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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00:22: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案例分析答案 1.

第一,甲服装公司与乙纺织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布料的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甲服装公司 乙纺织公司

内容:甲服装公司享有收取布料的权利,同时,承担验货并支付120万元货款的义务;

乙纺织公司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时间交货的义务 客体:30匹布料

第二,乙纺织公司与丙货运公司之间关于运输货物的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乙纺织公司 丙货运公司

内容:乙纺织公司享有丙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约定支付运费的义务;

丙货运公司享有收取2万元运费的权利,同时,承担为乙纺织公司运输货物的义务 客体:丙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 2.

符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其向某嫁接苗场购买无籽西瓜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要求某嫁接苗场返还购买西瓜种苗款2.7万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万元—0.6万元)×55亩=22万元。

某嫁接苗场将假种苗作为“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种苗销售给符某的行为是欺诈,符某购买假西瓜种苗的行为是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双方订立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符某为无过错方,某嫁接苗场为过错方。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如果无过错方遭受了财产上损失,有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张某被解雇前曾代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货物,且张某在订立合同时出具了工作证、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乙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是甲公司的代理人,从而与甲公司订立合同,该合同对甲公司有效。 4.

陆某要求艾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1年2月9日起至2012年2月8日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同时,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陆某是在2010年2月9日经公安机关告知方得知艾某是加害人的,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当日起算1年。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1.

1 甲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但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为善意第三人,乙以A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丙签订的合同对A个人独资企业有效。甲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乙擅自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收货付款。 2.

(1)林某以家庭共有财产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法。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2)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合法。合伙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阳光有限责任个人独资布艺企业”违反了该规定。

(3)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5万元;

林妻经营书店的资产2万元。

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首先,清偿邓某工资2000元、社会保险费用3000元; 其次,清偿税款1000元; 再次,清偿张某债务10万元。

张某债务尚余36000元未能得到清偿。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张某债务尚余36000元未能得到清偿,企业解散后,林某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债权人张某在5年内未向林某提出偿债请求的,林某的该责任消灭。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应当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尚未偿还的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该责任即为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消灭。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1.

甲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基于退货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虽已退伙,但合伙企业向张某借款发生在甲退伙之前。因此,甲有义务偿还张某全部借款10万元。当然,甲偿还张某全部债务后,对于清偿数额超过约定比例的部分,有权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乙的主张不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追索。因此,乙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的观点不成立。

2 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向张某借款虽发生在丁入伙前,但丁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1)甲向A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应当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Y合伙企业协议中对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未作出约定,因此,合伙人甲向合伙人以外的人A转让其在Y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应当经乙、丙、丁一致同意。当然,如果经乙、丙、丁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2)

Y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期限,如果甲退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第二,不给Y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 (1)

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能否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B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作约定,甲不能独自决定聘任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将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因此,甲不能独自决定聘任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

甲以B合伙企业的名义与C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对B合伙企业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买卖合同对B合伙企业有效。

4.

丙的30万元债权应当先以M有限合伙企业现有财产偿还税款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尚余15万元偿还,剩余15万元债权由普通合伙人乙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基色的财产清偿顺序为,首先支付清算费用;其次,偿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其次,清偿税款;最后,清偿债务。而且,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为有限合伙人,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M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乙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对M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1.

第一,出资协议中约定所有股东出资中,货币出资未达到注册资本的30%。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华彩制衣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所有股东出资中,只有刘某 3 以现金出资15万元,低于60万元×30%=18万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第二,出资协议中约定第一期出资额未达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华彩制衣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第一期出资由刘某现金1万元,杨某以作价8万元的厂房出资,合计为9万元,虽达到了《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但低于60万元×20%=12万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第三,出资协议中约定最后一期出资期限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协议中约定以后各期出资,根据经营的需要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缴足,超过了2年,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2. (1)

对丙的要求,G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正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丙在G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提出抽回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拒绝丙的要求,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

应当经乙、丙、丁3为股东中至少2人同意,且乙、丙、丁都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戊公司方可购买甲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G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甲外,还有3位股东,过半数应当为2人以上。即使其他股东有2人以上同意戊公司购买甲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仍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戊公司才能够购买甲的股权。

3.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当首先由甲以个人财产补足4万元差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补足差额的,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戊是在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出资成为股东的,对此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公司董事会提出由甲补足其差额4万元,其他股东不分担该差额的解决方案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4. (1)

在另外寻找的6个发起人中有4个发起人住所地在境外,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资料中股份有限公司共有股东7人,最多只能3人在中国境外有住所。如果4人住所在境外,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

公司发行10000万股中发起人认购3000万股,向社会公开募集7000万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

4 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发行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发起人至少应当认购3500万股,而资料中发起人认购3000万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

认股人缴足股款后,由发起人决定是否召开创立大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足额缴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日起30日内必须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而不应当由发起人决定是否召开创立大会。

5. (1)

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公司董事会应召集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公司实收股本总额1/3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处: 第一,公司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0年7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在6月18日在报纸上公告了通知,不足15日,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将选举并更换全部监事列为决议事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且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股东大会只能选举并更换非有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得选举并更换全部监事。

第三,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将解聘公司原总经理,重新聘任公司经理列为决议事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股东大会不得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四,临时股东大会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的关于公司与A公司合并作出决议不生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张某应当在2010年6月20日前将修改章程提案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 5 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1.

