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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案例+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4: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我国天长电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日本某电器公司达成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中方以厂房、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出资,出资额为180万美元;外方出资额180万美元,以专利和货币出资4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40万美元,并以合资企业的名义从中国银行贷款100万美元,余则向社会发行股票;双方分期缴付出资。该企业于1994年3月18日获准签发营业执照。后双方发生争议,双方约定使用美国法律解决争议。于是双方诉诸法院。

问题:(1)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否合法?

(2)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应作如何处理?

(3)在注册资本中,外方的出资额是否合法?应作如何处理?

(4)合资企业中外方投资额中的100万美元贷款是否合法?应作如何处理? (5)在合资企业中,合营各方在出资期限上应遵守什么要求? (6)该合资企业在设立中能否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7)双方就适用法律所作的约定是否有效,法院应使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解析】(1)不合法。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2)不合法。应增至210万美元以上,因为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不合法。应增至50万美元以上,因为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

(4)合法。因为在合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不得以合资企业名义从银行取得贷款,作为对合资企业的出资。

(5)第一,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自己认缴出资额的15%;第二,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6)不能。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不能发行股票。

(7)无效。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应外国法律无效。

2、中国某企业与外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拟订的合营企业协议中部分条款如下:(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260万美元,外方出资140万美元,双方一次缴清出资;(2)中方出资方式及数额:现金60万美元、厂房作价1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外方出资方式及数额;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从银行取得的贷款70万美元、工业产权作价7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外方担任。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合营企业协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在本题中,合营企业拟定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为450万美元。

(2)外方出资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任何一方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法国一世界著名的化妆品公司于1994年12月准备和北京一家著名日化厂办一合作企业。合作条件是:法方提供原材料、技术和资金。合作期限5年,期满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法方从利润分成中先行回收资本,以4:6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中方提供劳动力、厂房、设备。企业成立后设立了联合管理机构。后来法方决定改由双方合作者以外的另一家化妆品公司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召开的联合管理机构会议上,绝大多数票支持此项决定,法方决定实施该方案。在第一年中,法方先行回收投资60万元。此时该企业因涉嫌走私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法方认为自己先行回收投资,拒绝承担责任。【问题】(1)中外合作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确定, (2)法方应否承担债务, (3)在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什么不妥之处, 解,(1)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中外双方如何分配收益和分担亏损是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

(2)法方应当承担债务。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合作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中外合作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企业被他人申请破产,为防止破产,外方合作者应退回回收的资本以承担债务责任,法方认为自己先行回收投资,拒绝承担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经营管理机构的变更方式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所以该公司未经一致同意便作出决议,是违法的

4、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回答下列问题:(l)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1月20日,A公司与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1月28日,A公司向乙支付80万元后,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同时,A公司宣布减资80万元,并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丙接到通知后,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A公司则以丙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清偿。根据上述内容,

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资,并说明理由。

(2)李某以未来从A公司可分得的奖金分期缴纳出资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丙以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为由反对乙退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并说明理由。

【答案】(1)李某不能以姓名出资。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李某以未来从A公司可分得的奖金分期缴纳出资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题目中“以奖金作为出资”无法用货币股价而且不能转让,所以不能作为出资。

(3)丙以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为由反对乙退资的主张不成立。减资还可以以返还出资方式破费,或者以免除出资务的方式减资者以销除股权或者股份的方式减资。本题中,A公司如果依法定程序减资后再销除乙的股权是允许的。

(4)丙有权要求A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根据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某房屋开发公司与某建筑材料公司订立买卖钢材合同,双方于3月2日达成一致,签订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建筑材料公司供应房屋开发公司6.5线钢材1000吨,单价每吨3350元,总价款335万元。房屋开发公司自带货款到。建筑材料公司指定单位提货,货发完后即结算货款,如果建筑材料公司无货或不发货,则承担20万元违约金。合同订立后,房屋开发公司按建筑材料公司指定,把335万元款项汇入第三人某物资供应站的分理账户。3月20日、4月5日,房屋开发公司先后两次从物资供应站提取6.5线钢材500吨,折合价款167.5万元。此后,房屋开发公司向建筑材料公司要求继续供货,建筑材料公司没有继续供货,物资供应站也不予退款。建筑材料公司称,房屋开发公司虽然与其签订了合同,但业务往来的对象是物资供应站,无货可供的责任不在其身上。

现问:(1)房屋开发公司与建筑材料公司所订买卖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为什么? (2)房屋开发公司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 (3)物资供应站处于何种法律地位?

(4)房屋开发公司能否请求对方承担20万元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5)设房屋开发公司举证证明,因对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7万元,则对方应否同时承担违约金责任并赔偿损失?为什么?

(6)房屋开发公司能否请求对方继续履行?

[答案](1)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因为该合同虽然没有订立履行期限条款,但依法可推定出履行期限,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生效。

(2)应向建筑材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建筑材料公司是合同当事人。 (3)物资供应站处于履行辅助人地位,不是合同当事人。 (4)房屋开发公司应请求建筑材料公司承担10万元的违约责任。因为建筑材料公司已经履行了一半的义务,依法应按未履行部分的相应比例适用违约金责任。

(5)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我国合同法上约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本身属于事先约定的违约损害补偿,与违约损害赔偿金功能、性质相同,二者不可并用。就本案而言,建筑材料公司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不再赔偿房屋开发公司的7万元损失。

(6)可以请求继续履行,违约金不能替代实际履行责任

7、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2)为拓展市场,成立乙分公司;(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乙分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履行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分公司赔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乙分公司无力清偿,丁公司转而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回答下列问题:(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对于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损失,与会董事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董事会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不合法。首先,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次,如果不是职工代表的监事,则是股东会议选举产生,丽不能是董事会选举产生。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题目中乙分公司签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由总公司(甲公司)承担。

(3)出席会议的6名董事中,只有赵某不承拟赔偿责任,其他董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题目中。赵某对担保事项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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