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公司辞退与辞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二)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1.全年旷工累计超过3日者。
2.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3.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5.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6.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7.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8.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9.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0.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1.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2.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3.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
或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4.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5.年终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6.工作时期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7.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18.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六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3日之内,
向本部门经理提出异议,说明原因。
第七条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公司将提请公安部
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辞职管理
第八条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
第九条 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须在原工作岗位继续
工作1个月。
第十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移交工作任务、公司物品及各类表单文档
等公司相关材料,交手续。
(四)附则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
规定作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