B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的上限是1750万美元。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对并购后所设立的外事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如果拟定B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则B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700万美元×2.5=1750万美元。

2.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首次至少应当缴付30万美元,中方合营者首次至少应当缴付60万美元,且应当在2011年3月8日前缴付首次出资额。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约定一次交清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约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

(1)甲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中外合作营业企业申请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甲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拟建立股东会,设执行董事1人,设监事1人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中外合作营业企业不设股东会;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设董事会,不得设执行董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设监事。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1. (1)

兰洁公司的观点不正确。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多宝公司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兰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

(2)

6 江苏省某人民法院应当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做出不予受理裁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多宝公司向江苏省某人民法院申请兰洁公司破产,该人民法院对河北省的兰洁公司破产案件没有管辖权。

2.

新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B的第二期出资应当在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缴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

该案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继续进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4.

(1)共益债务10万元,破产费用30万元; (2)职工债权120万元; (3)欠缴税金50万元;

(4)有财产担保债权A银行贷款300万元,抵押物为厂房,变现价值680万元; (5)无财产担保债权C公司尚未到期货款100万元,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 甲公司拥有清偿普通债权的破产财产为

2000万—30万

—10万

—120万 —50万

—300万= 1490万元

全部财产价值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职工工资

欠缴税款

已设定担保的财产金额)

甲公司的普通债权为

5000万—120万 —50万

—300万= 4530万元

负债总额

职工工资

欠缴税款

有财产担保债权

甲公司破产清偿比例=1490万元÷4530万元×100%=32.89% C公司的破产债权为100万元,能获得的清偿数额为100万元×32.89%=32.89万元

第七章 物权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1. (1)

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定是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以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资料中,抵押人村民冯某以磨米机设定抵押权,虽未办理抵押权登记,但陈某的抵押权自书面 7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只是该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

冯某与朱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动产质押中,质权自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冯某与朱某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并将质物磨米机交付朱某占有,朱某的质权已经设立,冯某与朱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

(3)蒋某能在磨米机上行使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且朱某和将某未约定是否可以在磨米机上行使留置权,因此,蒋某可以在磨米机上行使留置权。

(4)在朱某的磨米机上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权后,又被债权人留置。蒋某优先行使留置权;其次,朱某可以行使质权;最后,陈某行使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将某的留置权由于抵押权和质权。陈某虽对磨米机上享有抵押权,但由于该抵押权未登记,因此,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朱某的质权由于陈某的抵押权。

2.

母羊会小羊都应当返还苑某,苑某应当向熊某支付在占有母羊期间的饲料费、配种费以及小羊的饲养费等相关费用。

苑某的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熊某是善意占有人,占有权利人苑某的母羊(原物),在占有母羊期间,对母羊进行了照料和配种,支出了有关费用。小羊为母羊的孳息物。真正的权利人苑某可以请求善意占有人熊某返还原物及孳息物,但应当支付熊某在此期间支出的相关费用。

3.

吊车的所有权在2011年1月1日完成交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在甲公司和乙公司合意转让吊车所有权时,吊车已经由乙公司依照租赁合同占有。2011年1月1日双方签订买卖吊车合同并生效,即双方转让吊车的法律行为自2011年1月1日生效,因此,吊车应当在当日完成交付,吊车的所有权当日转移。

4.

丙银行优于乙银行行使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丙银行抵押权2010年5月16日登记,而乙银行抵押权2010年11月20日登记,丙银行抵押权先于乙银行抵押权登记,应当优于乙银行受偿。

8

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1. (1)

2010年6月6日甲公司传真订货行为属要约邀请。

甲公司的传真中未列明货物的价格,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报价,以决定是否承诺,且内容不确定,属于要约邀请。

(2)

2010年6月10日乙公司报价行为是要约。

乙公司在甲公司传真的基础上,向甲公司报价后,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属于要约。

(3)

2010年6月15日甲公司回复报价的行为是承诺。

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报价,表明甲公司完全同意了乙公司的要约,则该意思表示是承诺。 (4)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当按照6月10日向甲公司报价结算货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资料中双方约定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则该合同应当在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签字盖章方成立。乙公司在10月18日发货,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但合同并未成立。但是,10月20日甲公司收货后未提出异议,说明甲公司接受了乙公司的履行,因此,该合同成立。而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应当是6月10日向甲公司报价,双方应当按照该报价结算货款。 2.

