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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6:21: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基层支部工作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为了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市基层党支部建设,逐步实现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基层党支部建设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努力把党支部建设成为组织健全、思想统

一、作风端正、纪律严明、制度落实,能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保证和促进本单位各项任务完成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努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建设的新路子,更好地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中心,不断增强党支部的生机和活力。

第一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30人以下的基层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党员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经公司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从有利于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开展党内活动的实际出发,将党员分编成若干党小组。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的委员,报公司党委批准。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提出候选人,经公司党委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批准。

支部委员会的人数,应根据党员人数多少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以3至5人为宜。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等。委员较少的支部,1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一般由党员直接选举支部书记,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经党员大会选举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应报公司党委批准。

2 支委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党委可以在党支部任届期间指派书记、副书记。党支部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

第二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七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支部党员大会决定支部的重大问题,支部委员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支部日常工作,向党员大会和公司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以生产经营为中心,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正确贯彻执行。围绕施工生产经营开展“创先争优”等党性实践活动,保证和促进本单位各项施工生产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组织和监督党员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与塑造企业文化,培育企业精神相结合,要求党员在生产施工、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组织全体党员和干部群众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

3 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

四、根据上级党组织部署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制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计划;掌握员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与法制,道德,敬业等方面的教育,并保护,引导,发挥员工参与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觉悟,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弘扬正气,纠正和抑制不良风气。

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经常了解群众对支部和党员的意见、要求,关心员工生活,帮助解决员工的实际问题,妥善处理群众中的各种矛盾。

六、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指导工会、共青团工作,支持他们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 党支部的班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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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工作能力较强,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得到群众信任,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十条 分公司党支部书记一般可专任或兼任。

第十一条 凡新任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公司必须对其进行考核培训。通过交流、培训、外出学习等多种形式提高党支部书记、委员的自身素质。

第十二条 支部书记、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召集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负责制订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党员大会和公司党委报告工作;贯彻执行公司党委的决定和支部工作的基本制度;了解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和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单位内部的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搞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抓好学习,增强团结,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参照上述职责执行。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委员。提出组织工作的计划和建议;检查党员过组织生活的情况;负责发展党员的具体工作;负责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和出

5 度公司党代表大会代表等选举的具体工作;搜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负责党员统计、收缴党费,接转组织关系等日常工作。

(三)宣传委员。了解党内外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建议;组织党员和群众学习理论、学习时事、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组织开展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弘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负责组织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及时向党员和公司党委反映党员的思想动态和意见。

(四)纪委检查委员。负责党支部的作风建设,做好党风、党纪教育工作;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了解检查党员执行党的纪律情况,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向支委会和公司纪委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和本单位纪检工作情况;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协助公司纪委查处违纪案件;考察了解受处分的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

党支部设其他委员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职责范围。 第十三条 党支部班子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班子成员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形成合力。支部班子勤班实干,事业心强,作风正派,能解决自身问题。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身作则,遵守党纪、政纪和国法,不谋私利,敢于同各讨论会错误行为和腐败现象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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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集体作出决定,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书记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个人不能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权范围,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五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支委会成员要经常同党内外群众谈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建立重大事情通报制度,凡遇重大事情要及时向群众通报、宣传、教育。了解群众对党员、党和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改进工作;党员要分工联系群众,虚心向群众学习,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做群众的知心朋友。

第十六条 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要定期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支部委员会要定期向公司党委和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公司党委和党员的评议和监督。

党小组长要定期向支部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7 第十七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课每年至少组织2次,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党课教育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每次活动的记录。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党员要如实汇报思想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负责地报告上级党组织。党支部委员会成员除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专门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还要按照规定参加每年1次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谈心交心制、分析评议制、整改责任制。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每年年终结合年度考核和本单位工作总结,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党员标准,通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五个阶段,对党员作出评价;支委会根据评议情况,对每个党员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形成组织意见,并与本人见面;评议结束后,召开支部大会作评议情况的总结报告;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理;监督党员对自身存在的不足进行整改;及时将评议中的有关情况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8 第二十条 党员培训制度。公司党委每年举办党员、非党积极分子短期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路线、党的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形势教育等。党支部要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党员培训计划,并对参训党员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谈话提醒制度。党支部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找党员谈话1次。按照党员标准,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对涉及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策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提醒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对党员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谈话提醒。

第二十二条 党员学习、汇报制度。党支部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并抓好落实。要经常组织党员学习理论、时事政治、业务知识和文化科学知识等,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党员汇报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集体汇报;二是个别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或党小组长口头汇报;三是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向党支部提交书面汇报。每个党员要增强汇报的主动性、自觉性,讲真话、讲心里话,党支部要以认真态度听取党员的汇报。

