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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1:50: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三、案例分析题

1、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1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有公司全部股权。丁于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行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11年2月就2010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 丁未作答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 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股份,应当如何处理?

(3) 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4)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答:(1)丁未作答视为同意转让。因为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而丁自6月9日收到通知,至7月15日仍未回答,已超过30日。 (2)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乙、丙应先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3)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乙应当先足额缴纳,再履行违约责任。

(4)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2、A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于2008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其实收股份为人民币12000万元,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10年12月,中国证监会在对A公司进行的例行检查中发现如下事实:

(1)A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召开了2009年度股东大会,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A公司对控股股东B公司向C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经查:在股东大会进行该项事项表决时B公司未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2.4%获得通过;

(2)A公司因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造成2009年度亏损560万元,股东大会决议以36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和200万元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3)A公司原董事会秘书甲因个人原因于2010年2月辞职离任,A公司未将该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也未予以公告。经查,甲于2010年7月转让了其所持A公司股份的20%;

(4)A公司总经理乙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决定将公司200万元的资金借贷给其亲属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获得好处费20万元,后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剧变,该笔借款至今无法收回,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经查,连续180日以上合计持有A公司1.88%股份的26位股东,于2010年4月联名书面请求A公司股东大会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但A公司股东大会除将乙所得的20万元好处费收归公司所有外,未就要求乙赔偿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的上述26位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于2010年7月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根据《公司法》和相关的法规、规章,分析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1)所述事实,分析说明A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对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

(2)根据本题(2)所述事实,分析说明A公司股东大会弥补亏损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3)根据本题(3)所述事实,分析说明A公司未就董事会秘书甲离任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告,以及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作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根据本题(4)所述事实,分析说明乙所得的好处费是否归A公司所有?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A公司26位股东的诉讼,并说明理由。

(1)决议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对股东提供的担保,该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本题B为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且半数通过,因此该决议合法。

(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3)A未就董事长秘书甲离任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告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但甲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公司的重大事件,需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送报告,并予公告。本题甲为董事会秘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不用上报。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公司股份。甲离职后5个月即转让股份,是不符合规定的。

(4)乙所得好处费应当归A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其违反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A公司的26位股东的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上述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A公司的26位股东未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而是向股东大会提出书面请求,是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不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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