六章 安全考核与奖惩 „„„„„„„„„„„„„„ 16 第十七章 附 则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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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和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公司各项工作安全、高效、健康地发展,全面实现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进度、效益、安全、环保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安全生产奖惩办法》(附件七)务院第393号令)、《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9006-2010)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第1号部令)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巢湖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二级机构﹙养护公司、租赁公司﹚,其它股份公司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未涉及到的地方,以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见附件

一、二),成立以公司法人(总经理)为主任,主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党政工、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分公司及在建项目部经理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负责规划和决策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其他成员分别负责自己所管辖范围的部门或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六条 公司设立质管安全部为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安委会的决议,检查指导各分公司、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和专职安全员工作,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质管安全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七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成立以经理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主管生产、主管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工区(协作方)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计划和决策本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分别负责自己所管辖范围的部门和工区(协作方)及班组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八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设立安全环保部,配备专职安全员,在建项目部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安全领导小组的决议,检查指导各工区(协作方)和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工作,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3 第九条 各分公司、在建项目部的安全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员名单必须及时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持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接替工作,并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项目部的工区(协作方)、班组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要监督、指导本工区(协作方)、班组的全体作业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法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分公司、项目部经理是本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分公司经理和项目经理依法对本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协助经理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和施工安全工作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注重对人的管理、对物的管理、对作业程序、工艺过程、操作规程和方法的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十五条 员工对其各自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和各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各岗位、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 从公司各职能部门到各分公司、项目部、工区和协作方队伍,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以目标责任书形式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法人分别与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项目部经理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九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依据公司目标责任细化分解,分别与其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工区(协作方)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底公司依据《安全生产考核办法》(附件三)对其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项目部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分公司、项目部对其各职能部门、工区和协作方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据国家、本省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等,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各级人员及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见附件四)、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见附件五)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见附件六)。

第二十二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应依据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保证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每年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第六章 安全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安全例会。公司级的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成员参加,每季度不少于1次;各分公司、项目部会议由经理主持召开,小组成员参加,每月不少于1次。

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传达和学习国家、地方政府、行业的安全生产重要文件和指示精神,总结前一个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和教训,确定切实可行的对策,部署下一步的安全工作和任务,并作好会议记录和签到工作,存入安全管理档案备查。

第二十五条 安全业务工作会议。公司会议由安委会副主任主持(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安委会成员参加;各分公司、项目部会议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小组成员参加。安全业务工作会议每季不少于1次。

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学习、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措施、办法,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汇报、交流前一个阶段以来的安全业务工作成果和存在问题以及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监督管理的新举措、新动态;检查、总结公司和各分公司、项目部前一个阶段以来的安全基础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安全专题会议。公司会议由安委会副主任主持(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安委会成员参加;各分公司、项目部会议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小组成员参加。安全专题会议因事而开,不定期召开。

会议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国家、地方政府、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8 开展的某一项安全专项普查、整治等工作;执行某一安全规范、标准的经验交流、现场推广会议;某一安全设施、设备、装置等使用前的验收、审批;研讨解决季节性、地域性、突发期间安全生产问题(台风、洪水、冰雪等自然灾害);研究解决城市施工扰民问题;研究事故处理方案,落实“四不放过”工作。

第七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各分公司、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各分公司、项目部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总工、专职安全员都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全员培训教育制度,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对应岗位进行培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根据建设部相关文件要求各级人员接受培训的时间如下:

1、公司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得少于30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6、转岗、换岗的员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7、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项目部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0 第三十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安全培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必须建立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为每位在员工工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卡》。

第三十一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的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场内机械驾驶工等)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必须进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

第三十二条 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的,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基本知识考核,取得安全教育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第八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检查按照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形式进行,并建立安全检查台帐。检查采取内业资料和外业施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内容为:查领导、查制度、查违章、查隐患、查整改,查设备、查防护、查设施、查作业环境。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安全会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检查组由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公司质管安全部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并不定期地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性检查;公司根据不同季节及气候情况,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制订预防措施。

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项目经理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项目经理亲自带队,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全面、细致的安全生产检查,专职安全员必须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六条 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按照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的“四定”原则,认真落实整改期限,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继续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做好有关记录;若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安全费用

第三十七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公路工程项目工程造价的1%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十八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善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实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6、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 安全费用的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过程监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项目部必须及时做好安全费用的计量工作。

第十章 特种设备管理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施工船舶、爆破、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锅炉、电梯等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的“三定”制度,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大型起重机械设备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没有出厂合格证、安全技术监督证和安全准用证,不得投入使用;其它特种设备,如锅炉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或协作方)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协作方)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一章 协作方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录用分包(协作方)队伍,要引入竞争机制,由公司统一录用,并制定考核标准,录用的分包(协作方)队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纳入公司管理。分包单位(协作方)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总、分包单位间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明确安全责任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现场防护要求,分公司、项目部还必须与协作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和《消防协议书》。

第四十六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协作方应当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八条 分包(协作方)队伍的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手必须持有相应的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和机械操作证,并在进场前提交项目部专职安全员验证,复印备案。

第四十九条 禁止使用有身份不明、手续不齐全的人员,严禁使用童工,60岁以上人员慎重使用。

第五十条 所有进场人员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将名单和身份证号码上报项目部备案,建立安全教育卡。

第五十一条 协作方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一线工人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积极参加班前会和“一线业余学校”学习和培训。

第十二章 职业健康与环保

第五十二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建立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三个体系”要求,结合项目施工特点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作业条件,通过对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识别,确立项目施工范围内的职业危害与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十三条 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和强度,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采购或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设施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第五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设施等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五十六条 项目部要保护好施工现场周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以人为本”,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施工现场环保措施。

第五十七条 工程施工期间对可能出现的环境因素如:噪声、振动、废水、废气、光污染和固体废弃物等进行全面控制,尽量减少这些污染排放所造成的影响,文明施工、保护文物、保护市政设施和绿化。

第十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五十八条 应急机构和队伍:公司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第五十九条 应急预案:公司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十条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公司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第六十一条 应急演练:公司适时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事故救援: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第六十三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所有应急预案上报公司备案。

第十四章 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六十四条 隐患排查: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六十五条 排查范围与方法:隐患排查的范围包括所有与事故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六十六条 隐患治理: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第六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各分公司、各项目部必须于每月2日将《合肥市公路管理局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表》、每月22日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报送至公司质管安全部。

第十五章 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

第六十八条 事故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人员情况,初步分析事故的原因、影响范围和损失程度等。

第六十九条 抢险与救护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公司负责人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抢救人员应佩戴好相应的防护器具,对伤亡人员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七十条 事故调查和处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公司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要落实事故整改和制定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19 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公布,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账。

第十六章 安全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一条 各分公司和项目部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每月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公司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单项或多项检查与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考核,年底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综合大检查,并根据平时检查、考评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等情况,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年终综合考核,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并结合市局千分制考核(附件七)予以奖罚,实行“一票否决权”。

第七十三条 公司每年在检查、总结、考核、评比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有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七十四条 对未履行职责或因违规、违纪,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各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巢湖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补齐:

1、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框图(见附件一)

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框图(见附件二)

3、《安全生产考核办法》(附件二)

4、《安全生产责任制》(见附件四)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见附件五)

6、《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见附件六)

7、《安全生产奖惩办法》(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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