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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1:54: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例一:合同的订立(P76)

商业广告一般被视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内容比较简单、概括。但本案中,甲公司发布的广告标明了其出售汽车型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具体和明确,符合要约的条件,应视为要约。

承诺的方式有两种:一般情况下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中表明,可以以行为作出承诺。乙在承诺有效期内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的行为属于以行为的方式作出对甲公司出售汽车的要约的承诺,因此,甲乙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成立。甲不能提供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 案例二:合同的履行(P81)

上述案例中,双方的履行期均已届至,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乙公司不履行交付货款的义务,甲公司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应符合比例原则,应根据对方对待履行的程度而决定其行使的范围。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仅能够就乙公司不能交付的10万元部分行使抗辩权,即甲公司仅能拒绝交付1000件衬衫。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顺序,一方当时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案例三:债权人的代位权(P83)

上述案例中,乙对甲有合法债权并已届清偿期,甲对丙有非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甲对丙的债权已到期但甲怠于行使其对丙的权利。由于甲不行使其对丙的权利。由于甲不行使其对丙的到期债权而自己又无钱还款,显然有害于乙的债权,因此,乙享有代位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丙向其偿还五万元债务。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力的权力。 案例四:合同的转让(P86)

本案中,王某将名贵玉石误认为普通山石的事实构成重大误解,因此其共享有对合同的撤销权。王某将合同债权转让给何某,但是,何某并不因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依合同而由王某享有的专属性权利,如撤销权,并不一并转让给何某享有。因王某死亡,其生前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其继承人王小,王小继受王某在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因此,王小享有对该合同的撤销权。 案例五:抵押(P100)

上述案例中,厂房是不动产,汽车是动产,二者都可成为抵押权的标的,对厂房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银行对汽车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未告知丁汽车已被抵押的事实,因银行对汽车的抵押权未进行登记,因此银行不得向丁主张行使抵押权。相反,丙要向丁主张行使抵押权。甲可以对汽车未设定抵押的剩余30万部分进行重复抵押,因此,其和丙之间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虽然银行对汽车的抵押权设定在丙之前,但丙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而银行未登记,所以丙对与汽车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于银行受偿。 案例六:保险(P176)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七:专利优先权的申请(P224)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由于甲公司2006年1月20日才向专利局提交其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超过了3个月的时间,所以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依据申请在先原则授予了中国的某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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