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与辞职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二、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3次者;
2连续旷工3日或全年累计超过6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 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年终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工作时期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 向员工
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1年者,10日前告之;
2连续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者,20日前告之;
3连续工作3年以上者,30日前告之;
第六条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
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15日之内,
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的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本公
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裁审核批
准方可执行。
三、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 填写后交上
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须在原工作岗位继续
工作1个月。
第十四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
交手续。
第十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
调整登记表》。
四、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
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