(1)

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B公司交付的汽车是走私车,在我国,走私物品不允许流通。A公司与B公司就买卖走私车签订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合同无效。

(2)B公司应当返还A公司购车货款,赔偿A公司因该合同所受损;B公司的走私车应当收归国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1)

舒某和时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舒某以欺诈的手段,将病牛以好牛的价格卖给了时某,使时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

9 该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2)如果该合同被有权机关撤销,舒某应当返还时某购牛款,赔偿时某因该合同所遭受的损失(饲料费、医药费等);时某将牛返还舒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时某没有过错,返还舒某牛;舒某是过错方,应当返还时某购牛款,并赔偿时某损失。

4.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由于该合同标的物瓷砖用于东北地区的建筑物外墙,如果不具有防寒功能的话,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该瓷砖应当具有防寒功能。瓷砖的价格应当按照2010年9月8日合同履行地佛山市的该瓷砖市场价格结算货款。

5.

(1)

彩华公司的做法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即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解除合同。

(2)

如果时代购物中心的经营状况很正常,并无彩华公司所称的情况发生,对时代购物中心造成损失,彩华公司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导致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

甲纺织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太阳花布艺公司放弃其对画苑酒店债权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行使撤销权。太阳花布艺公司欠甲纺织公司到期货款无法偿还,却放弃对画苑酒店的到期债权,对甲纺织公司的债权造成了损害,甲纺织公司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7.

陈某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林某向其偿还1.8万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王某因怠于行使对林某的到期债权,又无法清偿陈某借款,对债权人陈某的债权造成损害,陈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林某行使王某的债权,即林某向其偿还1.8万元。

8.

尹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 10 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后,合同终止。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P县医药经销公司一直拒绝提货,致使某市制药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由于药品超过保质期要失效,不适于提存,某市制药公司将标的物药品变卖后提存价款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提存后,某市制药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P县医药经销公司无权向某市制药公司提出履行要求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

9.

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张某立即搬出房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张某支付租金期限为2010年3月20日,经李某催要后,在2010年4月1日张某不支付租金,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10.

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商场直接损失,即定金0.8万元、货款27万元及利息;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即(6000—5400)×100台=6万元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准,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违约方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甲商场已经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27万元,该货款及利息为甲商场所受实际损失;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甲商场已经告知乙公司分别向两家商场支付了4000元定金的情况,该8000元定金损失是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致甲商场的损失,乙公司应当赔偿;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零售价每台6000元计算,合同履行后甲商场可以获得的利益为6万元乙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11.

丁公司应当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丙银行与丁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丁公司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章

证券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1.

A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骗取核准发行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应当财务状况良好,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A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实际亏损8000万元,但是,为了达到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了虚构收入,虚列成本、支出的手段,骗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因此,A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骗取核准发行的行为。

2.

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不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第一,拟将股份发行总额的10%自行出售给当地投资者,其余部分委托某证券公司代销的决定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发行的股票由证券公司承销,发行人不得自行发行股票。

第二,由证券公司代销部分的代销期为100天的决定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向光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欲与成博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成博股份有限公司主 11 营业务将发生重大变化。在向光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博公司进行谈判期间,向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某2010年10月中旬大量买进成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10年11月两公司相继公告了进行资产重组的信息。2010年12月上旬,张某将成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卖出,获利80万元。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张某行为的性质,说明理由。(中级257)

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属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1.

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分离票据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力。如果该票据已经被不履行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得对其进行抗辩。

2.

D公司应当在收到拒绝付款理由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其所有的前手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有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不得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否则,票据权利消灭。

3.

D公司可以向B公司、C公司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

甲公司的行为是票据的伪造行为。伪造人甲公司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A公司虽然在票据上签章,但该签章违背了A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章无效;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B公司、C公司应当对被伪造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

4.

A公司、B公司分别按照6万元金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D公司分别按照16万元金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它记载事项的变更是票据的变糟。票据变造不影响票据上真实签章的效力。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前的,应当按照原记载内容负责;在变造后的,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C公司的行为是票据的变造。C公司变造票据行为不影响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效力。A公司、B公司的签章在票据变造前,应当分别按照变造前的6万元金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D公司的签章在票据变造后,应当分别按照变造后16万元金额承担票据责任。

第十一章

仲裁和民事诉讼

案例分析

1.

12 本案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甲公司和乙公司虽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纠纷,双方愿意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仲裁条款,但在该条款中未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无效。甲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A公司应当向写字楼所在地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标的为写字楼属于不动产,按照“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原则,本案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即由不动产所在地南京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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