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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01:44: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经济法案例

•一天赵某去公园游玩,不慎将项链(价值5000元)丢失,后来被公园的工作人员找到,按照有关法律经过公示招领,无人认领,招领期过后,公园管理处按照法律规定将其拍卖,林某以4000元的价格购得项链。林某在参加校运会时,把项链摘下参加跑步,项链被刘某偷走并以38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后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盗窃案件,刘某供认盗窃项链的事实,随即项链被追回。请问:项链应为谁所有?

答:归林某所有。因为林某是以合法方式购买该项链的,属于善意取得;而项链的原主人赵某因项链丢失经过公示,在公示期内未到招领处领取,已经丧失了项链的所有权;而对于最后的购买者杨某,虽然以3800元的合理价格购买了该项链,但由于项链是被刘某盗窃的,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杨某不能取得项链的所有权。

•王某有私房三间,经协商,王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丁某交付了价金。三日后,李某了解到王某要出售私房,就与王某协商,愿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的私房,王某同意,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交付了7万元购房款,王某和李某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过户之后,王某找到丁某,告知房屋已出售给李某,并退回丁某交付的购房款,丁某不同意,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王某则以房屋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丁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给自己。本案如何处理?

答:王某和丁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因为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标的物未发生转移;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成立了,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该标的物已经发生转移,已经从王某手中转到李某手中,这个时候丁某主张王某和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丁某只能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房屋已经过户给李某了。

•A卖一台机床给B,开价755,350元。并附带价格浮动条款,即交货时若遇通货膨胀,机床价格也相应上浮。B在复信中只同意755,350的价格,未提及价格浮动条款。A在匆忙中签了字,并通知了B。交货时恰逢通货膨胀。A要求上浮,B拒绝。 问:B有权拒绝吗?双方的合同成立了吗?为什么?

答:有。因为A发出的要约被B进行了指示性的变更,这个指示性变更视为新的要约,是对旧要约的拒绝,因此B的复信视为新要约。此过程中,A的匆忙签字视为接受了这项要约。在这个案例当中,合同成立了,它是以B的复信当中所开出的条件和A的签字为条件成立的。本合同当中,要约是B所提及的755,350的价格,承诺是A匆忙中签字。

•某广播电台在一个夜间凌晨1:30——2:30分的节目中邀请了一位名叫李克斯的自由撰稿人,他在节目中说:“我国的法律从来都没又要求我国公民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有人找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打电话通知本档节目,我将支付他10,000元。”第二天该市电视台在早间8点新闻中转播了该消息,律师汤某看到节目后,立即在《宪法》中找到每个公民都有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规定,并打电话通知了广播电台,电台将该消息转告了李克斯,李克斯拒绝支付1万美元。问:李克斯有没有权利拒付?为什么?

答:有权拒绝。因为他发出的是口头要约,并且规定了承诺的时间,因此必须要在当天晚上1:30——2:30作出承诺,而律师汤某是在第二天看到的新闻,他的这项承诺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因此是一个无效承诺。

•A市政府给某B寄送一份通知:现A市市政府欲出售市府名下的一座房子,位于某某路,面

积:120平方等等,如欲购买,请填写申请表,并在10日内寄回市政府。某B收到这份通知后, 立即填写了申请表,表示购买。不久,市府换届选举新的市府成员决定不出售该房屋了,某B就认为它与市府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而不管是谁执政,都是市府的行为,要求市府履行合同。 问:某B的要求会得到支持吗?为什么?

答:不会得到支持。因为市政府发出的那份通知是一个要约邀请,B所填写的表格才是要约,而这项要约并没有得到市政府的承诺,因此B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合同没有成立。

•甲有一件家传唐演画轴,乙多次想购买未成,不久,甲的独生子患白血病住院,需要大量医药费,乙乘机以2万元的低价向甲索买,甲无奈以该价卖掉该画轴,试问该合同的效力如何?如果甲要行使权利,应在什么期限内行使?甲行使权力后该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答:这是一个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因为它是个乘人之危而签订的合同。甲要行使权利,应当在一年之内行使。以单价行使权利,这个合同的效力就自始至终的归于无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05年3月签订了一个买卖白糖的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事件持续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履行期为8月,合同签订后不久,卖方甲公司所在地下起连天大雨,后导致山洪暴发。同年7月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从本年度到第二年10月禁止一切白糖出口。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连天大雨导致山洪暴发,使甲所在地得甜菜大量减产,因此发生自然原因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 问:甲公司的理由可以被接受吗?为什么?

答:不可以被接受。因为甲公司提出的洪水暴发只是使甜菜减产,而白糖的原料不只是甜菜,因此甜菜减产不能够成为解约的理由之一。但是甲公司可以以政府发出的禁令禁止来诉讼,并且禁止禁令长达以年半之久,可以以此理由解除合同,那么这时甲公司的理由才能被接受。(以自然原因为理由不能被接受,甲公司要以社会原因——政府禁令为理由才可)

•甲乙签订一份精密仪器的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甲方按照合同的进度支付货款,但要求乙方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如果质量不合格,将会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合同签订后不久,甲方调查得知,乙方的供货质量不稳定,于是通知乙方:“你方供货质量不稳定,我方将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立即提供了担保书:“如果乙方交付货物质量不符,则由乙方的开户银行返还甲方的所有支付。” 问: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吗?为什么?

答:有。因为在这个合同当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有着先后履行顺序的。因为甲公司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得知乙公司的供货质量不稳后暂停履行合同义务,其履行的是不安履行抗辩权。在不安履行抗辩当中,要求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要提供充分的担保,但是乙公司所提供的担保不充分(他不能保证质量,只能在质量不合格时还钱给甲公司),这就给甲方一个解约的权利了,因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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