第二十三条 “创先争优”活动制度。结合公司“五好基层党组织”创建活动,按照“立足争创、坚持经常、注重实效”的方针,制 9 订“创先争优”计划,开展争创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小组,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下岗、流动党员以及由于身体原因不便于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应每半年以书面的形式主动向所在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党员要按规定主动交纳党费,党支部要定期公布党费交纳情况,认真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内监督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分析党风状况,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工作总结,检查党风和廉政建设情况。对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每位党员进行监督。对党员违纪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协助调查核实。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党支部要在全体党员中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教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任务、国情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教育。党员教育可采取讲党课、短期培训、自学

10 讨论、统一辅导、举办报告会、演讲会和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要改进教育方式,运用电化、网络、信息教育等手段,增强教育的实效性。离退休党支部的党员教育形式应多样,次数要适当,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使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保持革命晚节,自觉地关心和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加强党员管理。严格要求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忠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督促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支部组织生活。针对党员流动、下岗、待岗、出国等新情况,以及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即病瘫、住院、回乡、到子女亲戚家居住等特殊情况,努力改进党员管理办法,使每个党员都处在党支部的有效管理之中。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和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工作。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都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党员,就被认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公司党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党支部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以及他们思想、作风、道德品质方面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党员违纪情况,应及时向党支部或公司纪委报告,并协助调查核实。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十条 发展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教育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明确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党支部对申请入党的同志、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进行分层次管理。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要按照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进行衡量和确认,一般需经一年以上的考察,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组织部门备案。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保证积极分子队伍质量。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并经上级党组织原则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三)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四)发展对象必须参加公司举办的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天,不少于四十学时)。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五)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介绍人应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基本知识,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六)支委会和不设支委会的书记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不设支委会的书记)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该支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过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七)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分析一次预备党员的思想和表现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八)预备党员预备期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

13 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公司党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培训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制。

(一)实行发展党员培训制。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必须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培训原则上由公司党委统一组织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党的基本知识,重点是学好党章。培训的时间一般为5天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形式可灵活多样,但都应注重实效。集中培训后应进行考试考核。

(二)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党组织要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中加强考察工作,对于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不满一年的发展对象,还应了解其在原学习、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表现情况。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会议方能进行。表决前,申请人应向支部大会汇报思想,入党介绍人应介绍培养教育情况,支委会应介绍考察情况,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发表个人意见。表决时,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表决票,表明赞成、不赞成或弃权意见。申请人为两名或两名以上时,应逐个进行讨论,然后投票表决。与会党员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并当场统计、公布投票结果。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的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

14 员的半数,方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及申请人的得票情况应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有关材料报公司党委审批。

(三)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发展新党员,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前,由所在党支部将新发展党员对象在其工作单位或生活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应根据实际,采取适当形式。公示期为5-7天。公示内容包括新发展党员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籍贯、职务等基本情况和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反映和举报应直接向党组织提出,书面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党支部应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意见,需要公司党委调查的问题,应由公司党委负责调查。对群众意见要认真分析,集体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公示后,对没有人举报或举报材料经核实不影响发展的对象,党支部应及时报公司党委审批;对群众意见大,经调查核实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应重新审议,不予发展。

(四)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确保新发展的党员质量,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党支部书记负有重要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负有直接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及违纪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的范围主要是:①没有正确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央及中央组织部、省委及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对发展党员工作调查研究不够,督促指导不力,安排部署不当,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②对不落实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

15 规定,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工作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的;③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④对已发现的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在查处过程中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责任人的;⑤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对有上述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查处;对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应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每年要向公司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情况,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切实加强与改进发展工作。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要与行政领导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公司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结合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作出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各方面力量共同实施。

第三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内容是:对党员干部和群众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16 第三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工作针对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业务工作中去。党支部要认真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效果。

第八章 党支部与群众组织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领导本单位的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经常听取他们的汇报,指导他们的工作。协调行政领导和群众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要支持本单位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积极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九章 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党委要把党支部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定期听取支部书记汇报工作制度,紧密结合经济业务工作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进行具体指导。健全和完善党委抓基层党支部建设的责任制,要求职责内容明确,督查措施具体,考核标准可行。

17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党委要结合“五好基层党组织”创建活动,以“创先争优”为目标,认真制订加强党支部建设的规划,制订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细则,对党支部承担的基本任务进行合理的量化和分解,定期组织自评、互评。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党支部书记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党支部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四十条 公司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基层党支部工作的分类指导,对党支部工作提出具体意见。要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导向和辐射作用;运用各种有效载体,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党委书记、副书记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基层党支部。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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